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论成年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类型及其法律行为之效力
被引量:10
- 1
-
-
作者
李霞
-
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
出处
《政法论丛》
2010年第5期18-23,共6页
-
基金
国家基金项目<成年监护制度研究>(08BFX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文摘
我国民法对成年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类型划分不具备妥当性,对其法律行为之效力的规定不具备可适用性。因而应取消成年无行为能力人,仅保留限制行为能力人一级。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宜以意思能力的残余程度为标准,将其进行划分。在法律效力制度中,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如果属于不受限制的法律行为,本人可以单独有效实施;对于受限制范围内的法律行为,则需经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同意,否则为可撤销。同时,宜将撤销权赋予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和法定代理人。
-
关键词
非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可撤销
行为能力定型化
-
Keywords
person lacking capacity
person of limited capacity
voidable
finalization of capacity
-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