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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的讨论 被引量:6
1
作者 杨海坤 顾运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1999年第6期36-42,共7页
行政行为效力是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但人们对行政行为的表述和理解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本文作者对国内外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有代表性的观点作了述评,并全面地阐述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 行政行为效力 效力内容 效力要件 效力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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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效力体系理论的回顾与反思 被引量:13
2
作者 江必新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127-132,共6页
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研究是行政法学领域最为薄弱的环节之一,学术界对于行政行为效力基本概念的理解及理论术语的运用仍存在较大分歧,还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概念体系。我们认为,行政行为效力体系的构建不仅要有理论自身的自洽性,而且... 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研究是行政法学领域最为薄弱的环节之一,学术界对于行政行为效力基本概念的理解及理论术语的运用仍存在较大分歧,还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概念体系。我们认为,行政行为效力体系的构建不仅要有理论自身的自洽性,而且要能够揭示行政行为效力的本质属性,体现行政管理的特色。就行政决定的效力内容体系而言,可划分为存续力、既决力和实现力;行政决定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动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法学 行政行为效力理论 行政管理 学术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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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及其作用范围 被引量:5
3
作者 马立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18-130,共13页
《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了撤销重作判决产生的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其性质属于既判力的作用之一。学理和实践中普遍对该条的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支持将其适用于独立的撤销判决和其他重作判决。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是撤销判决理由产... 《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了撤销重作判决产生的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其性质属于既判力的作用之一。学理和实践中普遍对该条的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支持将其适用于独立的撤销判决和其他重作判决。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是撤销判决理由产生的效力,本质上属于一种消极效力,其作用领域应当从主观范围、客观范围、时间范围三个维度进行界定。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并未相应规定简便的审理程序与裁判方式。为有效保障原告的胜诉利益、防止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建议增强判决书释法说理的质效,确立判决理由的积极效力,简化涉及重复行政行为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形式,并在立法上统一行政诉讼既判力的作用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撤销重作判决 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 既判力 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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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效力瑕疵的制度审视——基于多阶段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4
作者 周泽中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88-99,共12页
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对于行政行为的法效力与合法性之间关系问题的认知存在混淆模糊,而具体在多阶段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情境中更为凸显。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过程中,对于可能存在效力瑕疵的先行政行为如... 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对于行政行为的法效力与合法性之间关系问题的认知存在混淆模糊,而具体在多阶段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情境中更为凸显。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过程中,对于可能存在效力瑕疵的先行政行为如何进行判断和认定,始终困扰着多阶段行政行为学理探讨和制度实践的纵深发展。据此,有必要重新审视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关于违法、无效等瑕疵情形的判断基准和制度功能,从而在学理上激活依法行政原则的明确意涵,促使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与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理论相互促进、彼此补充,共同致力于多阶段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理论建构与制度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阶段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 行政行为效力 违法性继承 无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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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行政法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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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宏 《广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53-271,共19页
作为典型的口袋罪,非法经营罪的泛化和滥用一直为刑法学界所诟病。又因为在空白罪状、罪量要素和堵截条款上明确的行政依赖性,非法经营罪与行政法尤其是行政许可制度存在密切关联,这就使对该罪的限缩不能仅从刑法体系内部进行探讨,还需... 作为典型的口袋罪,非法经营罪的泛化和滥用一直为刑法学界所诟病。又因为在空白罪状、罪量要素和堵截条款上明确的行政依赖性,非法经营罪与行政法尤其是行政许可制度存在密切关联,这就使对该罪的限缩不能仅从刑法体系内部进行探讨,还需要行政法的外部支援。鉴于非法经营罪的本质是国家借由刑罚对经济和市场予以干预,将此罪保护的法益限定于以行政许可为代表的市场准入秩序相较市场基本秩序更为适宜,也更能确保刑法和行政法在国家干预经济问题上的立场一致和边界统一。相应的,作为非法经营罪入罪要件的行政许可首先需接受《行政许可法》对于行政许可实质与形式合法性的检视,其次还要根据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的区分,对能够作为入罪要件的行政许可再进行类型区分。上述检视的前提是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合法与有效都应进行实质审查和独立判断,由此才能确保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和判断不至落入行政权之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法益 市场准入制度 行政许可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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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之撤销 被引量:1
6
作者 李垒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115-123,共9页
依传统观点,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是按照授益行政行为还是负担行政行为撤销规则处理,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是授益或负担而定。若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属授益性质,依授益行政行为撤销规则... 依传统观点,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是按照授益行政行为还是负担行政行为撤销规则处理,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是授益或负担而定。若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属授益性质,依授益行政行为撤销规则处理;若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属负担性质,则依负担行政行为撤销规则处理。传统观点偏重于保护相对人利益,而忽视第三人利益的做法有失片面性。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应按何种撤销规则处理,依存在信赖保护的一方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而定。若其信赖值得保护,依授益行政行为撤销规则处理;若其信赖不值得保护,则依负担行政行为撤销规则处理。依授益行政行为撤销规则处理时,因具体情形不同,行政主体撤销行政行为时所需衡量的利益关系会有所差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效力行政行为 撤销 信赖保护 负担 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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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纠 被引量:12
7
作者 王太高 《法治研究》 2010年第12期14-19,共6页
与传统的异体、外在的监督和救济制度相比,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纠是一种自体监督、自我纠错,具有"低投入高产出"的正效应。违法行政行为自纠的对象应当涵盖全部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即不仅仅针对违法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而且对于... 与传统的异体、外在的监督和救济制度相比,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纠是一种自体监督、自我纠错,具有"低投入高产出"的正效应。违法行政行为自纠的对象应当涵盖全部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即不仅仅针对违法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而且对于不正确的行政行为、不合目的的行政行为也同样适用;行政自纠的主体不排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和复议机关,但重点应当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身;自纠的方式包括撤销、治愈、转换、确认违法;在构建违法行政行为行政自纠制度过程中,应当关注违法行政行为的行为类型、瑕疵性质、时空要素和启动方式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效力 行政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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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交叉争议的困境化解及路径选择 被引量:3
8
作者 胡煜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46-153,共8页
为应对司法实践中民事与行政交叉争议的难题,避免裁判冲突、提高诉讼效率,立法确立了有限范围的一并审理程序。但一并审理程序忽略了问题背后更深层次的基础理论,导致该程序的启动与基本诉讼原理相矛盾、有限的适用范围与无限的界定标... 为应对司法实践中民事与行政交叉争议的难题,避免裁判冲突、提高诉讼效率,立法确立了有限范围的一并审理程序。但一并审理程序忽略了问题背后更深层次的基础理论,导致该程序的启动与基本诉讼原理相矛盾、有限的适用范围与无限的界定标准相矛盾、过分追求个案正义与法的安定性相矛盾。以行政机关规制意图为核心视角重新审视民行交叉争议,以行政行为跨程序性效力解决这一难题更为科学与规范。宜在诉讼程序分离原则、法的安定性优先原则、正确识别交叉争议原则下,按照行政机关规制意图的作用方式和影响范围划分不同的交叉争议类型并拟定相应的解决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行交叉争议 行政行为效力 规制意图 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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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中的程序依附性要素 被引量:2
9
作者 邹玉祥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26-136,共11页
程序依附性要素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构成要素,要求犯罪的成立必须介入特定的行政行为,并根据行为人的反应来判断是否需要定罪处罚。程序依附性要素常以行政命令性规定为表现形式,具有客观性、补救性和介入性的特征。对于该要素的体系定位... 程序依附性要素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构成要素,要求犯罪的成立必须介入特定的行政行为,并根据行为人的反应来判断是否需要定罪处罚。程序依附性要素常以行政命令性规定为表现形式,具有客观性、补救性和介入性的特征。对于该要素的体系定位,应结合不同罪状中的具体表述分别加以探究,不能一概而论。客观处罚条件说无法契合程序依附性要素的特殊性,不能合理解决该要素所面临的问题,应支持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说。对于程序依附性要素的认定,应侧重考察该要素的规范目的是否实现。只要具体行政行为能够起到协助行为人认识到自身行为不法的实质作用,就可认为该程序性限制得到满足,若行为人拒不悔改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就可对其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依附性要素 客观处罚条件 刑行衔接机制 规范目的 行政行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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