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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衡与矫正: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承担——《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法教义学解释
1
作者
李建伟
潘米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0-121,共12页
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分配,本质在于平衡股权转让的交易自由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现有研究的理论分析进路,更多借助民法上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以及债务承担规则,无法融贯解释责任主体与责任形式等问题。对此,《公司法》新增...
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分配,本质在于平衡股权转让的交易自由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现有研究的理论分析进路,更多借助民法上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以及债务承担规则,无法融贯解释责任主体与责任形式等问题。对此,《公司法》新增第88条第1款确立“受让人责任—转让人补充”的逻辑构造,但其规范内容同样存在责任机理模糊、程序负担加重、体系解释悖反等固有缺陷。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股权转让的交易自由不得动摇法定的公司资本充实基础,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基于此,股权转让并不豁免转让人的出资义务,同时“连续性理论”要求受让人亦应为此负责,后者并非源自商事外观主义的考虑。法解释上,第88条第1款的“补充责任”应理解为“补充连带责任”。一方面,外部关系上转让人需与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出资责任,以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作为默示性规则,“补充”旨在赋予转让人承担责任后对受让人的追偿权,但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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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限期认缴制
股权转让
连续性理论
补充连带责任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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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失衡与矫正: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承担——《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法教义学解释
1
作者
李建伟
潘米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0-121,共12页
文摘
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分配,本质在于平衡股权转让的交易自由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现有研究的理论分析进路,更多借助民法上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以及债务承担规则,无法融贯解释责任主体与责任形式等问题。对此,《公司法》新增第88条第1款确立“受让人责任—转让人补充”的逻辑构造,但其规范内容同样存在责任机理模糊、程序负担加重、体系解释悖反等固有缺陷。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股权转让的交易自由不得动摇法定的公司资本充实基础,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基于此,股权转让并不豁免转让人的出资义务,同时“连续性理论”要求受让人亦应为此负责,后者并非源自商事外观主义的考虑。法解释上,第88条第1款的“补充责任”应理解为“补充连带责任”。一方面,外部关系上转让人需与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出资责任,以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作为默示性规则,“补充”旨在赋予转让人承担责任后对受让人的追偿权,但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除外。
关键词
限期认缴制
股权转让
连续性理论
补充连带责任
追偿权
分类号
D913.99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F59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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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失衡与矫正: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承担——《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法教义学解释
李建伟
潘米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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