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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困境及功能优化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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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锡锌 俞祺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2-53,156,157,共14页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当事人申请意愿低、复议机关抵触情绪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效果差等诸多问题。上述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包括审查主体定位不当、审查标准与行政诉讼趋同、审查机制与审查后...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当事人申请意愿低、复议机关抵触情绪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效果差等诸多问题。上述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包括审查主体定位不当、审查标准与行政诉讼趋同、审查机制与审查后果不匹配等,而根本原因则在于该制度的功能定位偏离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根据行政复议法,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首要功能是预防和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辅助行政争议的解决;同时,该制度还需兼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标。这与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以及备案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存在明显差异。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功能应当与复议制度的整体功能保持协同。以此为指引,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主体应被限缩解释为对规范性文件有监督权的上级机关,审查标准应被扩张解释为广义合法性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应在考虑有效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作平衡性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功能 规范性文件审查 适当性审查 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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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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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岩松 《法治研究》 2011年第1期45-49,共5页
我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应该在启动机制、程序机制、协调机制、责任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启动机制中应加强公益性规范性文件启动机制;程序机制中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公开机制;协调机制应在地方人民代表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法... 我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应该在启动机制、程序机制、协调机制、责任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启动机制中应加强公益性规范性文件启动机制;程序机制中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公开机制;协调机制应在地方人民代表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法制部门)之间设立法定的协调沟通机制;责任机制中应加强首次审查组织的责任追究和规范制定机关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对那些严重违反宪法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经过再次审查发现严重违法问题,即需要对相关责任组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审查 启动机制 程序机制 责任机制 公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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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复合审查标准——基于规范性文件的逻辑结构展开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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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洋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99-105,共7页
《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增加了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具有区别于传统行政行为的属性与逻辑结构,该制度的确立事实上是将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嵌入"到了以传统行政行为为核心审查对象的司法审查制度体系中。为避免... 《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增加了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具有区别于传统行政行为的属性与逻辑结构,该制度的确立事实上是将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嵌入"到了以传统行政行为为核心审查对象的司法审查制度体系中。为避免两种制度的龃龉和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有效监督,在现有一并审查制度的框架下,审查标准可着眼于规范性文件的逻辑结构有针对性地展开,即以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属性为逻辑起点,以廓清规范性文件逻辑结构的多重维度为核心,从实体合法、程序合法、过程合法三个维度展开复合性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审查 逻辑结构 规范秩序体系 复合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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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合法性审查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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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程 闫尔宝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66-76,共11页
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是否合法的依据包括行政规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政策性文件以及正当行政程序原则;审查范围一般限于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制定程序。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其他程序违法主张,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法院可视情况予以审... 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是否合法的依据包括行政规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政策性文件以及正当行政程序原则;审查范围一般限于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制定程序。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其他程序违法主张,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法院可视情况予以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违背“程序规范标准”或“权益损害标准”的,构成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程序违法”。根据制定程序类别和违法程度的不同,法院关于规范性文件程序违法的确认,还需结合具体个案作出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 程序合法 主要制定程序 程序规范标准 权益损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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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客观化构建——基于司法审查法治秩序形塑功能的分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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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栋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06-118,共13页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客观诉讼,区别于以权利保障为价值导向的主观诉讼,其诉讼目标是维护与构建客观法规范体系,由此决定其制度功能是凝聚政治共识、形塑法治秩序,为实现此功能,必须选择与设置具有司法能动性的诉讼程序规则。因而行政公益...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客观诉讼,区别于以权利保障为价值导向的主观诉讼,其诉讼目标是维护与构建客观法规范体系,由此决定其制度功能是凝聚政治共识、形塑法治秩序,为实现此功能,必须选择与设置具有司法能动性的诉讼程序规则。因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客观化构建的基本路径是完善司法审查程序的"协商民主"这一宪法体制意义上商谈论证的制度功能,重构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机制、社会参与机制、证据规则、裁判规则等制度机制。以个案审理尤其是附带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方式,协调与规范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等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整合国家与社会的公共治理资源,协同推进行政法治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客观法 制度功能 规范性文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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