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被害人自我答责在刑事责任分配中的运用 被引量:10
1
作者 李兰英 郭浩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00-107,共8页
主张被害人自我答责是一种"完全否定或者完全肯定"的判断,判定责任时只能将责任归属于行为人或者被害人一方,不存在同时归属责任的情况。在被害人心智健全的情况下,如果参与者对其意思形成的妨碍,从社会通念看来并不足以影响... 主张被害人自我答责是一种"完全否定或者完全肯定"的判断,判定责任时只能将责任归属于行为人或者被害人一方,不存在同时归属责任的情况。在被害人心智健全的情况下,如果参与者对其意思形成的妨碍,从社会通念看来并不足以影响其自己我决定的,即使被害人遭受损害也不得归咎于参与者。保证义务原则上排除被害人自我答责的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特定义务人如果出于促进被害人福祉的目的参与了被害人的自我危殆行为,从法益衡量、动机评判和参与形态上综合考虑,依然有适用被害人自我答责的余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自我答责 刑事任分配 特定义务人 自我危殆行为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司法适用研究 被引量:12
2
作者 朱晓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139-154,共16页
被害人自我答责是个人自治原则与刑法家长主义相互制衡的产物,其适用机能体现在对行为人风险创设的排除,可视为认定实行行为的一项下位规则。中国司法实践中不乏暗合被害人自我答责逻辑的做法,但由于缺乏“被害人自我答责”这一独立的... 被害人自我答责是个人自治原则与刑法家长主义相互制衡的产物,其适用机能体现在对行为人风险创设的排除,可视为认定实行行为的一项下位规则。中国司法实践中不乏暗合被害人自我答责逻辑的做法,但由于缺乏“被害人自我答责”这一独立的理论框架予以评述,此种归责逻辑在实务中的适用呈现出很大的随意性,且往往不得已寻求其他理论说明其合理性。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理论研究的进路在于明确它的适用要件,将其由模糊存在的归责思想提升至可以准确适用的归责原则。与之相应的便于实务操作的适用条件包括客观上发生的是个人法益损害,被害人具备认识风险、支配行为的自我决定能力,被害人实施了支配性自陷风险的答责行为,以及具有风险认识等四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自我答责 个人自治 刑法家长主义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过失犯中被害人同意与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关系 被引量:1
3
作者 欧阳本祺 赵宗涛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2期56-65,共10页
被害人同意与被害人自陷风险均隶属于被害人教义学体系,但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存在较大争议。当前的有力见解是将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解为被害人同意的特殊类型,并运用同意理论解释自陷风险情形何以排除刑法归责。然而,自陷风险问题难以在... 被害人同意与被害人自陷风险均隶属于被害人教义学体系,但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存在较大争议。当前的有力见解是将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解为被害人同意的特殊类型,并运用同意理论解释自陷风险情形何以排除刑法归责。然而,自陷风险问题难以在同意理论之中“求解”。从同意结果说的角度分析,统合同意与自陷风险的观点扭曲了被害人真实的自我决定,属于“不诚实的拟制”;从同意行为说的角度分析,统合论的见解导致同意的“客观化”,偏离了同意的经典法理。基于被害人同意与被害人自陷风险在自我决定内容方面的根本差异,有必要将它们区别为两个独立的问题,并在教义学层面为二者配置不同的解释方案。前者沿用经典的同意理论,后者则可适用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同意 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自我答责 自我决定权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被害人危险接受处理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3
4
作者 舒登维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92-103,共12页
对于被害人危险接受案件的处理,当前运用被害人同意理论、共犯从属性理论以及被害人自我答责原理等均无法圆满地加以解决。妥善处理被害人危险接受现象,应回归其自身基本特征与内部构造,即建立以“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支配”与“被害人... 对于被害人危险接受案件的处理,当前运用被害人同意理论、共犯从属性理论以及被害人自我答责原理等均无法圆满地加以解决。妥善处理被害人危险接受现象,应回归其自身基本特征与内部构造,即建立以“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支配”与“被害人自我决定”为核心的“双核处理模式”。基于行为支配能够反映主体的行为在整个事件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对归责具有的前提性、基础性作用,首先应根据对实害结果享有行为支配的主体将危险接受划分为自我危险化、他者危险化以及共同危险化三种类型。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考察被害人对所支配的法益是否具备有效的自我决定。在自我危险化的情形下,无论自我决定是否实现,均不能对行为人进行归责。在他者危险化的情形下,若被害人自我决定无效,则不能阻却行为人的违法性;若被害人自我决定有效,虽然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的违法性,但应当从宽处理。在共同危险化的情形下,由于双方对结果的发生施加了作用大体相同的原因力,无论自我决定是否有效,都应对行为人进行从宽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接受 被害人同意 被害人自我答责 行为支配 被害人自我决定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基于民事交易习惯的出罪
5
作者 周光权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42-155,共14页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仅根据习惯法对被告人定罪或进行重罚。但基于交易习惯出罪则是可能的。对于存在交易习惯但一方主张被害的情形,由于交易行为的正当化基础存在,可以将被告人的行为评价为没有制造和实现法益风险,认定其阻却构成要件。...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仅根据习惯法对被告人定罪或进行重罚。但基于交易习惯出罪则是可能的。对于存在交易习惯但一方主张被害的情形,由于交易行为的正当化基础存在,可以将被告人的行为评价为没有制造和实现法益风险,认定其阻却构成要件。基于交易习惯的出罪事由有较为广泛的射程。对于存在交易习惯的场合,当事人之间的系列交易可自动纳入合同整体之中,对其中某些提货不付款等行为可以否定诈骗犯罪成立;对于存在与交易相关的强制性法律,当事人通过一定交易规避民事法律的情形,考虑到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判断,否定结果归属也是可能的,从而否定“有货代开”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托盘融资贸易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法定原则 交易习惯 被害人自我答责 阻却构成要件 刑法固有的违法性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