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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本权利的被告人辩护权之教义学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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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封安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94-110,共17页
我国宪法的被告人辩护权应当解释为基本权利。宪法上被告人辩护权具有固有性和趋同性的统一、法律上的不可侵犯性和实践中的易受侵犯性、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一般性、可归类为“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公共职能性等基本特征。被告人辩护... 我国宪法的被告人辩护权应当解释为基本权利。宪法上被告人辩护权具有固有性和趋同性的统一、法律上的不可侵犯性和实践中的易受侵犯性、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一般性、可归类为“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公共职能性等基本特征。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范围包括四个方面:第一,辩护人或嫌疑人被告人以提出辩护意见、参加庭审等方式维护正当权益,这也是其核心部分;第二,辩护人为发表辩护意见做准备的手段性行为,包括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等;第三,为辩护权提供程序与组织保障功能的制度或司法机关行为,包括无罪推定、公正的法庭等;第四,被告人辩护权的“客观价值”,即“辩护权应予保障”原则,作为指导司法机关职权行为的基本原则之一。辩护权保障范围之内的保障事项,具有明晰的法律效力,违反者当有严肃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告人辩护权 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双重性质理论 辩护权的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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