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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职能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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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慧宇 王巧 +3 位作者 初建威 侯慧敏 杨洋 武晓仪 《北方金融》 2024年第9期91-94,共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但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规定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但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规定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承担领导、管理行政复议工作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决议型”职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性”职能在功能定位上差异很大。本文通过分析当前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对比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规定的变化,提出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职能转变需要主要解决的问题。并借鉴北京市“咨询型”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运行模式,结合人民银行实际,提出更好实现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职能路径的具体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委员会 咨询 行政性与司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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