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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系统论视角下可预见性判断的法教义学分析——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3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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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田格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25-133,共9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3条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明确违约损失可预见性的判断要素,弥补了《民法典》中可预见规则缺乏具体判断标准的不足。可预见性判断标准蕴含着合理分配风险、促进市场交易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复合法原理。按照与当事...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3条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明确违约损失可预见性的判断要素,弥补了《民法典》中可预见规则缺乏具体判断标准的不足。可预见性判断标准蕴含着合理分配风险、促进市场交易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复合法原理。按照与当事人真意联系的紧密程度,可将可预见性判断要素划分为核心要素、次要要素与外部要素,并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确定各要素的内涵及适用路径。司法裁判者应当动态地考量可预见性判断要素:仅存在单一要素时,可基于个案情形衡量要素强度。存在多种要素时,若要素作用方向一致,仅需考虑要素的综合强度;若要素作用方向相反,则应综合各要素的权重次序及其强度作出整体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损失 可预见规则 动态系统论 合同编通则解释 可预见性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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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获利何以返还?——对《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2条立法意旨的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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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平华 江辉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25-136,172,共13页
尽管《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2条具有损害赔偿规范之外观,但实则遵循不当得利之内在逻辑。当事人订立合同之际,标的物于“债法层面的”权益归属即移转至债权人,债务人因违约行为所获替代利益,应视为债权人财产利益的代位物。据此,违... 尽管《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2条具有损害赔偿规范之外观,但实则遵循不当得利之内在逻辑。当事人订立合同之际,标的物于“债法层面的”权益归属即移转至债权人,债务人因违约行为所获替代利益,应视为债权人财产利益的代位物。据此,违约获利返还之本质并非对“可得利益”之赔偿,而系对“已得利益”之回复,故应纳入不当得利规范范畴。正因如此,当事人的可归责性不属于责任构成要素,仅作为责任范围之裁量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获利返还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2条 体系定位 不当得利 责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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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为中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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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1-162,共12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并存的规则。在解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以新债代替旧债的合意,第二步是在不能确定合同发生变更时,出现新旧债并存的局面。在新旧债并存时,该条并未明确债务人的选择权,但该条规定与民法典第515条选择之债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内容可以解释为在新旧债并存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同时,该条也确认了,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务时债权人的选择规则,并与民法典第515条规定保持了一致。债务人不履行新债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债权人一旦行使选择权,债务人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债务。通过选择权的行使将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诺成合同 选择之债 选择权的行使 合同编通则解释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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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报批义务的责任承担——《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2条的适用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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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璐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6-96,共11页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2条明确未履行报批义务的合同成立未生效,具有形式拘束力。第12条将责任承担划分为三层。第一层,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相对方申请解除合同但不符合《民法典》563条法定解除权要件,司法解释创设新的法定解除...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2条明确未履行报批义务的合同成立未生效,具有形式拘束力。第12条将责任承担划分为三层。第一层,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相对方申请解除合同但不符合《民法典》563条法定解除权要件,司法解释创设新的法定解除权。当事人解除合同请求赔偿责任与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不同,这里的赔偿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责任。第二层,法院判决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59条的规定,视为合同生效,当事人承担整个合同的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带有惩罚性质。第三层,行政机关因当事人的过错不予批准合同生效,《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此种情形合同能否解除,参照《九民纪要》第4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根据当事人过错请求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涵盖固收损失及机会利益损失。机会利益损失并非固定,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与行政审批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评估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未生效合同解除 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 机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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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责任归咎的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
5
作者 田峰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22-133,共12页
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需回应为何不利、何为不利以及如何不利三个问题。学说与审判实践对于为何不利没有实质性争议,但基于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形成的两种裁判立场存在自身难以消解的逻辑困境,对何为不利以及如何不利的问题有必要加以反... 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需回应为何不利、何为不利以及如何不利三个问题。学说与审判实践对于为何不利没有实质性争议,但基于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形成的两种裁判立场存在自身难以消解的逻辑困境,对何为不利以及如何不利的问题有必要加以反思。不利解释规则适用中解释利益的分配取决于如何归咎相对人对格式条款形成不同理解的责任。依归责技术路线,可以根据归责事由不同,将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区分为主观不利解释和客观不利解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格式条款相对方对格式条款产生多种理解有过错的,应当作主观不利解释,使其承受较高程度的不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承担格式条款相对方对格式条款产生多种理解的风险的,应当作客观不利解释,使其承受较低程度的不利。在与《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和第466条协同适用的基础上,依据《民法典》第498条的规范立场、功能、内容和适用上的特殊性构建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并注重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的有序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格式条款 不利解释规则 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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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的对象及其确定 被引量:11
6
作者 崔建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6-16,共11页
合同解释的对象主要是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用语,无论是清晰、明确的用语还是模糊、不明确的用语,均为合同解释的对象,只是二者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差异。初步协议、意向性协议、备忘录依其上载明的意思表示构成本约的... 合同解释的对象主要是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用语,无论是清晰、明确的用语还是模糊、不明确的用语,均为合同解释的对象,只是二者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差异。初步协议、意向性协议、备忘录依其上载明的意思表示构成本约的,自然为合同解释的对象;符合预约条件的,亦为合同解释的客体;即便不具有积极的法律拘束力,其本身不是合同解释的对象,但可作为合同的周围情事。合同主体在缔约和履约的层面是主体而非客体,但在裁判者及专家学者甚至他们自己在解释系争合同时却为客体。合同的名称、条名与合同条款的内容不符的,以合同条款为准。合同中的脚注与合同条款的内容不符的,原则上亦然,但在未受法律训练的缔约人受脚注误导的情况下,再结合有关因素判定应以合同条款为准。合同序言作为合同条款时自然为合同解释的对象,但作为"鉴于条款"时则大多不产生合同权利义务,此时仅为合同解释的辅助材料。合同的周围情事有的是解释的辅助,有的是解释对象本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释 解释对象 条款 合同主体 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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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释上的主客观主义与理性人标准 被引量:11
7
作者 杨志利 《东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5期56-68,共13页
合同解释旨在确定当事人的合意并赋予其法律效果。主观解释适用于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场合,客观解释适用于当事人意思分歧的场合。客观解释同样遵循私法自治的理念。在客观解释场合,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若与规范意思一致,将被视为合同意思。... 合同解释旨在确定当事人的合意并赋予其法律效果。主观解释适用于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场合,客观解释适用于当事人意思分歧的场合。客观解释同样遵循私法自治的理念。在客观解释场合,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若与规范意思一致,将被视为合同意思。理性人是假想的人像,其特征表现为理性行为并具有私法上诚信原则所要求的各种品质。如果对理性人行为预测的结果与某方当事人意思一致,那么这个意思就被视为合同意思。预测理性人行为需要尽可能地搜寻相关证据,所以合同意思的获得主要依赖于证据。证明自己意思的当事人自然实现了意思自治,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也是私法自治的应有之义,所以合同的客观解释一样可以保全私法上的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释 主观解释 客观解释 理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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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理期待原则对保险合同解释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7
8
作者 何丽新 王鹏鹏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35-145,共11页
美国通过判例的方式确立合理期待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制约保险人优势,矫正当事人缔约失衡地位。我国《保险法》虽然没有规定合理期待原则,但该原则已经在司法裁判中大量适用,从586个保险案件判决显示,法官能够运用该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 美国通过判例的方式确立合理期待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制约保险人优势,矫正当事人缔约失衡地位。我国《保险法》虽然没有规定合理期待原则,但该原则已经在司法裁判中大量适用,从586个保险案件判决显示,法官能够运用该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符合普通投保人合理期待的解释,进而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合理期待原则已在美国、加拿大、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裁判产生实质影响,且有立法化趋势。我国现有的保险条款说明义务、不利解释制度不足以应对保险双方缔约失衡困境,应适时引入该原则,与不利解释原则、说明义务等制度协同适用,更好地平衡保险合同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理期待原则 保险合同 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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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合同解释规则研究 被引量:5
9
作者 吴旭莉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90-97,共8页
对于合同解释,英美法国家合同实践中一直非常重视,产生了系统的理论和精细的解释规则。在英美国家的学者看来,合同解释并不仅仅是对合同条款不明确等情形进行的说明,而包括了更广泛的解释问题。合同解释的规则并不是法律,它们不能被一... 对于合同解释,英美法国家合同实践中一直非常重视,产生了系统的理论和精细的解释规则。在英美国家的学者看来,合同解释并不仅仅是对合同条款不明确等情形进行的说明,而包括了更广泛的解释问题。合同解释的规则并不是法律,它们不能被一成不变地运用,当使用它们将导致不同的结果时,法院应当选用那些可以得出合理、公正结果的规则。英美法系国家合同解释的主要规则有:平意原则、口头规则、整体解释规则、同类规则、当事人不能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利规则、对消费者有利规则、解释结果的合理性规则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英美合同 合同解释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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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原则的有关问题探析 被引量:5
10
作者 刘兴华 《理论探索》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22-124,共3页
关于合同解释 ,大陆法系采用“意思说” ,英美法系采用“表示说” ,而我国同时采用了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以及诚实信用解释等多种解释原则。但是在遇到具体问题时 ,这些解释原则又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相互矛盾。因此 ,... 关于合同解释 ,大陆法系采用“意思说” ,英美法系采用“表示说” ,而我国同时采用了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以及诚实信用解释等多种解释原则。但是在遇到具体问题时 ,这些解释原则又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相互矛盾。因此 ,明确合同解释原则之间的内在关系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释 原则 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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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解释 被引量:3
11
作者 宋耀红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2期97-97,共1页
本文在对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及各国立法现状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并就合同解释规范化的问题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1.合同解释应采纳“折衷说”;2.法律应明确法官解释合同的条件;3.完善合同解释制度,必须... 本文在对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及各国立法现状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并就合同解释规范化的问题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1.合同解释应采纳“折衷说”;2.法律应明确法官解释合同的条件;3.完善合同解释制度,必须加强典型案例的汇编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释 意思说 表示说 诉衷说 法官解释 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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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解释规则的修正及其司法适用 被引量:5
12
作者 田野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55-61,共7页
根据客观主义、民商合一、意思自治等理论,《民法典》对《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释规则进行了多处重大修正。其不仅改变了合同解释的目标追求,还明确了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次序,增加了合同性质解释规则,并且对不同文本合同的解释采用综合解... 根据客观主义、民商合一、意思自治等理论,《民法典》对《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释规则进行了多处重大修正。其不仅改变了合同解释的目标追求,还明确了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次序,增加了合同性质解释规则,并且对不同文本合同的解释采用综合解释方式。在适用文义解释规则时,通过细化合同文义矛盾时的具体解释规则,在合同文义不清时运用其他解释规则,严格区分合同解释与法律适用的关系等,可以达至合同解释的真正目的。《民法典》确立文义解释优先,兼顾体系解释、性质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的合同解释规则,对于保障和促进市场交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司法裁判规则、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合同解释规则 客观主义理论 司法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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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合同解释规则的完善——以借鉴欧洲统一私法运动研究成果为视角 被引量:1
13
作者 段小兵 李旭东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25-129,共5页
我国现有合同解释规则的成文法化程度不够、体系分散、整合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防止枉法裁判的功能。我国应借鉴欧洲统一私法运动的研究成果,以民法典编纂为历史契机,整合、完善我国合同解释规则,实现合同解释规则制... 我国现有合同解释规则的成文法化程度不够、体系分散、整合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防止枉法裁判的功能。我国应借鉴欧洲统一私法运动的研究成果,以民法典编纂为历史契机,整合、完善我国合同解释规则,实现合同解释规则制度充分的成文法化、体系化,发挥其约束司法权力、维护司法公正的制度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合同解释 规则 自由裁量权 欧洲合同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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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债权抵销之异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评注 被引量:18
14
作者 汤文平 《东方法学》 2011年第2期151-159,共9页
《〈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将本应由通知解除或抵销的"形成权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相对方,不但侵害了其时效利益,还可能制造比罹于诉讼时效更严重的失权后果。而且在程序法上,该条规定的消极确认之诉也并无特别的确认利益,... 《〈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将本应由通知解除或抵销的"形成权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相对方,不但侵害了其时效利益,还可能制造比罹于诉讼时效更严重的失权后果。而且在程序法上,该条规定的消极确认之诉也并无特别的确认利益,实为无效率的制度设计。本条在立法论上应当删除。在解释论上,应于现行法的体系中关注该条文的负面影响,完善异议期间规则,且须架通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桥梁,构造完备的异议之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除 撤销 异议之诉《合同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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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规则之研究 被引量:1
15
作者 高建军 王一珺 《求实》 北大核心 2004年第S3期132-134,共3页
关键词 解释规则 合同解释 合同当事人 合同条款 合同目的 诚信原则 特殊习惯 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 解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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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语境中的合同主体 被引量:3
16
作者 崔建远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66-73,共8页
在诉讼或仲裁的程序中,合同主体解读系争合同的约定,此时此地他是(无权)解释合同的主体,是主审法院或仲裁个案的仲裁庭对系争合同进行有权解释的辅助人,而非合同解释的客体。但在合同纠纷中裁判者认定某特定意思表示究竟为谁发出、谁接... 在诉讼或仲裁的程序中,合同主体解读系争合同的约定,此时此地他是(无权)解释合同的主体,是主审法院或仲裁个案的仲裁庭对系争合同进行有权解释的辅助人,而非合同解释的客体。但在合同纠纷中裁判者认定某特定意思表示究竟为谁发出、谁接受等问题上,合同主体反倒成了客体,即合同解释的对象。解释者于解释合同时必须审视缔约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而决定是否认定有关合同无效;即使认定有关合同有效,这些能力也可能影响法律的适用以及权利义务的态样。非法人组织作为缔约人的,应当径直以其是合同主体的规则处理,而不得适用代理的规定。幼儿园对于在园的小朋友、小学对于在校的小学生,应当以其享有部分监护权来对待,不应以侵权法规范小朋友、小学生在园、在校期间所受损害的赔偿为由否定这种部分转移监护权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隐名合伙人资格的认定,既要遵循合同相对性,又要看到它是一种客观事实,不宜沿用显名合伙人的规则来认定隐名合伙人的法律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释 合同主体 主体身份 非法人组织 隐名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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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解释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2
17
作者 王瑞洲 《政法论丛》 2003年第1期63-65,共3页
关键词 合同 合同解释主体 合同解释规则 合同解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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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释的历史方法 被引量:3
18
作者 崔建远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01-108,共8页
审视缔约过程,甄别、筛选出形成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乃历史解释以及有关解释的原则亦为方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借鉴口头证据规则,确定哪些意思表示属于合同内容,历史解释方法可以发挥作用。对于"简"的合同,历史解释方法发挥的... 审视缔约过程,甄别、筛选出形成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乃历史解释以及有关解释的原则亦为方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借鉴口头证据规则,确定哪些意思表示属于合同内容,历史解释方法可以发挥作用。对于"简"的合同,历史解释方法发挥的作用有限,甚至没有运用的空间;对于"繁"的合同,历史解释方法则大有作为,可以参考留存的文件来解释正式合同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如果采取主观目的论,备忘录、意向书、初步协议以及其他口头的、书面的意思表示在解释合同时就必然受到重视,并将之纳入缔约人所示意思的范畴,而非解释者的意思。换言之,历史解释方法处于重要的地位,发挥着明显的作用。与此有别,如果采取客观目的论,这些文件都被摄入解释者的脑海之中,经过酝酿、思虑,形成解释者被置于缔约人的地位时所表示的意思,再以缔约人赋予合同条款所含意思的面貌出现,于此场合,历史解释方法已经"变味"了,或者说作用已被弱化了。单独运用历史解释的方法存有风险,有必要联系文义解释、交易所处的环境、合同目的等因素,对合同进行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 法律解释 合同解释 历史解释 周围情事 口头证据规则 意思表示 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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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被引量:4
19
作者 龙兴武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4期58-62,共5页
合同解释其实质是一种裁判行为 ,是构成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虽得到一定的建设和发展 ,但在合同解释问题上 ,仍有许多之处亟待完善。本文从分析合同解释问题的产生为切入点 ,通过对合同解释前... 合同解释其实质是一种裁判行为 ,是构成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虽得到一定的建设和发展 ,但在合同解释问题上 ,仍有许多之处亟待完善。本文从分析合同解释问题的产生为切入点 ,通过对合同解释前提、主体、客体的诠释以及对两大法系合同解释理论观点的比较分析、探讨合同解释的原则及发展趋势 ,并认为 :规范化不仅是完善我国合同解释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 ,同时也是现代合同解释发展的基本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释 合同法律制度 十一届三中全会 两大法系 中国 裁判 客体 发展趋势 基本趋势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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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如何产生法律效力——对有权解释论的反思 被引量:1
20
作者 张晓飞 《学术论坛》 北大核心 2006年第8期162-165,共4页
有权解释论认为,只有受理合同争议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认识缺乏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法律效力的载体是法律,法律没有规定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合同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在争讼中,法官或仲裁员、当事人及... 有权解释论认为,只有受理合同争议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认识缺乏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法律效力的载体是法律,法律没有规定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合同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在争讼中,法官或仲裁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对合同的解释是形成裁决的基础,法律赋予生效裁决以法律上的效力,而不是合同解释本身。合同解释的结果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释 有权解释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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