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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司法调整合同违约金”的异化及其消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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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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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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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求实》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8期65-6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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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司法调整。但因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够完善导致实务中在执行司法调整时,又会遇到调整幅度过于原则、对当事人请求作狭义解释等异化现象的阻碍。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我国司法部门调整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行为进行规范,引导司法调整合同违约金作用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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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违约金
司法调整
惩罚性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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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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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高校教师服务期内辞职争议及其法理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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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赖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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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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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苏高教》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32-38,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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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高校人事争议处理机制研究”(2022SJYB2206)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模式研究”(23FXA001)
+1 种基金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市域社会治理中条块协同的法治保障研究”(2023SJZD005)
江苏大学高级专业人才项目(21JDG006&21JDG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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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高校人才有序流动是推进中国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核心要素。梳理高校教师服务期内辞职争议案件,争议焦点和裁判分歧集中于高校教师在服务期内是否享有预告辞职权、辞职教师应否承担服务期违约金、服务期违约金法律属性为补偿性抑或惩罚性等方面。通过厘清辞职争议法律适用顺位,探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7条的立法真意,服务期条款不得限制高校教师辞职权的实体权利,应在辞职程序上依法作出限制。高校教师服务期违约金应定性为补偿性违约金,适用情形限于出资培训和特殊待遇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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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服务期
辞职
惩罚性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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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ervice period
resignation
punitive liquidated damages
compensatory liquidated da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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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647
[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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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并存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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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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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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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233-23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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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
课题编号:05C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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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违约金与定金在合同中并存时应择一适用。但许多学者认为在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二者可以合并适用。经研究认为,应将定金限缩为违约定金,并区分不同性质的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并存适用,在惩罚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并存时,应择一适用;在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并存时,则可合并适用。意使违约金制度与违约定金制度既符合保护正常交易秩序的本意,也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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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补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定金
违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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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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