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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变更决定:定位、适用与限定——《行政复议法》第63条评释 被引量:1
1
作者 章剑生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42-157,共16页
行政复议变更决定与撤销决定的适用情形在法规范变迁史上,表现为从混合到分立的过程。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中如何定位变更决定,学理上有“核心论”和“优先论”之争,但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原旨、权利救济的诉求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变更能力决... 行政复议变更决定与撤销决定的适用情形在法规范变迁史上,表现为从混合到分立的过程。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中如何定位变更决定,学理上有“核心论”和“优先论”之争,但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原旨、权利救济的诉求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变更能力决定了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中,撤销决定应当具有核心的地位,而包括变更决定在内的其他行政复议决定都是或者应当是围绕撤销决定展开的。变更决定分为实质违法的变更和形式违法的变更,前者限于“内容不适当”,后者包括“未正确适用依据”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两种情形。变更决定受有限变更规则约束。判断“更为不利”的标准是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变更决定 撤销决定 不利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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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撤销学位的行政行为性质——由陈颖诉中山大学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19
2
作者 朱志辉 《高教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23-25,共3页
本文以陈颖诉中山大学撤销其硕士学位案的争议焦点(撤销学位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立论,通过阐述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和本质特性,论述撤销学位的法定依据、实际情形,比较撤销教师等职业资格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基于现有立法精神和学理考究,提... 本文以陈颖诉中山大学撤销其硕士学位案的争议焦点(撤销学位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立论,通过阐述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和本质特性,论述撤销学位的法定依据、实际情形,比较撤销教师等职业资格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基于现有立法精神和学理考究,提出了撤销学位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撤销(行政撤回)的法理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撤销学位 行政处罚 行政撤销(行政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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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撤销权法律控制研究 被引量:31
3
作者 章志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18-22,共5页
行政机关撤销权的行使具有双重效用,因而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控制。行政行为不可改变力原理是控制行政撤销权的理论依据;而范围、行为类型及时间规则则是控制行政撤销权的基本法律手段。我国应在未来的行政程序法典中重点设置一系列的程... 行政机关撤销权的行使具有双重效用,因而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控制。行政行为不可改变力原理是控制行政撤销权的理论依据;而范围、行为类型及时间规则则是控制行政撤销权的基本法律手段。我国应在未来的行政程序法典中重点设置一系列的程序性规则对行政撤销权的行使加以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撤销 法律控制机制 行政机关 行政程序 法理依据 受益人 法治主义 机动法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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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违反法定程序之行政行为的撤销 被引量:4
4
作者 张丽 何玉杰 《理论学刊》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90-92,共3页
行政程序的价值包括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正义与效率是行政程序独立价值之根本。我国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撤销的僵化处理模式忽视了行政效率与程序违法的多样性,没有关注对公共利益和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不能充分实现行政... 行政程序的价值包括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正义与效率是行政程序独立价值之根本。我国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撤销的僵化处理模式忽视了行政效率与程序违法的多样性,没有关注对公共利益和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不能充分实现行政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根据程序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设定不同的法律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价值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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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限制 被引量:14
5
作者 王雪松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29-33,共5页
德国行政法理论上以行政行为对有关公民的法律效果为标准作分类,将行政行为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德、日、法的行政法对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进行了必要限制,该理论所包含的信赖保护原则及信赖利益保护和撤销补偿制度适应复杂... 德国行政法理论上以行政行为对有关公民的法律效果为标准作分类,将行政行为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德、日、法的行政法对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进行了必要限制,该理论所包含的信赖保护原则及信赖利益保护和撤销补偿制度适应复杂多变的行政管理的需要,适宜均衡行政相时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对我国的可撤销行政行为限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授益行政行为 信赖保护原则 法律效果 撤销补偿制度 行政管理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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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可撤销的判断标准及其修正 被引量:13
6
作者 张彧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24-37,共14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与第16条第2款分别针对“行政协议”和“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规定了两种可撤销标准,改变了以往法院在行政协议案件中或适用行政行为可撤销规则或适用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与第16条第2款分别针对“行政协议”和“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规定了两种可撤销标准,改变了以往法院在行政协议案件中或适用行政行为可撤销规则或适用民事合同可撤销规则的“单一判断标准”。这种“区分判断标准”虽然克服了“单一判断标准”的绝对化缺陷,却因为僵化理解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而面临要件悬置、逻辑混乱等适用障碍。应当立足这两种撤销之诉的司法审查对象分别属于“协议撤销权(利)”与“行政优益权(力)”的本质差异,在行政法与民法的交互视角下以“利益衡量标准”修正行政协议可撤销规则,就“重大误解可撤销”与“行政优益权可撤销”两种情形分别构建具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撤销 单一判断标准 区分判断标准 利益衡量标准 重大误解 行政优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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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以《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规定为视角 被引量:12
7
作者 李垒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40-149,共10页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为相对人设定或确认权利或法律上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关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在《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有专门规定。该条将授益行政行为分为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和非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对于给付金...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为相对人设定或确认权利或法律上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关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在《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有专门规定。该条将授益行政行为分为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和非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对于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之撤销采取存续保护,对于非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之撤销采取财产保护。然而,《德国行政程序法》采取此种分类方式是否合理,值得怀疑。在撤销的时间效力方面,《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撤销效力既可溯及既往生效,也可面向将来生效,原则上由行政机关依受益人信赖保护状况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授益行政行为 信赖保护 财产保护 存续保护 时间效力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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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送达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还是确认未生效——基于第38号指导案例及相关案例的思考 被引量:6
8
作者 杨登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88-98,共11页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未送达的行政行为通常被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且往往以此为由予以撤销。但撤销这种行政行为与行政行为送达后生效的效力制度相抵牾,且有时会给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同时还会增加行政成本。其实,...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未送达的行政行为通常被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且往往以此为由予以撤销。但撤销这种行政行为与行政行为送达后生效的效力制度相抵牾,且有时会给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同时还会增加行政成本。其实,行政行为未送达的,可视为行政程序的中止,即行政机关不愿使其生效。由此,应将未送达的行政行为确认为未生效的行政行为,给行政机关预留一个继续送达的空间。如果行政机关再行送达的,可以使行政行为产生效力;如果行政机关不送达的,则可视为行政机关终止了该行政行为。不过,基于法律秩序安定性的考虑,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当对再送达的期限有所限制,最多以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六个月为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行为 未送达 撤销 未生效 未生效确认 再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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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撤销与重作行政行为的限制 被引量:8
9
作者 杨小君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66-70,共5页
行政行为因为程序违法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可以不受限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个制度存在着前提不正确,忽视程序独立价值、诉讼价值、原告利益和利益平衡原则等缺陷。这种无限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制度和理论应当受到一定条件和范围的限制,... 行政行为因为程序违法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可以不受限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个制度存在着前提不正确,忽视程序独立价值、诉讼价值、原告利益和利益平衡原则等缺陷。这种无限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制度和理论应当受到一定条件和范围的限制,主要有:事实限制、法律规范限制、程序限制、权力限制、判决限制和违法限制。行政诉讼制度应据此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正在草拟的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也应规定这些限制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违法 撤销 重作行政行为 法律规制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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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研究——以企业工商登记为例 被引量:5
10
作者 王太高 《法治研究》 2012年第1期52-57,共6页
行政许可撤销是针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一种纠错机制,与行政许可撤回、吊销在性质、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别。然而在我国立法中,却存在着行政许可撤销与撤回、吊销的混用或误用情形,并引发了行政许可实践的混... 行政许可撤销是针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一种纠错机制,与行政许可撤回、吊销在性质、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别。然而在我国立法中,却存在着行政许可撤销与撤回、吊销的混用或误用情形,并引发了行政许可实践的混乱。因此,必须在明确行政许可撤销与撤回、吊销界限的基础上,完善《行政许可法》的撤销条款,并注意发挥该条款对相关单行立法的统领作用,这样才能维持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统一,进而释放该制度的内在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许可 撤销 撤回 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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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撤销诉讼中心主义及其缓和 被引量:5
11
作者 熊勇先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70-77,共8页
行政撤销诉讼中心主义是指以行政撤销诉讼为中心构建行政诉讼,其忽视了其他诉讼类型的特殊性,但其产生具有必然性与合理性。我国行政诉讼也表现出明显的行政撤销诉讼中心主义。为适应给付行政的兴起、行政权行使方式的转变以及权利无漏... 行政撤销诉讼中心主义是指以行政撤销诉讼为中心构建行政诉讼,其忽视了其他诉讼类型的特殊性,但其产生具有必然性与合理性。我国行政诉讼也表现出明显的行政撤销诉讼中心主义。为适应给付行政的兴起、行政权行使方式的转变以及权利无漏洞司法保护之需要,我国应通过确立行政诉讼类型、推广行政给付诉讼和区分诉讼制度等途径缓和行政撤销诉讼中心主义的消极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撤销诉讼中心主义 行政诉讼法 行政给付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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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销行为的法律属性 被引量:10
12
作者 李孝猛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5年第3期43-47,共5页
本文对《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撤销行为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分析,并对行政许可撤销行为的适用范围、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探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行为有两类:一类属于行政处罚性质;另一类属于更正有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文对《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撤销行为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分析,并对行政许可撤销行为的适用范围、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探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行为有两类:一类属于行政处罚性质;另一类属于更正有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纠错措施。此两类行为的法律属性不同,因而其法律后果亦不相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撤销行为 法律属性 行政许可法》 具体行政行为 第69条 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 法律后果 类属 适用 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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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销和废止的法律调控 被引量:2
13
作者 王建华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86-88,共3页
鉴于实务中行政许可管辖存在的随意性,本文认为应当加强对撤销和废止许可行为的法律调控。本文甄别了相关概念的特定语义,论证了撤销和废止行政许可的一般原则,提出了许可裁量的三条实体性标准,并对相关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做了必要的说明。
关键词 行政行为 撤销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裁量 废止 法律调控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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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撤销的限制 被引量:4
14
作者 谭剑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77-82,共6页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对瑕疵行政行为予以补救,维护法律纯洁性,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但是,行政行为的撤销也会对法律秩序的安定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并非所有的瑕疵行政行为均应撤销,而必须对行政...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对瑕疵行政行为予以补救,维护法律纯洁性,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但是,行政行为的撤销也会对法律秩序的安定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并非所有的瑕疵行政行为均应撤销,而必须对行政行为的撤销加以限制。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从信赖利益保护、禁止为不利变更以及撤销的时间、程序等方面予以控制,以保持各项利益和价值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行为 法律安定性 信赖保护 撤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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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回条件适用问题研究——A公司与B市城市规划局撤回规划行政许可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2
15
作者 徐晓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155-160,F0003,共7页
行政许可撤回制度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一大创新。《行政许可法》第8条所规定的行政许可撤回条件的立法概括问题导致了行政许可撤回条件适用中的认识偏差。认知有限性是行政许可撤回制度存在之主观认识论基础,公共利益是行政许可撤回制... 行政许可撤回制度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一大创新。《行政许可法》第8条所规定的行政许可撤回条件的立法概括问题导致了行政许可撤回条件适用中的认识偏差。认知有限性是行政许可撤回制度存在之主观认识论基础,公共利益是行政许可撤回制度之价值基础,公共负担平等化是行政许可撤回补偿制度存在之法理基础。行政许可撤回条件包括法律事实条件与非法律事实条件两个方面。法律事实条件包括由于法律依据变更而导致的行政许可由一般禁止转化为绝对禁止情形,以及由于法律依据变更而导致的行政许可条件增加并影响重大公共利益的情形,非法律事实条件是指不可归责于行政许可持有人且影响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非法律性事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许可 撤回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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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时间限制及制度构建 被引量:3
16
作者 刘国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74-90,共17页
以“有错必纠”为价值取向的职权撤销应有其权力边界。将时间要素作为限制职权撤销的法定界限,是维护法安定性的必然要求,实现正义价值的现实考量,契合行政效能的合理选择,规整行政法上时间效力规则的重要环节,实有必要厘清职权撤销的... 以“有错必纠”为价值取向的职权撤销应有其权力边界。将时间要素作为限制职权撤销的法定界限,是维护法安定性的必然要求,实现正义价值的现实考量,契合行政效能的合理选择,规整行政法上时间效力规则的重要环节,实有必要厘清职权撤销的时间边界。“控权保民”的行政法治追求、法明确性原则的指引、除斥期间的制度特征,以及职权撤销之外的其他救济方式的补位,为职权撤销时限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支撑。无论授益与负担,所有违法行政行为的职权撤销均应纳入时限制度的适用范围,且不因违法情形而有所差别。与此同时,根据职权撤销时限之本质,宜将其设定为“处理期限”,在综合考量法的纯洁性与安定性需要的前提下,借鉴民法上撤销权时限和诉讼法上时间效力规则等做法,以起算时点的确定方式为标准,将撤销时限划分为主观期限与客观期限,进而依循比例原则,梯度适用。若职权撤销时间限制的适用将导致极端的不正义或者因案情相当特殊而无必要时,亦有不予适用的可能,近来发生的“被结婚”、“被顶替上大学”等侵犯婚姻自由和教育公平的案件即为实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权撤销 行政行为 法的安定性 正义 除斥期间 信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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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制度:功效、控制机制和构想 被引量:2
17
作者 王鹏祥 《湖北社会科学》 2006年第3期138-140,共3页
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制度具有双重功效,其积极意义在于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如果撤销制度设置不合理,就会侵犯受益人的信赖利益,对政府的诚信度和法律秩序的安定性造成破坏。因此,有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应予撤... 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制度具有双重功效,其积极意义在于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如果撤销制度设置不合理,就会侵犯受益人的信赖利益,对政府的诚信度和法律秩序的安定性造成破坏。因此,有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应予撤销,但至于是否实际撤销,我们应综合考虑多方因素作出判断,并应从几个方面加以控制,即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受信赖保护的限制,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受“事实不可更改”的限制,具有轻微瑕疵的行政行为的撤销应予限制。建立我国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的控制制度应从诉讼撤销和行政撤销两个方面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体行政行为 信赖保护 诉讼撤销 行政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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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撤销上的信赖连带保护问题 被引量:6
18
作者 姚岳绒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2年第5期76-80,共5页
信赖保护为行政法上一般原则,其集中体现于行政行为撤销问题上,随着行政活动的复杂化和广泛化,越来越多的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的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其信赖保护构成条件如何?其信赖保护方式又是如何?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 信赖保护为行政法上一般原则,其集中体现于行政行为撤销问题上,随着行政活动的复杂化和广泛化,越来越多的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的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其信赖保护构成条件如何?其信赖保护方式又是如何?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很少有学者对此有所论及,笔者认为第三人信赖必须也应该值得保护,这种信赖保护可称之为信赖连带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行为撤销 信赖保护 信赖连带保护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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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契约撤销制度的确立 被引量:2
19
作者 蔺耀昌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131-135,共5页
行政契约的撤销,是行政契约法律效力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我国行政契约法制时必须予以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确立行政契约撤销制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行政契约在实现法定行政目标方面的积极功效,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规范人民法... 行政契约的撤销,是行政契约法律效力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我国行政契约法制时必须予以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确立行政契约撤销制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行政契约在实现法定行政目标方面的积极功效,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规范人民法院对行政契约的司法审查,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保障行政契约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均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契约 法律效力制度 撤销制度 中国 合法权益 契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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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撤销诉讼的适用对象——以行政诉讼类型化为视角 被引量:1
20
作者 赵清林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14-121,共8页
撤销诉讼所具有的形成诉讼、主观诉讼和抗告诉讼的特性决定了其仅能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处理(单方的具体法律行为),尤其是可撤销的行政处理。不过,基于有效权利救济的考虑,撤销诉讼可对无效的行政处理暂时开放,而对于拒绝处理则... 撤销诉讼所具有的形成诉讼、主观诉讼和抗告诉讼的特性决定了其仅能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处理(单方的具体法律行为),尤其是可撤销的行政处理。不过,基于有效权利救济的考虑,撤销诉讼可对无效的行政处理暂时开放,而对于拒绝处理则例外地不能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宜尽早确立类型化发展的思路,在此基础上,通过明确撤销诉讼的特性及与其他诉讼类型的关系,重新界定撤销诉讼的适用对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撤销诉讼 主观诉讼 形成诉讼 抗告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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