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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弹性化的证成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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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俊驹 禹路兵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64-280,共17页
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有固定为一年与弹性化两种主张。立法者采纳了前者,但前者理据显著不足。固定为一年的学者主张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类推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在比较法上却尚无先例,而且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侧重撤销事由的... 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有固定为一年与弹性化两种主张。立法者采纳了前者,但前者理据显著不足。固定为一年的学者主张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类推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在比较法上却尚无先例,而且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侧重撤销事由的可归责性而轻视其他影响因素的设定模式,并不适合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因解除已不以解除事由可归责于债务人为要件,而主要以根本违约与指定期限内不履行作为要件。立法者还遵行了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限之观点,将解除权一年除斥期间绝对固定化,但该观点系我国传统学者对比较法残缺继受的片面认识。德国民法中的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作为混合的除斥期间即可以中止,故该观点作为立法依据有失妥当。另外,在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规范目的上,立法者与固定为一年的主张者主要关注“合同关系的尽快确定和稳定”与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而忽视了其余两项规范目的:避免债务人遭受不合理损失、面临风险、丧失其他交易机会,以及防止债权人以债务人的损失为代价进行投机,而且固定为一年的主张者仅做了纯理论推导与少量裁判文书的分析,因此,均无法证成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应固定为一年。与之相反的是,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弹性化理据充分。为实现规范目的,解除权除斥期间需要考量合同类型、特定合同的规范目的、合同标的易腐性与季节性、标的易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标的因遭遇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而毁损灭失的风险、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不履行的类型、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法律咨询的时间以及其他合理因素,而具体案件中考量因素具有差异性,一年固定期限无法适应该种差异性,暴露出过长与过短的法律漏洞,因此,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弹性化是适应具体案件中考量因素差异性的理性选择。除催告因素外,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又与催告后的解除权除斥期间考量的其他因素相同,故其与催告后解除权除斥期间应同样适用弹性化期限,而且司法裁判的经验总结亦印证了这一点。此外,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只有弹性化,允许除斥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当事人欠缺行为能力或死亡、当事人受胁迫以及协商或调解均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才符合法律评价的一致性。为实现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的弹性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应新增解除权一年除斥期间中止、缩短、延长的动态体系化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 撤销权除斥期间 固定期限 合理期限 弹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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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除斥期间的类案研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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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玉婷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S02期111-114,共4页
虽然一年除斥期间可能存在弊端,但从检索的案例对比来看,一年除斥期间的立法不是导致所谓“僵局”的根本原因。司法实践中一年除斥期间导致的所谓“僵局”形成,主要是错误地将上一个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适用到新产生的解除权上。通过司法... 虽然一年除斥期间可能存在弊端,但从检索的案例对比来看,一年除斥期间的立法不是导致所谓“僵局”的根本原因。司法实践中一年除斥期间导致的所谓“僵局”形成,主要是错误地将上一个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适用到新产生的解除权上。通过司法案例描述对比和评析,已经澄清问题症结和解释论上解决路径。实质理由是根本违约行为的持续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形式上是违约行为持续导致事实上又再产生解除权,从而应当重新起算一年除斥期间,或者说产生新的除斥期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除权 除斥期间 合同僵局 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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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上篇) 被引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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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37-41,共5页
在无法定及约定且无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适用或者类推适用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违约责任已经罹于时效的情况下使解除权消灭或不得行使的思路也值得考虑。约定的除斥期间过长时,法官可以根据个案情形和公平正义予以限制,未来的... 在无法定及约定且无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适用或者类推适用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违约责任已经罹于时效的情况下使解除权消灭或不得行使的思路也值得考虑。约定的除斥期间过长时,法官可以根据个案情形和公平正义予以限制,未来的立法应对此作出规定。尽管解除权为形成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处即发生解除的效果,不因对方当事人的异议而改变,但我国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关于解除异议的规定仍然具有价值,不宜全面否定,不过需要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除权 除斥期间 中国 合同法 当事人 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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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代位保全问题评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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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积虹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81-85,共5页
债的代位保全是民法中的一项制度 ,始于《法国民法典》之规定 ,在我国 ,《合同法》第 73条首次得以明确 ,对完善保护债权人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文章重点指出 :适用代位保全的债不仅有合同之债 ,还有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 债的代位保全是民法中的一项制度 ,始于《法国民法典》之规定 ,在我国 ,《合同法》第 73条首次得以明确 ,对完善保护债权人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文章重点指出 :适用代位保全的债不仅有合同之债 ,还有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诸因素引起的债。代位权行使条件不仅应符合《合同法解释》第 11条之一般规定 ,而且还要补充、完善此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权利范围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行使的期间范围自代位权行使条件成立时至先到期主债诉讼时效届满止 ,其期间性质为法定除斥期间。对此 ,笔者进行了全面论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位权行使 保全 债权人 合同之债 《法国民法典》 权利范围 除斥期间 务件 制度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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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收回承包地有“四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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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学友 《农村百事通》 2015年第11期56-57,共2页
当下,一些村委会干部因缺乏依法治村的法律意识或为私利,随意找个理由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殊不知法律是公正的,村委会收回承包地至少有"四不能"。一、不能在过了"除斥期间"时效后解除合同案例:1984年3月,经村里研究同意上报... 当下,一些村委会干部因缺乏依法治村的法律意识或为私利,随意找个理由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殊不知法律是公正的,村委会收回承包地至少有"四不能"。一、不能在过了"除斥期间"时效后解除合同案例:1984年3月,经村里研究同意上报,胡某获得了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留山使用证》。2005年冬,村委会决定将无偿承包使用改为有偿承包,并重新与胡某签订了承包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依法治村 除斥期间 解除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限 解除权 法律意识 承包合同 显失公平 兴隆屯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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