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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行政协议法的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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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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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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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76-90,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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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目前的各种手段均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协议实践与司法审判中所面临的越来越多的“无法可依”问题。为此,有必要制定系统的《行政协议法》。学界更倾向于主张德国式行政契约模式,而地方行政协议立法实践则显露出对法国行政合同立法模式的偏好。因为这两种模式在价值倾向、协议类型、制度构造方面差别极大,我们只能秉持现实主义,选择其中一种模式。鉴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公益与公民分享权之保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应当采取法国模式、以公共资源配置型合作协议为行政协议法的主题。基于其内容考量,《行政协议法》应当以专门立法为体裁,而不能置身于行政程序法典中;基于其功能考量,其只能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基于其体系考量,其应该作为所有涉及行政协议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基本性法律。其章节设计则应围绕着公共资源出让及维护的流程而组织。其中,立法依据、协议的定义与范围、法律原则、签订程序与履行中的监管是立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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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协议立法
德国模式
法国模式
基本性法律
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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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nactment of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law
german model
french model
basic law
special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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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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