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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规制模式的应然转向——以“AI换脸”类淫秽视频为切入
被引量:
28
1
作者
黄陈辰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05-113,共9页
《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采取的是基于源头治理逻辑的行为规制模式,其仅将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他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模式设计虽基于一定的理性考量,但其从产生之初即内嵌着忽略非法利用行为原动力地位、过...
《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采取的是基于源头治理逻辑的行为规制模式,其仅将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他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模式设计虽基于一定的理性考量,但其从产生之初即内嵌着忽略非法利用行为原动力地位、过度依赖前端行为与末端行为之间供给关系的固有局限,无法适应利用他人照片制作“AI换脸”类淫秽视频等大数据时代异化而来的新问题,故应进行模式转换,在保留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行为的基础上,将非法利用行为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制范围,合并规定于《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并适用该款法定刑,完成从源头治理到全程打击的模式转型,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周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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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数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行为规制模式
非法利用
行为
AI换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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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数据的法律规制模式选择
被引量:
54
2
作者
宁立志
傅显扬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27-35,共9页
数据权利化与非权利化之争莫衷一是,两类主张的论说通常从权利和法益保护理论展开,鲜有立足于我国大数据发展现状的实证分析。当前关于数据规制模式的主张包括立法赋权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两种。选择数据规制模式属于立法范畴的问题,应...
数据权利化与非权利化之争莫衷一是,两类主张的论说通常从权利和法益保护理论展开,鲜有立足于我国大数据发展现状的实证分析。当前关于数据规制模式的主张包括立法赋权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两种。选择数据规制模式属于立法范畴的问题,应当依据立法活动自身的方法和原则作出选择。无论是作为立法方法的归纳法,还是作为立法价值考量的效益原则和适配原则,都以立法规制对象自身的实证分析为起点。回归大数据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考证数据规制与自律的发展状况,总结数据失范与救济选择的倾向,应是我们选定数据规制模式的根基所在。当前采用立法赋权模式不符合科技立法的适配原则和效益原则。立法赋权模式设想的以数据赋权为基础的私权保护无法成为、也不应当成为数据权益救济的主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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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数据
立法赋权
模式
行为规制模式
实证分析
竞争法
侵权法
合同法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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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大数据时代企业数据权益的性质界定及其保护模式建构
被引量:
51
3
作者
李扬
李晓宇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80-186,共7页
在包容性、开放性与多元性财产概念的理论体系下,具备经济利益价值且能被企业所持有控制的企业数据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益客体。从法律属性上看,企业数据权益既不是物权、也不单纯只是一种知识产权或财产性权利,它是由不同权益...
在包容性、开放性与多元性财产概念的理论体系下,具备经济利益价值且能被企业所持有控制的企业数据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益客体。从法律属性上看,企业数据权益既不是物权、也不单纯只是一种知识产权或财产性权利,它是由不同权益集合而成的权利束,囊括了法定化权利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两种类型。企业数据利益应受严格限定,符合"非类型化、正当性与保护必要性"三个条件方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企业利益。采用确权保护模式与行为规制模式相结合的方式保护企业数据权益,可克服确权保护模式的封闭僵化问题,给予法官在个案中足够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可妥善解决因科技迭代发展、社会变革所产生的新的数据纠纷。在适用行为规制模式保护企业数据权益时,应秉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遵循利益动态平衡原则,严格限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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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数据
财产性权益
法律属性
确权保护
模式
行为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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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商业数据保护模式的反思与求解
被引量:
16
4
作者
李扬
苏艺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255-266,共12页
商业数据立法陷入绝对权保护模式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保护模式的选择难题,主张绝对权保护模式的学者以绝对权为数据交易市场带来的安定性和激励效果为据,而主张反法保护模式的学者则强调反法的灵活性与数据特性的适配度...
商业数据立法陷入绝对权保护模式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保护模式的选择难题,主张绝对权保护模式的学者以绝对权为数据交易市场带来的安定性和激励效果为据,而主张反法保护模式的学者则强调反法的灵活性与数据特性的适配度。但从长远看来,目前学界讨论的焦点并不构成两种模式的实质差异,因数据的动态性和利益关系复杂性无法满足设权模式安定性目的,进而无法实现激励效果,而反法的灵活性也不会是永恒的状态,其必将在案例积累中逐渐归纳出较为具体、可预见性高的权衡规则,逐渐形成稳定的规则体系。两种模式的真实差异实际体现为对善意第三人的处置路径,前者依赖善意制度的引进,而后者通过行为不法性要件实现对交易安全的保护,鉴于后者的处置路径更具解释力,制度成本更小,应在商业数据领域适用反法保护模式。此外,对于商业数据界定之前置问题,可以在借鉴日本“限制提供的数据”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电磁管理性”等要件进行新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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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业数据
数据交易
反不正当竞争法
赋权保护
模式
行为规制模式
制
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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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数据保护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
33
5
作者
张素华
李雅男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48-57,共10页
大数据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立法空白,数据泄露、数据交易等不正当行为时有发生,这为我国大数据技术的开发、利用带来了隐患。传统理论在面对数据交易时捉襟见肘,无法适应多元化、复杂化的数据交易形态。通过赋权模式保护数据隐藏...
大数据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立法空白,数据泄露、数据交易等不正当行为时有发生,这为我国大数据技术的开发、利用带来了隐患。传统理论在面对数据交易时捉襟见肘,无法适应多元化、复杂化的数据交易形态。通过赋权模式保护数据隐藏着逻辑漏洞与风险,并可能制约数据、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通过行为规制模式保护数据能够更好地防控风险、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在行为规制模式中具体的路径选择应当坚持数据保护由个人控制转变为社会控制、构建以合同为中心的中间权模式、将静态的隐私保护转变为动态的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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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数据
数据交易
数据保护
赋权
模式
行为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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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民法典》视野下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
被引量:
32
6
作者
冉克平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03-111,共9页
《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仅作为一种民事利益并采用行为规制模式予以保护,将有利于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个人隐私信息属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重叠领域,在数字化时代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法律既要保障隐私信息主体...
《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仅作为一种民事利益并采用行为规制模式予以保护,将有利于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个人隐私信息属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重叠领域,在数字化时代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法律既要保障隐私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又要促进信息业者对于隐私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为隐私信息提供的单一的权利优先的保护模式,不仅难以为不同类型的个人隐私信息提供差异化保护,而且会削弱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基础。在《民法典》视野下,个人隐私信息可以被划分为敏感隐私信息与非敏感隐私信息,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应当结合社会的正常交往、交易关系以及公共利益三个因素,从而分别对《民法典》有关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条款进行动态化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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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
隐私权
隐私信息
权利
规
制
模式
行为规制模式
场景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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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规制模式的应然转向——以“AI换脸”类淫秽视频为切入
被引量:
28
1
作者
黄陈辰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处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05-113,共9页
文摘
《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采取的是基于源头治理逻辑的行为规制模式,其仅将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他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模式设计虽基于一定的理性考量,但其从产生之初即内嵌着忽略非法利用行为原动力地位、过度依赖前端行为与末端行为之间供给关系的固有局限,无法适应利用他人照片制作“AI换脸”类淫秽视频等大数据时代异化而来的新问题,故应进行模式转换,在保留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行为的基础上,将非法利用行为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制范围,合并规定于《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并适用该款法定刑,完成从源头治理到全程打击的模式转型,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周全保护。
关键词
大数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行为规制模式
非法利用
行为
AI换脸
Keywords
big data
the crime of infringing upon citizen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 behavior regulation model
the act of illegal use
AI face changing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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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数据的法律规制模式选择
被引量:
54
2
作者
宁立志
傅显扬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27-35,共9页
基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规制创新研究”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数据权利化与非权利化之争莫衷一是,两类主张的论说通常从权利和法益保护理论展开,鲜有立足于我国大数据发展现状的实证分析。当前关于数据规制模式的主张包括立法赋权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两种。选择数据规制模式属于立法范畴的问题,应当依据立法活动自身的方法和原则作出选择。无论是作为立法方法的归纳法,还是作为立法价值考量的效益原则和适配原则,都以立法规制对象自身的实证分析为起点。回归大数据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考证数据规制与自律的发展状况,总结数据失范与救济选择的倾向,应是我们选定数据规制模式的根基所在。当前采用立法赋权模式不符合科技立法的适配原则和效益原则。立法赋权模式设想的以数据赋权为基础的私权保护无法成为、也不应当成为数据权益救济的主要渠道。
关键词
大数据
立法赋权
模式
行为规制模式
实证分析
竞争法
侵权法
合同法
法益
Keywords
big data
legislative empowerment model
behavior regulation model
empirical analysis
comparative law
tort law
contract law
interest
分类号
D923.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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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大数据时代企业数据权益的性质界定及其保护模式建构
被引量:
51
3
作者
李扬
李晓宇
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
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
中山大学知识产权司法研究中心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80-186,共7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智能时代的信息价值观引领研究”(项目号:18ZDA307)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知识产权反公地悲剧的法经济学分析及其治理研究”(项目号:18BFX163)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在包容性、开放性与多元性财产概念的理论体系下,具备经济利益价值且能被企业所持有控制的企业数据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益客体。从法律属性上看,企业数据权益既不是物权、也不单纯只是一种知识产权或财产性权利,它是由不同权益集合而成的权利束,囊括了法定化权利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两种类型。企业数据利益应受严格限定,符合"非类型化、正当性与保护必要性"三个条件方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企业利益。采用确权保护模式与行为规制模式相结合的方式保护企业数据权益,可克服确权保护模式的封闭僵化问题,给予法官在个案中足够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可妥善解决因科技迭代发展、社会变革所产生的新的数据纠纷。在适用行为规制模式保护企业数据权益时,应秉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遵循利益动态平衡原则,严格限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关键词
企业数据
财产性权益
法律属性
确权保护
模式
行为规制模式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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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商业数据保护模式的反思与求解
被引量:
16
4
作者
李扬
苏艺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255-266,共12页
文摘
商业数据立法陷入绝对权保护模式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保护模式的选择难题,主张绝对权保护模式的学者以绝对权为数据交易市场带来的安定性和激励效果为据,而主张反法保护模式的学者则强调反法的灵活性与数据特性的适配度。但从长远看来,目前学界讨论的焦点并不构成两种模式的实质差异,因数据的动态性和利益关系复杂性无法满足设权模式安定性目的,进而无法实现激励效果,而反法的灵活性也不会是永恒的状态,其必将在案例积累中逐渐归纳出较为具体、可预见性高的权衡规则,逐渐形成稳定的规则体系。两种模式的真实差异实际体现为对善意第三人的处置路径,前者依赖善意制度的引进,而后者通过行为不法性要件实现对交易安全的保护,鉴于后者的处置路径更具解释力,制度成本更小,应在商业数据领域适用反法保护模式。此外,对于商业数据界定之前置问题,可以在借鉴日本“限制提供的数据”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电磁管理性”等要件进行新诠释。
关键词
商业数据
数据交易
反不正当竞争法
赋权保护
模式
行为规制模式
制
度选择
分类号
D922.17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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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数据保护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
33
5
作者
张素华
李雅男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48-57,共10页
文摘
大数据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立法空白,数据泄露、数据交易等不正当行为时有发生,这为我国大数据技术的开发、利用带来了隐患。传统理论在面对数据交易时捉襟见肘,无法适应多元化、复杂化的数据交易形态。通过赋权模式保护数据隐藏着逻辑漏洞与风险,并可能制约数据、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通过行为规制模式保护数据能够更好地防控风险、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在行为规制模式中具体的路径选择应当坚持数据保护由个人控制转变为社会控制、构建以合同为中心的中间权模式、将静态的隐私保护转变为动态的隐私保护。
关键词
大数据
数据交易
数据保护
赋权
模式
行为规制模式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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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民法典》视野下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
被引量:
32
6
作者
冉克平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03-111,共9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1AZD030)。
文摘
《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仅作为一种民事利益并采用行为规制模式予以保护,将有利于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个人隐私信息属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重叠领域,在数字化时代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法律既要保障隐私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又要促进信息业者对于隐私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为隐私信息提供的单一的权利优先的保护模式,不仅难以为不同类型的个人隐私信息提供差异化保护,而且会削弱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基础。在《民法典》视野下,个人隐私信息可以被划分为敏感隐私信息与非敏感隐私信息,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应当结合社会的正常交往、交易关系以及公共利益三个因素,从而分别对《民法典》有关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条款进行动态化的阐释。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隐私权
隐私信息
权利
规
制
模式
行为规制模式
场景理论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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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规制模式的应然转向——以“AI换脸”类淫秽视频为切入
黄陈辰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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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论数据的法律规制模式选择
宁立志
傅显扬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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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3
大数据时代企业数据权益的性质界定及其保护模式建构
李扬
李晓宇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9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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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4
商业数据保护模式的反思与求解
李扬
苏艺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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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5
数据保护的路径选择
张素华
李雅男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8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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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6
论《民法典》视野下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
冉克平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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