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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物合同之存在现状及其价值反思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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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永宽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53-64,共12页
实践中对于要物合同概念存有不当认识。要物合同应具有债权性、"要物"强制性等属性,以此为论,要物合同在我国现行法上几无存在。而以理论视角分析,要物合同的存在即非其本性使然,亦不足以从价值层面充分正当化,故应废弃要物合... 实践中对于要物合同概念存有不当认识。要物合同应具有债权性、"要物"强制性等属性,以此为论,要物合同在我国现行法上几无存在。而以理论视角分析,要物合同的存在即非其本性使然,亦不足以从价值层面充分正当化,故应废弃要物合同,而以任意性规范的属性与功能为着眼点,结合有名合同对于社会典型交易行为的反映,去有效规制传统要物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要物合同 强制性 无偿 任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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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物合同的存与废——兼论我国《民法典》的立法抉择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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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洪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38-44,79,共8页
尽管要物合同源自罗马法,并为近代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继受,成为实证法上合同的一个类别,然而,传统要物合同中的各合同有着不一样的社会与经济功能;从技术结构而言,各合同中的"交付"也各自产生不同效力;将如此不同的各种... 尽管要物合同源自罗马法,并为近代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继受,成为实证法上合同的一个类别,然而,传统要物合同中的各合同有着不一样的社会与经济功能;从技术结构而言,各合同中的"交付"也各自产生不同效力;将如此不同的各种合同以"交付"作为连结点凑合成一个类别其实并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明确否定要物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要物合同 罗马法 民法典 法律史 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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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要物合同的衰落——以探寻“完成其他给付”为中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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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颖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80-88,157-158,共11页
要物合同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沿袭罗马法的产物,罗马法上要物契约的要物性仅限于物之交付。后世立法对罗马法要物合同要物性的继受态度有要物性固守型、要物性否定型和要物性缓和型三大类型,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要物合同呈衰落趋势。但... 要物合同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沿袭罗马法的产物,罗马法上要物契约的要物性仅限于物之交付。后世立法对罗马法要物合同要物性的继受态度有要物性固守型、要物性否定型和要物性缓和型三大类型,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要物合同呈衰落趋势。但近现代民法学说判例中对要物合同的概念进行了扩张,分为债之发生上的要物合同、债之消灭上的要物合同和物权上的要物合同。债之消灭上的要物合同中的代物清偿以"完成其他给付"为要物性要件。要物合同应重新审视,近现代要物合同趋于衰落及其要物性功能渐次弱化,并以法律特别规定为要件;代物清偿非要物合同而为特殊契约变更,"完成其他给付"并非要物合同的要物性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 要物 清偿 完成其他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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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物合同的类型演进与其界定:罗马法的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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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军洲 《东方法学》 CSSCI 2015年第6期10-17,共8页
罗马法上的要物合同类型是以古典法时期的界定为模本的。尽管在后古典法时期,在罗马帝国的东部和西部,要物合同类型是不同的,但其界定并未突破前代定制:要物合同以交付物为其理论硬核。中世纪一定时期内的要物合同理论将无名合同也解释... 罗马法上的要物合同类型是以古典法时期的界定为模本的。尽管在后古典法时期,在罗马帝国的东部和西部,要物合同类型是不同的,但其界定并未突破前代定制:要物合同以交付物为其理论硬核。中世纪一定时期内的要物合同理论将无名合同也解释为要物合同,这是为了迂回地解决无名合同的拘束力问题。但该理论随后即被抛弃了。现在一些学者认为要物合同的范畴还包括那些"完成其他给付"合同才成立的类型的主张,既没有罗马法的根基,也没有其他更完善的理论依据和任何可以想见的现实依据,应彻底抛弃。我国民事立法应对要物合同的类型及其界定遵循罗马法传统,以交付物为其本质要素,不扩大要物合同的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要物合同 无名合同 罗马法 类型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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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物清偿合同之性质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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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林莉 马月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S2期175-177,共3页
代物清偿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为无名合同,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系要物合同、准物权合同,但在现大陆立法背景下,笔者认为宜采诺成合同、债权合同之性质,便其实现效力。
关键词 清偿 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 以新抵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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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逻辑到价值:以物抵债协议性质的探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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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辉 阙梓冰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71-74,97,共5页
对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还是要物合同的探讨,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分配,相应讨论不应局限于概念逻辑层面,而应转向价值判断。将以物抵债协议解释为要物合同,主要价值考量在于保护债务人利益、防范虚... 对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还是要物合同的探讨,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分配,相应讨论不应局限于概念逻辑层面,而应转向价值判断。将以物抵债协议解释为要物合同,主要价值考量在于保护债务人利益、防范虚假诉讼,但要物合同说同时也存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周、与民法内在价值体系相抵牾等缺失。在诺成合同的解释框架下,以物抵债协议依当事人的不同意思可能构成新债清偿、债的担保或者债务更新,对前述类型进行选择,不仅能够完满实现要物合同说的价值坚守,还能克服要物合同说的价值局限。从价值层面进行评估,宜将以物抵债协议认定为诺成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债协议 形式逻辑 价值判断 诺成合同 要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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