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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理性的移植:刑事和解本土化新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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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陈立毅
                                李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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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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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2008年第6期133-140,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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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
                        传统的刑事司法体制下,国家独揽对犯罪的追诉权,忽视了作为直接受害人的权利;而且致力于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目的和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执行方式,也不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刑事和解理论的产生恰恰平衡了这一矛盾,其价值蕴涵体现为对被害者与加害人的双重恢复,以此达到正义的恢复。我国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制度,国家、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非常严重。在法治化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能够充分保护被害人利益、犯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并尽可能地实现它们之间的平衡,同时也顺应了刑事和解观念国际化的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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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刑事和解
                            被害恢复
                            加害恢复
                            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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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D915.14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F276.7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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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退赃退赔激励性从宽情节研究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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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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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天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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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87-205,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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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2016ZDA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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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了特殊法定从宽情节,符合实务界与理论界对退赃退赔情节法定化的共识,延续了在刑法分则中设立特殊从宽条款的立法模式。其与贪污罪、受贿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条款形成了退赃退赔激励性从宽情节——以积极退赃退赔行为获得激励性从宽待遇。它体现了我国重视的被害人损害直接恢复,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在协调,符合我国刑法体系的内在要求。退赃退赔激励性情节的结构以积极退赃退赔为核心,以提起公诉前为时间要件,在适用时考察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和挽损效果以选择从宽幅度;符合犯罪较轻前提条件的可以适用免刑。贪污罪、受贿罪的退赃退赔激励性从宽情节规定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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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退赃退赔
                            法定量刑情节
                            被害恢复
                            认罪认罚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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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ywords
                    
                            return of illegal gains and compensations
                            statutory sentencing circumstances
                            restoration of victims
                            leniency in recognition of punis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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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DF62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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