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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行政处罚对象的法定化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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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思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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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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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48-55,156,157,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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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浙江省地方立法与法治战略研究院(智库)研究项目“《行政处罚法》修改重大问题研究:理念及其制度创新”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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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对于行政处罚对象,当前我国行政法规范层面上或是根本不提及,或是呈现出相当程度的随意性。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具体内容不能仅强调以行政机关面向为规范重点,局限于诸如行政处罚主体、内容、程序等具体制度层面的法定,而应当同时重点规范行政相对人面向,强调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主体,即行政处罚对象的法定,以及应受处罚行为构成要件的法定。《行政处罚法》修订过程中,应明确行政处罚对象的一般性原则,以“行为人”为规范重点,辅以“状态责任人”制度,并结合比例原则对行政处罚对象的限制,制定专门条文规范行政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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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处罚对象
处罚法定原则
状态责任人
行为责任人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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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object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principle of statutory punishment
state responsible person
behavior responsible person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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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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