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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对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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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晓虹 《武汉财会》 1988年第10期42-,共1页
武汉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劳字〔1988〕51号文和湖北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总工会鄂劳人险〔1988〕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以武劳险字〔1988〕091号文作补充说明如下: 一、补助对象是指全民所... 武汉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劳字〔1988〕51号文和湖北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总工会鄂劳人险〔1988〕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以武劳险字〔1988〕091号文作补充说明如下: 一、补助对象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离休、退休、退职职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和他们共同生活的自然家庭成员(上至祖父母、下至孙儿女),并强调直系供养关系。二、家庭月生活费总收入: ①固定性收入。主要指:基本工资、岗位(职务)津贴、工龄津贴,附加工资、计件工资,临时工、合同工、家属工、学徒工的工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活困难补助 计划内临时工 附加工资 家属工 劳动人事厅 企事业单位 全国总工会 工龄津贴 洗理费 月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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