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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算法安全犯罪观及其规范刑法学展开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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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东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07-120,共14页
人工智能犯罪的实质内涵是人工智能算法安全犯罪,其保护法益是作为公共安全的人工智能"算法安全"。人工智能算法安全犯罪的规范刑法学研究应当采取贯通当下视角和将来视角的第三种视角,努力实现"算法安全犯罪"规范... 人工智能犯罪的实质内涵是人工智能算法安全犯罪,其保护法益是作为公共安全的人工智能"算法安全"。人工智能算法安全犯罪的规范刑法学研究应当采取贯通当下视角和将来视角的第三种视角,努力实现"算法安全犯罪"规范一体的立法论建构和解释论建构的融合,将人工智能犯罪的保护法益类型化、犯罪行为类型化、归责类型化研究作为重要学术使命,推动人工智能犯罪领域的刑法立法完善和规范刑法学理论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犯罪观 算法安全 规范刑法学 立法论 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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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义学的新面相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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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43-57,共15页
刑法教义学应在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的紧密结合中予以定义,并显示出刑法教义学与刑法注释学的区别所在。刑法教义学的学科地位应从法教义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予以把握,并可将其描述为"刑法学主流的主流"或"刑法学正宗的正宗&... 刑法教义学应在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的紧密结合中予以定义,并显示出刑法教义学与刑法注释学的区别所在。刑法教义学的学科地位应从法教义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予以把握,并可将其描述为"刑法学主流的主流"或"刑法学正宗的正宗"或"刑法学中枢的中枢"。证立性应被视为刑法教义学的根本属性,且其以批评性为重要派生,而决定刑法教义学的证立性及其批判性是社会生活的正当诉求,其将赋予刑法规范命题以社会普遍可接受性,从而具有增进刑法司法公信力的实践意义。实践性等构成刑法教义学的具体特征,而规范命题的妥当性和刑法司法公信力的增进性,分别构成刑法教义学的理论目标和实践目标。在作出观念更新之后,刑法教义学才能够成为一门"活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教义学 规范刑法学 证立性 规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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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重构:对结合犯概念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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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诗忠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136-139,共4页
对结合犯概念的揭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不能脱离结合犯的初始意义,应反映结合犯的本质内涵和立法目的,不能脱离法律的实证规定,不能混淆规范刑法学与本体刑法学的界限,不能脱离犯罪成立的理论体系。所谓结合犯是指立法者基于特定立法... 对结合犯概念的揭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不能脱离结合犯的初始意义,应反映结合犯的本质内涵和立法目的,不能脱离法律的实证规定,不能混淆规范刑法学与本体刑法学的界限,不能脱离犯罪成立的理论体系。所谓结合犯是指立法者基于特定立法目的的考虑,将两个具有内在联系性的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为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合犯 规范刑法学 犯罪成立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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