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3篇文章
< 1 2 3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再谈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法益界定与司法适用——以保护法益和规范目的的二分为视角 被引量:1
1
作者 郝川 那洪瑞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80-291,共12页
近年来,家庭成员性侵未成年女性案件大幅上升,负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的问题突显,要求严惩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的呼声高涨。然而,现行强奸罪的规定对于此类性侵行为往往无能为力。为回应公众的呼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近年来,家庭成员性侵未成年女性案件大幅上升,负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的问题突显,要求严惩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的呼声高涨。然而,现行强奸罪的规定对于此类性侵行为往往无能为力。为回应公众的呼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填补了处罚漏洞,严密了刑事法网。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14至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往往未成年女性虽然表面同意但内心并不情愿,这是本罪入刑的理由。违背意志存在程度上的差异,包括部分违背和完全违背意志两种情形。强奸罪是完全违背妇女意志,侵犯了妇女绝对的性自主权;本罪是部分违背未成年女性意志,侵犯了未成年女性相对的性自主权。本罪并非侵犯性自主权的抽象危险犯,而是实害犯。保护法益属于法前的概念,为立法者提供立法的方向与指引;而规范目的则是立法者增设具体条文的目的,是法后的结论。为了充分保护14至16周岁未成年女性相对的性自主权,立法者在此使用的是原则上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因此,本罪的规范目的和保护法益存在分离,规范目的保护范围大于保护法益的内容。本罪与强奸罪的关系,之所以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究其原因,在于理论对违背被害人意志是否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同理解。从保护法益的角度看,本罪与强奸罪是排斥关系。然而就本罪的规范目的而言,违背被害人意志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存在竞合。本罪出罪的路径一是以保护法益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将不能对女性性自主权产生实质影响的要素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以合理划定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二是从规范目的展开分析。从本罪规定看,在特殊职责人员与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场合,本罪属于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但在被害人主动与特殊职责人员发生性关系时,本罪应被理解为可反驳的法律推定。这样既保护了14至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又不会扩大处罚的范围,有利于实现对被害人与行为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部分违背意志 相对的性自主权 保护法益 规范目的 不可反驳法律推定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规范目的方法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标准——兼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 被引量:1
2
作者 邢焱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03-117,共15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确立了规范目的解释方法,来判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通过探寻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来判断是否有必要否定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作为概括条款,无法通过演绎方法来适用,这就意味着只能通过...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确立了规范目的解释方法,来判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通过探寻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来判断是否有必要否定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作为概括条款,无法通过演绎方法来适用,这就意味着只能通过规范目的方法,授权法官代替立法者进行价值补充,当强制性规定没有明文规定时,授权法官根据规范目的来判断合同是否无效。第153条第1款在性质上兼具引致条款和解释规范说。前者系根据第153条第1款引致相应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作出判断;后者则指向规范目的之探寻,判断合同有效是否影响该强制规范的规范目的实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第1款具体列举了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的五种情形,作为例示化规定,是对规范目的方法的具体化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目的 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 引致规范 解释规范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数字化场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目的、价值向度与优化路径
3
作者 王勇旗 《征信》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0-17,共8页
数字化场景,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价值理念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规范目的上,信息处理者应结合未成年人特殊性处理其个人信息,在保护与利用之间侧重保护,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价值向度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数字化场景,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价值理念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规范目的上,信息处理者应结合未成年人特殊性处理其个人信息,在保护与利用之间侧重保护,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价值向度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应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价值、保护弱者法治价值、凸显时代特色发展价值、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全面发展目的价值。围绕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价值目标实现上,可从宏观层面构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机制,中观层面优化多元化主体要素联合配置,微观层面细化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归责原则等,立体化提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优化路径,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全面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化 未成年人 个人信息保护 规范目的 价值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刑法修正案的规范目的与技术选择——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为参照 被引量:45
4
作者 魏东 赵天琦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5期56-65,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具体法条的规范目的与技术选择之间的关联关系论路径和方法,强调将明确的规范目的与立法技术协调衔接起来,新罪名的设立必须符合规范目的可抽象化整合新罪名的技术要求,既有罪名的修订必须符合规范目的可类型化融入既有罪名... 刑法修正案具体法条的规范目的与技术选择之间的关联关系论路径和方法,强调将明确的规范目的与立法技术协调衔接起来,新罪名的设立必须符合规范目的可抽象化整合新罪名的技术要求,既有罪名的修订必须符合规范目的可类型化融入既有罪名的实质条件。"高空抛物罪"不具有独立成罪(名)的充分理由,其属于规范目的可类型化融入既有罪名的情形;"职业催债罪"应进一步类型化为"恐吓罪",其属于规范目的可抽象化整合新罪名的情形,但是应防止现象立法弊端。规范目的与技术选择关系论路径和方法具有重要的立法论价值,有利于提高刑法修正案的立法质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 规范目的 技术路径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交通肇事“逃逸”规范目的的相对性解读 被引量:15
5
作者 陈洪兵 《东方法学》 CSSCI 2016年第6期53-65,共13页
"肇事逃逸"的规范目的在于,促使肇事者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报警,而不是保证国家刑事追诉权的实现,因而,及时送医后逃离的不成立"肇事逃逸",留在事故现场不逃也不救的也能成立"肇事逃逸",第一时间投... "肇事逃逸"的规范目的在于,促使肇事者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报警,而不是保证国家刑事追诉权的实现,因而,及时送医后逃离的不成立"肇事逃逸",留在事故现场不逃也不救的也能成立"肇事逃逸",第一时间投案却不将被害人及时送医的仍可能成立"肇事逃逸"。"逃逸致死"的规范目的在于,促使肇事者及时救助因交通事故不能自救的被害人以避免其死亡,以及清除路障以避免后续事故致人死亡。只要没有证据表明将事故受伤者留在现场就能得到他人救助,"移置逃逸"实质上等同于单纯逃逸,不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至多成立"逃逸致死"。指使逃逸致死的,不是成立交通肇事罪共犯,而是成立交通肇事逃逸致死(故意)的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目的 肇事逃逸 逃逸致死 移置逃逸 指使逃逸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共同侵权的“共同性”要件——规范目的与制度功能的视角 被引量:8
6
作者 张定军 《法治研究》 2018年第4期10-26,共17页
我国民法学界对共同侵权中"共同性"要件的界定,以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为主要依据。共同侵权虽与连带责任有密切联系,但共同侵权中共同性要件的界定,不应以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为依据,而应以共同侵权本身的规范目的为基础。共同... 我国民法学界对共同侵权中"共同性"要件的界定,以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为主要依据。共同侵权虽与连带责任有密切联系,但共同侵权中共同性要件的界定,不应以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为依据,而应以共同侵权本身的规范目的为基础。共同侵权制度最基本的规范目的,在于惩罚和预防具有高危险性和高社会危害性,从而更具可非难性的共同故意侵权行为,因此,共同侵权的共同性要件应为各行为人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侵权在本质上仍属客观上的共同,不宜以保护受害人为目的而将之纳入共同侵权的范畴,否则将使共同侵权制度的规范目的无从显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侵权 共同性要件 规范目的 制度功能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违反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侵权责任——以规范目的论为视角 被引量:4
7
作者 王灏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65-76,共12页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应有之意,不容忽视。美国司法实践表明,以规范目的论为视角,可以通过转介条款将违反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行为纳入到侵权法体系中,从而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违反融资融券交易...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应有之意,不容忽视。美国司法实践表明,以规范目的论为视角,可以通过转介条款将违反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行为纳入到侵权法体系中,从而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违反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侵权责任并非没有界限。当投资者具有故意引诱行为时,加害人可以投资者存在与有过失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经由司法实践发展而来的违反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侵权责任,有效地弥补了行政管制的不足,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价值。我国应当首先明确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具有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范目的,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法律解释,逐渐构建《侵权责任法》体系内违反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融资融券 交易规则 规范目的 侵权责任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没收的限制性适用--规范目的基础上的实质考察 被引量:3
8
作者 王鹏飞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69-76,共8页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没收条款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形式化判断导致的没收范围过度扩张、轻重比例失衡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该项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对此,应当以制度设置的规范目的为视角,在司法判断上从形式判断转向实质考察:以制度的犯...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没收条款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形式化判断导致的没收范围过度扩张、轻重比例失衡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该项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对此,应当以制度设置的规范目的为视角,在司法判断上从形式判断转向实质考察:以制度的犯罪人人权保障目的为指引,建构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均衡性规则;以制度的被害人(社会)法益保护目的为指引,建构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危险性规则;以制度的再犯预防规范目的为指引,建构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必要性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规范目的 实质判断 限制适用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我国反洗钱追赃“行刑衔接”立法重塑——基于规范保护目的之研析 被引量:14
9
作者 杨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59-71,共13页
反洗钱作为追赃的重要途径具有天然优势。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制度框架下,追赃是反洗钱主体的法定义务,基于该制度的制约,可以进一步减弱国际关系变化对追赃的消极影响。尤其在反洗钱制度刑事化的国际背景下,要求各国形成... 反洗钱作为追赃的重要途径具有天然优势。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制度框架下,追赃是反洗钱主体的法定义务,基于该制度的制约,可以进一步减弱国际关系变化对追赃的消极影响。尤其在反洗钱制度刑事化的国际背景下,要求各国形成反洗钱刑事体系安排,将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命令性、禁止性、惩罚性体现在相应的规范保护目的之中,并实现内容的衔接与逻辑的协调。我国并没有明确该领域前置命令性义务规范,又没有禁止性与惩罚性的刑事规范,进而产生反洗钱追赃“行刑衔接”的规制空白,导致反洗钱追赃虚置化。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路径在于实现反洗钱追赃立法有效的“行刑衔接”。首先,应明确“行刑衔接”的一般性前提,即规范保护目的合致,包括二重结构的评价范式:一是目的逻辑合致,二是目的价值合致。其次,映射到反洗钱追赃的“行刑衔接”层面,应遵循以下实质路径:一是反洗钱前置立法与刑事立法规范保护目的逻辑自洽,二是反洗钱刑事立法规范保护目的与刑事政策价值目的对合趋同。最后,应在法秩序统一的立场下,完善立法重塑的具体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洗钱追赃 行刑衔接 规范保护目的 立法体系完善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以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改造传统过失归责路径 被引量:4
10
作者 沈奕含 王飞跃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48-154,共7页
在行为人违反前置规范但因外部因素介入而发生异常结果的场合,能否将结果归责于违反前置规范行为的问题是过失犯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传统过失归责路径存在缺陷及客观归责论不适宜整体移植的情况下,以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对传统过失归责路径... 在行为人违反前置规范但因外部因素介入而发生异常结果的场合,能否将结果归责于违反前置规范行为的问题是过失犯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传统过失归责路径存在缺陷及客观归责论不适宜整体移植的情况下,以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对传统过失归责路径进行改造,是解决过失归责问题的可行方案。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旨在对过失归责进行目的性限缩,其下位的构成要件保护目的和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有着截然不同的来源、功能,同时存在决定和分担的关联。在该改造的具体操作中,构成要件保护目的对客观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通过注意规范筛选的方式进行规范确定,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充当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后置规则对其进行补充限制。改造后的过失归责方案兼具正面判断和目的限定双重机能,不仅能够克服传统过失归责路径的模糊性和不稳定性,更能够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突显层次感和条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归责 客观归责论 注意规范保护目的 构成要件保护目的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规范保护目的视阈下民法对刑法的渗入及其边界反思——以表见代理的刑民交叉为中心
11
作者 王腾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34-245,共12页
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对刑法的渗入集中体现于表见代理的刑民交叉适用之中。表见代理刑民交叉,即表见代理诈骗案件的刑民处置必须结合规范保护目的进行体系性的思考。盗窃与职务侵占方案将指涉法益的规范保护目的落脚于被代理人的财产安全... 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对刑法的渗入集中体现于表见代理的刑民交叉适用之中。表见代理刑民交叉,即表见代理诈骗案件的刑民处置必须结合规范保护目的进行体系性的思考。盗窃与职务侵占方案将指涉法益的规范保护目的落脚于被代理人的财产安全,但存在指涉构成要件规范目的的解释难题,或“以表见代理之名”行“架空诈骗之实”,或误解了债权准占有的规范保护目的。表见代理制度不是刑法财产损失的评价对象,将表见代理制度纳入财产损失的评价范围误解了表见代理制度在自由选择权背景下所具有的救济属性,也会导致因经济激励而发生程序回转的现象。只有在规范保护目的同一,且规范结构实质适配的情形下,刑法才可有条件地兼容民事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保护目的 表见代理 刑民交叉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效力性强制规范与私法自治——兼析《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 被引量:35
12
作者 冉克平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45-157,共13页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是强制性规范干预私法自治的引致与概括授权条款。鉴于社会转型时期特有的现实状况,在存疑时应将第153条第1款诠释为"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价值表达,以尽可能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是强制性规范干预私法自治的引致与概括授权条款。鉴于社会转型时期特有的现实状况,在存疑时应将第153条第1款诠释为"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价值表达,以尽可能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强制性规范的效力判断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规范目的设定的合宜程度,着眼于强制性规范干预私法自治的正当性;二是规范目的和法律行为无效这一手段之间的理性联系,意指强制性规范干预私法自治的合理性。法律行为违法可划分为主体、目的、标的与程序性违法,应结合强制性规范的目的并依比例原则予以具体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性规范 私法自治 规范目的 比例原则 目的理性
在线阅读 下载PDF
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规范适用 被引量:21
13
作者 应家贇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90-98,共9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原来置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章之中,后来挪移至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这一位移的结果,表明高空抛物罪的规制对象和保护法益均发生了重大变更。然而,立法这一变更并不可取,有导...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原来置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章之中,后来挪移至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这一位移的结果,表明高空抛物罪的规制对象和保护法益均发生了重大变更。然而,立法这一变更并不可取,有导致增设高空抛物罪以保护公共安全的规范目的落空之虞。对此,唯有加强对法条的解释才是出路,即通过合理的体系解释,根据高空抛物行为侵犯的具体法益,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高空抛物罪等罪名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规范目的 保护法益 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实行行为的规范限缩 被引量:9
14
作者 简筱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86-93,共8页
实行行为是现代刑法理论的核心概念,具有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形式侧面存在观念论二元论哲学观与存在论哲学观两种不同的理解,实质侧面则存在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与客观危险说的对立。当前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倾向于从"... 实行行为是现代刑法理论的核心概念,具有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形式侧面存在观念论二元论哲学观与存在论哲学观两种不同的理解,实质侧面则存在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与客观危险说的对立。当前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倾向于从"一般人标准"的经验性路径探究实行行为的范围,但经验性路径存在方法论和实体上的缺陷,实行行为的限缩最终仍需求助于规范的保护目的。规范保护目的的实质在于利益衡量与政策选择,而主观解释基于自由主义的立场,出于实现法的安定性的考虑,相较于客观解释具有不可逾越的优越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定型 法益侵害危险 规范保护目的 刑法解释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环境刑法秩序法益的规范性解构 被引量:5
15
作者 凌萍萍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80-186,共7页
刑法的形式功能来源于教义学,侧重于对规范构成要件的诠说;实质功能来源于宪法,发挥对立法的批判作用。但在法益面对诸多挑战的法定犯时代,更应强调其形式功能,通过刑法与其前置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对刑法法益进行推导。环境犯罪是典型的... 刑法的形式功能来源于教义学,侧重于对规范构成要件的诠说;实质功能来源于宪法,发挥对立法的批判作用。但在法益面对诸多挑战的法定犯时代,更应强调其形式功能,通过刑法与其前置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对刑法法益进行推导。环境犯罪是典型的侵犯复合法益的法定犯。作为通说的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虽能兼顾生态与人类法益,但未能考虑秩序法益对环境犯罪违法性判断的重要意义,亦存有将生态法益作为人类法益的附随法益进行保护之虞;单一的秩序法益说虽诠释了环境犯罪行政犯的本质,但忽视了其背后的生态环境法益;应当承认生态环境法益具有独立性,不能够在存在层面还原为人类法益;需结合重析后的法益增设破坏生态环境罪新章以完善刑法分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刑法 规范保护目的 生态环境法益 超个人法益 还原论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刑法同类解释规则的缺陷与优化 被引量:2
16
作者 汪润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27-134,共8页
我国«刑法»中存在大量堵截条款,同类解释规则是解释堵截条款的通行规则.但我国«刑法»为同类解释规则提供的文本条件并不理想.形式的同类解释规则局限于条文内部体系,实质的同类解释规则挪用了目的解释成果.应当摒... 我国«刑法»中存在大量堵截条款,同类解释规则是解释堵截条款的通行规则.但我国«刑法»为同类解释规则提供的文本条件并不理想.形式的同类解释规则局限于条文内部体系,实质的同类解释规则挪用了目的解释成果.应当摒弃同类解释规则,以具体法条的保护目的为中心解释堵截条款.具体法条的保护目的包括法益和特定行为类型两个面向.对“事项单一型”堵截条款,要通过向后解释罪状核心词寻找保护目的,对“事项多元型”堵截条款,应通过向前解释列举事项、提取含义交集寻找保护目的.只有符合具体法条保护目的的行为,才能被解释进堵截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堵截条款 同类解释规则 规范保护目的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元宇宙空间刑事风险与类型化规制 被引量:2
17
作者 杨猛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06-119,共14页
元宇宙空间刑事风险主要体现为空间权法益的侵害风险。元宇宙空间权是以数据权利为基底而形成的类型化的权利束类集合,元宇宙空间权类型及其风险规制应以数据的权利属性作为划分依据。在具体的元宇宙空间场景中,可将数据三权分置的权利... 元宇宙空间刑事风险主要体现为空间权法益的侵害风险。元宇宙空间权是以数据权利为基底而形成的类型化的权利束类集合,元宇宙空间权类型及其风险规制应以数据的权利属性作为划分依据。在具体的元宇宙空间场景中,可将数据三权分置的权利内容与数据相关法益相衔接,进而衍生出以不同权利内容为核心的元宇宙空间权:一是元宇宙虚拟房地产空间体现的持有权;二是元宇宙数字藏品知识产权空间体现的使用权;三是元宇宙金融交易空间体现的经营收益权。对以上权利内容的侵害也正是元宇宙空间刑事风险生成的逻辑基础。结合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可在类型化的规范范式下解释适用传统罪名,进而探究元宇宙空间刑事风险的规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空间权 数据三权分置 法益保护 刑事风险 类型化规制 规范保护目的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矿产资源超量开采的罪与非罪研究——结合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展开
18
作者 王志远 杨可涵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42-53,共12页
在许可的矿区范围内,采矿权人实际采出的矿产品数量超过出让时评估量的情形,被称为超量开采。一方面,超量开采因评估误差不可避免而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又因涉嫌国有资产流失而缺乏正当性。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其如何定性、是否构成非法... 在许可的矿区范围内,采矿权人实际采出的矿产品数量超过出让时评估量的情形,被称为超量开采。一方面,超量开采因评估误差不可避免而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又因涉嫌国有资产流失而缺乏正当性。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其如何定性、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存在分歧。非法采矿罪的认定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为核心。一般情况下,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超量开采行为,形式上不属于采矿犯罪司法解释明文列举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情形,实质上亦不违反非法采矿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因而不属于司法解释兜底条款“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不构成非法采矿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矿产资源法》规定了采矿权人对储量重大变化具有报告义务,采矿权人知情不报且大幅度超量开采的,可以构成非法采矿罪。此外,国家对部分矿种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其超量开采属于特殊情形,需要予以单独讨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超量开采 非法采矿罪 采矿许可证 规范保护目的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产品质量民刑竞合的实践困境与解决方案
19
作者 庄绪龙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68-81,共14页
在产品质量民刑竞合视域,“刑事优先”立场并不科学,不仅完全架空交易双方先前约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且交易相对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也无法及时得到有效救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保护的法益不仅包括抽象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而且... 在产品质量民刑竞合视域,“刑事优先”立场并不科学,不仅完全架空交易双方先前约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且交易相对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也无法及时得到有效救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保护的法益不仅包括抽象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而且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等具体法益,前者是手段性法益,后者是更为重要的目的性法益。在根本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入罪判断的核心在于对人身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而不包括对纯粹财产法益的侵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入罪判断,不能局限于条文的形式逻辑,而应在尊重本罪规范保护目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伪劣产品的流通环节、法益侵害类型以及销售行为的既未遂形态等因素。对于只侵害财产法益的行为,可考虑引入“法益恢复”理论,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妥善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民竞合 规范保护目的 法益恢复 出罪
在线阅读 下载PDF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行为类型研究——基于网贷背景下的教义学展开 被引量:35
20
作者 邹玉祥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55-62,共8页
近年来,我国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不断发展和完善了网络借贷的监督管理体系。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又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置法,对该罪名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一定的影响。目前我国学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解释具有一定的... 近年来,我国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不断发展和完善了网络借贷的监督管理体系。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又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置法,对该罪名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一定的影响。目前我国学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解释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当地忽视了对前置性法律规范的考量,不符合该罪作为行政犯的解释原则。该罪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吸收存款这种金融业务的行业规范,通过对规范的遵守来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该罪的解释应根据其规范目的对前置法进行规范转化,分析提炼出该罪的违法行为类型,以划定网络借贷参与人的行为边界,从而在经济秩序和经济自由之间达到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供公众存款 前置性规范 规范目的 规范转化 违法行为类型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