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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的司法审查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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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鸿飞 朱菲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10-118,共9页
为防止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的滥用,法院有必要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法院行政审判权能完整性的体现,是公私法妥协的延伸,也是协议效力判断权的最终归属。通过梳理典型案例发现,我国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的司法审查... 为防止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的滥用,法院有必要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法院行政审判权能完整性的体现,是公私法妥协的延伸,也是协议效力判断权的最终归属。通过梳理典型案例发现,我国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存在对"公共利益需求"的解释标准不统一、行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缺位、行使条件的公私法边界不清、赔偿标准模糊致使相对人权益救济不充分等问题。为克服上述障碍,应从打破对实体法律规范的机械应用、以支付对价为变更或解除的前置条件、采用复合标准衡量公共利益、运用财务平衡原则确定赔偿方案等环节入手,完善司法审查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 司法审查 行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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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视角下行政协议中的单方变更、解除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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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培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28-134,共7页
单方变更、解除权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享有的一项行政优益权,法国和德国的立法中均有有关单方变更、解除权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也将行政主体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而在法律层面确认了行政主... 单方变更、解除权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享有的一项行政优益权,法国和德国的立法中均有有关单方变更、解除权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也将行政主体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而在法律层面确认了行政主体享有的单方变更、解除权。不过,由于我国对于单方变更、解除权的立法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缺失,这也导致法院在对行政主体的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行为进行审查时主要存在着在合约性审查规则适用不明晰、程序性审查的范围不明确、适用性不强以及补偿、赔偿的确定规则不明等问题,进而影响法院对单方变更、解除权审查的有效性以及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需要从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明确补偿、赔偿问题的法律适用,坚持以合法性审查为主兼顾合约性审查的方式来建构行政协议中单方变更、解除权的司法审查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单方变更解除权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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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基于司法裁判立场的考察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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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勇先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84-94,共11页
我国并未规定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的行使规则,而不同类型变更、解除权的行使规则不同。根据行政法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裁判,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可以分为合同权利和行政优益权,不应承认行政机关非基于行政优益权的单... 我国并未规定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的行使规则,而不同类型变更、解除权的行使规则不同。根据行政法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裁判,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可以分为合同权利和行政优益权,不应承认行政机关非基于行政优益权的单方变更、解除权。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优先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变更合同权利义务、解除行政协议,并通过事前规范和事后审查的方式降低优先适用合同权利的风险,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成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应当明确行使行政优益权的基本原则、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以确立行政机关行使该权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具体规则,严格规范和约束行政优益权的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变更解除权 合同权利 行政优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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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治理合作协议中的政府单方变更权——以私人权益保护为基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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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炜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78-87,共10页
环境治理合作协议是助力实现环境治理最佳效果的重要途径。基于理性人视角的理论分析和囚徒困境模型的现实推演,可以发现私人权益保护是确保环境治理合作协议效果的重点。政府单方变更权极易对私人权益造成侵害,虽然基于公共利益其存在... 环境治理合作协议是助力实现环境治理最佳效果的重要途径。基于理性人视角的理论分析和囚徒困境模型的现实推演,可以发现私人权益保护是确保环境治理合作协议效果的重点。政府单方变更权极易对私人权益造成侵害,虽然基于公共利益其存在具有合理性,但现实中政府单方变更权的实施容易异化,需要对其进行限制。环境治理合作协议中的政府单方变更权行使应以法律原则为主,以利益评价为辅,综合考虑行政目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可以通过自我规制和司法规制对政府单方变更权进行适当限制,确保环境治理合作协议中的私人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维护。司法审查的重心在于私人权益的保护,需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治理 行政协议 政府单方变更 公共利益 私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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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解除之补偿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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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思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5期128-139,共12页
我国法院对于行政协议单方解除下的补偿范围的认定在不同案件中存在显著差异,所采纳的补偿计算方法包括实际投入的资产价值、预期收益、市场价值及部分直接损失等。行政协议单方解除下的补偿范围需要考虑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保护相对人... 我国法院对于行政协议单方解除下的补偿范围的认定在不同案件中存在显著差异,所采纳的补偿计算方法包括实际投入的资产价值、预期收益、市场价值及部分直接损失等。行政协议单方解除下的补偿范围需要考虑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保护相对人之合理信赖,促进行政协议下的经济平衡,并符合成本收益分析。法院应尊重协议方对补偿之约定;若无约定,则应以履行利益作为计算充分补偿之方式,适当采用信赖利益。同时,法院应引入合同法下的可预见性与损失减损规则,并需要考虑单方解除的决策主体、目的等因素,以直接损失与部分直接损失规则进一步限缩补偿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单方解除权 补偿范围 履行利益 信赖利益 成本收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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