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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类型化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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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劲竹 湛中乐 《湖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148-158,共11页
基于闲置土地的时间节点、主体身份及主观过错不同,可将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属性界分为行政处罚、管制性征收、行政违约责任三种类型。对因个人恶意闲置达两年及以上的土地,应作为“行政处罚”予以无偿收回,此时应把握其兼具... 基于闲置土地的时间节点、主体身份及主观过错不同,可将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属性界分为行政处罚、管制性征收、行政违约责任三种类型。对因个人恶意闲置达两年及以上的土地,应作为“行政处罚”予以无偿收回,此时应把握其兼具财产惩罚与风险隔离的双重特性,通过立法补强正当性瑕疵以激活无偿收回的实效性。对政府公益性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应作为“管制性征收”予以有偿收回,此时需细分适用阶段、纳入现行征收体系规范,实现补偿标准的适度市场化。对政府自身未履行义务径行收回导致的闲置土地,若无法撤销则应作为“行政违约责任”予以有偿收回,此时可在混合契约理论的指导下来化解政府过错型收回导致的行民交叉争议,依托多方监督防控违约风险。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三分法”构造,对精准高效盘活土地资源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闲置国有土地 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 有偿收回 行政处罚 管制性征收 行政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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