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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治理中行政代履行的体系展开——基于公法治理模式的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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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伟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01-111,共11页
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于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当前,以“公法权利,私法操作”为核心理念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私法治理模式下的制度设计,其混淆了宪法学意义上的自然资源... 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于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当前,以“公法权利,私法操作”为核心理念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私法治理模式下的制度设计,其混淆了宪法学意义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民法学意义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无法完全满足生态环境损害治理的现实需要。为了确保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得到及时且有效的治理,政府必须承担更为关键的角色,生态环境损害治理迫切需要公法治理模式的补强。在行政主导的公法治理模式中,环境行政代履行以行为义务不变与履行方式转化为功能定位,契合生态环境损害有效治理与及时治理的双重目标。环境行政代履行应当立足生态环境损害的特殊性,遵循行政权的运行规律,从适用范围、代履行主体的确定、过程控制、权利保障等方面构建具体的内部规则体系。此外,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形,行政机关应当运用公共财政资金承担兜底性责任,随着科技的进步,一旦责任人在法律上得以明确,之前垫付的公共财政资金应由责任人偿还;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情形,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运用行政权开展替代性修复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公法治理模式 行政代履行 生态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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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入《环境保护法》——以环境私权对环境公权的制衡为视角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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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竺效 丁霖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94-102,共9页
面对当前环境行政执法不力的现实尴尬,在强化环境行政执行权的同时,应考虑引入公众参与和私权因素,以环境私权制衡环境公权。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是一种能够有效解决环境恢复或生态修复等行政义务执行困境的间接行政强制方式,它是私权在... 面对当前环境行政执法不力的现实尴尬,在强化环境行政执行权的同时,应考虑引入公众参与和私权因素,以环境私权制衡环境公权。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是一种能够有效解决环境恢复或生态修复等行政义务执行困境的间接行政强制方式,它是私权在公权中发挥作用、公众参与环境行政执行的体现。从大陆法系各国(地区)行政执行制度的发展和行政代履行制度现有规定来比较分析,行政执行权都经历了从强化到限制的过程,代履行制度的完善需要私权与公权相互制衡。我国应以《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完善环境领域的代履行制度,应统一明确规定代履行的主体、程序与费用保障,通过代履行基金的私法债权求偿与公法债权征收两种方式的结合来保障义务人对代履行费用的切实承担,以保障污染者负担原则的贯彻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行政代履行 基金 环境公权 环境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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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优势、困境与完善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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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绍均 蒋云飞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85-89,共5页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发源于德国和日本,旨在解决环境义务履行不足问题。这一制度彰显了公私合作理念、最小损害理念和环境善治理念,有助于环境义务得到实际履行,增强环境执法的实效性,维护环境执法的严肃性。我国2011年《行政强制法》第5...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发源于德国和日本,旨在解决环境义务履行不足问题。这一制度彰显了公私合作理念、最小损害理念和环境善治理念,有助于环境义务得到实际履行,增强环境执法的实效性,维护环境执法的严肃性。我国2011年《行政强制法》第50—52条规定了环境行政代履行及其实施程序,但该条款与环境单行法的有关规定存在相互抵牾之处。未来立法应当细化和明确环境行政代履行的适用范围、主体、程序、收费标准、法律救济等,以确保环境行政代履行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运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义务 行政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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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性质与征缴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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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云飞 唐绍均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41-145,共5页
从法律属性看,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视为“公法债权”或者“私法债权”均有不当,应将其界定为“公法之债”的费用。基于此,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征缴应确立“市场平均成本加指导利润率”的原则以及“预先缴存为原则事后追缴为例外”... 从法律属性看,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视为“公法债权”或者“私法债权”均有不当,应将其界定为“公法之债”的费用。基于此,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征缴应确立“市场平均成本加指导利润率”的原则以及“预先缴存为原则事后追缴为例外”的模式,藉由行政公权保障落实。中国2011年《行政强制法》第51条及部分环境单行法对代履行费用的负担范围、计算依据与救济程序均未明晰.建议通过立法细化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收取标准、加强费用征缴与执行罚的适用衔接以及设立环境行政代履行基金,以期提升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实施绩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行政代履行 履行费用征缴 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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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追偿的淆乱与矫正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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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绍均 康慧强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209-219,共11页
环境行政主体基于突发环境事故造成生态危害的紧迫性,自行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行为或者委托第三人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由此垫付的污染治理费用本质上应属于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关于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法律性质,目前主要有“公法债权说”... 环境行政主体基于突发环境事故造成生态危害的紧迫性,自行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行为或者委托第三人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由此垫付的污染治理费用本质上应属于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关于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法律性质,目前主要有“公法债权说”“私法债权说”“混合债权说”及“转化说”四种观点。由于“转化说”立足于环境行政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代履行费用征收法律关系,既认为代履行费用具有公法性质,也认为代履行费用属于金钱给付义务的“标的物”,不属于债权,相较于“公法债权说”“私法债权说”“混合债权说”更具合理性。司法实践中,对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追偿主要存在环境行政主体提起民事私益诉讼,社会组织或者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及环境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五种探索路径。由于前述四种追偿路径要么与代履行费用的公法性质不符,要么有违现行法律规定,要么存在多种实施障碍,因此删繁就简,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追偿通过“环境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方式更符合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之行政代履行的应有之意,也当为该费用追偿的最优方案,建议通过从将代履行费用缴纳决定纳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补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履行费用的程序、增加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费用的特别方式三方面入手确保代履行费用的有效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行政代履行 费用 追偿 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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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中的行政代履行:功能定位与规范调适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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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以祥 马识途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93-105,共13页
作为保障性行政行为中的间接强制执行,行政代履行在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中承担的功能为兜底和应急,并为成本回收提供依据。但在现行法框架下,它在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中作为成本回收依据的功能遭到限缩,其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功能也在整体... 作为保障性行政行为中的间接强制执行,行政代履行在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中承担的功能为兜底和应急,并为成本回收提供依据。但在现行法框架下,它在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中作为成本回收依据的功能遭到限缩,其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功能也在整体上受到削弱。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源于司法权的不当扩张挤压了行政权的运行空间,另一方面则源于环境行政代履行有关条款的内生缺陷。要解决上述问题,应选择环境法典作为规范调适的载体,在其中限制司法手段的适用范围,将应急处置定性为行政代履行,明确行政代履行的内容包含生态环境修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行政代履行 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 应急处置 生态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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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检视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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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义松 周雪莹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41-149,共9页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能够在义务人不履行环境义务时,及时实现生态环境的修复,维护环境公益,并通过对义务人追缴履行费用,避免环境义务人转移责任,实现“污染者负担”原则。但目前环境行政代履行仍存在法律规定不完备、缺少与其他公法机...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能够在义务人不履行环境义务时,及时实现生态环境的修复,维护环境公益,并通过对义务人追缴履行费用,避免环境义务人转移责任,实现“污染者负担”原则。但目前环境行政代履行仍存在法律规定不完备、缺少与其他公法机制的衔接、不能适应生态环境修复的履行内容等问题。为此,应根据生态环境修复的需要,明确环境行政代履行的授权性规定及行政主体的监管责任,完善相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协调与其他公法机制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行政代履行 环境公共利益 生态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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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保护行政代履行制度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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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和平 《江淮论坛》 CSSCI 2013年第5期115-119,共5页
环境保护行政代履行制度有许多值得探究的问题。本文拟就带有普遍性和原则性的几个问题,即环境保护行政代履行应循原则、《行政强制法》有否及如何给予代履行以普遍授权、行政代履行三方之三边关系等进行尝试性分析,同时就几个易生歧义... 环境保护行政代履行制度有许多值得探究的问题。本文拟就带有普遍性和原则性的几个问题,即环境保护行政代履行应循原则、《行政强制法》有否及如何给予代履行以普遍授权、行政代履行三方之三边关系等进行尝试性分析,同时就几个易生歧义的细节性问题略陈己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保护 行政强制 履行 行政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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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服务行政合同的法律保障机制初探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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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宇庆 《生态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85-88,共4页
专业的市场主体以合同的方式向企业、政府、公众提供污染防治、应急准备与响应、生态修复等环境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环境服务合同分为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两大类型。以环境服务行政合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弊端是:合同内容不明确、监管缺... 专业的市场主体以合同的方式向企业、政府、公众提供污染防治、应急准备与响应、生态修复等环境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环境服务合同分为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两大类型。以环境服务行政合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弊端是:合同内容不明确、监管缺乏标准及经验等。保障环境服务行政合同发展的法律和政策建议主要有:通过物权手段吸引经营者投资环境服务市场,通过实施示范工程和制订示范合同逐步规范市场的发展,另外还要制订环境服务竞争市场监管制度与政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服务行政合同 行政代履行 政府性基金 政府采购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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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制度的性质与定位 被引量: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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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宝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78-93,共16页
我国正在推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面临诸多争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请求权基础存在法理困境;政府同时享有行政执法权和民事索赔权导致逻辑悖论;政府索赔与公益诉讼制度关系不明引发适用分歧。尽管两大法系对于生态环境损害... 我国正在推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面临诸多争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请求权基础存在法理困境;政府同时享有行政执法权和民事索赔权导致逻辑悖论;政府索赔与公益诉讼制度关系不明引发适用分歧。尽管两大法系对于生态环境损害采取了公私有别的应对路径,但衡诸我国的现实情境,纯粹的私法责任或公法责任均难以实现事理与法理的平衡。因此,宜采取一种混合责任体制,目的是建立"公法性质、私法操作"的公益保护请求权,来源是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适用对象应为责任人造成的所有生态环境损害,适用程序上应首先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责令修复+代履行"机制进行公法救济,无法修复时则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金钱索赔,赔偿金用于替代修复。同时,为防止政府索赔出现恣意与专断现象,应通过环保督察、检察建议进行监督,并以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兜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政府民事索赔 环境公益诉讼 行政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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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及实现机制 被引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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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京涛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34-141,共8页
生态修复责任关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实现。中国现行法律中生态修复责任表现为一种行政管制工具和一项法律责任方式。作为一项法律责任方式,司法实践中生态修复责任是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责任。生态修复责任虽有'私法责... 生态修复责任关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实现。中国现行法律中生态修复责任表现为一种行政管制工具和一项法律责任方式。作为一项法律责任方式,司法实践中生态修复责任是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责任。生态修复责任虽有'私法责任'之名,但在私法责任的理论框架下,难以得到圆满解释和适用。遵照大陆法系公私法的二元划分,生态修复责任实为公法责任。此处的公法责任不同于传统的公法责任体系,是环保行政主管机关依赖公法规范督促监管污染者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责任。公法责任属性下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应当建立起以'行政磋商修复+行政责令修复+行政代履行修复'为主导的公法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修复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 行政磋商 行政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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