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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行为瑕疵的程序处置实证研究 被引量:1
1
作者 陈希捷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53-69,共17页
刑事诉讼行为瑕疵在实践中呈现对公权力违法作最宽泛解释的处置态度,且处置诉讼行为瑕疵以完成实体认定为目标,存在不当忽略已经存在的诉讼行为瑕疵的放纵瑕疵行动倾向。因此应当从实现法院对国家权力违法冲动的司法控制出发,在瑕疵利... 刑事诉讼行为瑕疵在实践中呈现对公权力违法作最宽泛解释的处置态度,且处置诉讼行为瑕疵以完成实体认定为目标,存在不当忽略已经存在的诉讼行为瑕疵的放纵瑕疵行动倾向。因此应当从实现法院对国家权力违法冲动的司法控制出发,在瑕疵利益理论基础上构建以法院裁决为核心的诉讼行为瑕疵处置机制。就审查程序而言,应先以目的解释的方法识别诉讼行为瑕疵,其次以“可能性标准”为基础的反面排除规则判断诉讼行为瑕疵与公正审判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后视被告人基于“瑕疵利益”作出是否行使瑕疵异议权的程序权利,以决定诉讼行为瑕疵是否应被忽略或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从轻量刑”决定,发挥瑕疵利益理论对诉讼行为瑕疵程序处置的引领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行为瑕疵 瑕疵利益 异议权 程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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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能够成为民事行为瑕疵的错误——两大法系有关规定比较以及我国民法相应规定评析 被引量:4
2
作者 张淳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2004年第4期81-88,共8页
两大法系法律中的错误概念具有不同特征 ,罗马法与大陆法系中一些民法仅将内容错误纳入能够成为民事行为瑕疵的错误的范围 ,另一些民法还将传达错误、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也纳入其范围 ,英美合同法将共同错误、相互错误与单方错误纳入其... 两大法系法律中的错误概念具有不同特征 ,罗马法与大陆法系中一些民法仅将内容错误纳入能够成为民事行为瑕疵的错误的范围 ,另一些民法还将传达错误、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也纳入其范围 ,英美合同法将共同错误、相互错误与单方错误纳入其范围。大陆法系中一些民法和英美普通法将因错误实施的民事行为定性为无效民事行为 ,另一些民法和英美衡平法将其定性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我国民法中的重大误解实为内容错误 ,但依该法传达错误与表示错误也能作为民事行为瑕疵的错误成立 ,且它们或者能导致民事行为被撤销或者能导致其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民法 民事行为瑕疵 罗马法 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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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瑕疵行政行为的补正
3
作者 董世坤 赵晓青 《湖北社会科学》 2006年第10期155-157,共3页
瑕疵行政行为的补正主要针对有轻微瑕疵的行政违法情况,用修补的方法将瑕疵补充完整,而不采用撤销、宣告无效等形式,符合实质法治的要求。补正的适用条件为,不影响意思表示本身的合法性、公正性的行政瑕疵。补正的主体为,做出行政行为... 瑕疵行政行为的补正主要针对有轻微瑕疵的行政违法情况,用修补的方法将瑕疵补充完整,而不采用撤销、宣告无效等形式,符合实质法治的要求。补正的适用条件为,不影响意思表示本身的合法性、公正性的行政瑕疵。补正的主体为,做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使监督权的行政机关。补正的时间为,在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之前。补正的效力溯及既往,延及至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行为 瑕疵行政行为 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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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审计标准论:瑕疵行为审计标准选择的理论框架和例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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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石桥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6期117-121,共5页
瑕疵行为是指没有采用特定环境下合宜方案的作为或不作为。由于管理活动具有权变性,导致瑕疵行为审计标准具有较大的权变性和主观性。恰当的瑕疵行为审计标准应该是认知程度高、认同程度高、客观程度高。而要得到这种恰当的审计标准,依... 瑕疵行为是指没有采用特定环境下合宜方案的作为或不作为。由于管理活动具有权变性,导致瑕疵行为审计标准具有较大的权变性和主观性。恰当的瑕疵行为审计标准应该是认知程度高、认同程度高、客观程度高。而要得到这种恰当的审计标准,依赖于审计标准选择模式。审计标准选择模式是选择路径和选择者的不同组合,选择路径有从结果到过程和直接选择过程两种情形,选择者有代理人选择、审计人选择、审计人与代理人共同选择三种情形,不同模式得到的审计标准,其认知程度、认同程度、客观程度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审计 瑕疵行为 审计标准 权变管理 管理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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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行政行为司法规制路径探索
5
作者 易花萍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34-140,共7页
瑕疵行政行为司法规制在当下存在司法认定的标准确定难、司法规制的方式确定难、司法建议的贯彻落实跟踪难等诸多瓶颈。司法规制和监督的力度欠缺,易引起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且有损法律的统一适用。走出瑕疵行政行为司法规制困境在... 瑕疵行政行为司法规制在当下存在司法认定的标准确定难、司法规制的方式确定难、司法建议的贯彻落实跟踪难等诸多瓶颈。司法规制和监督的力度欠缺,易引起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且有损法律的统一适用。走出瑕疵行政行为司法规制困境在于培养法治思维、构建瑕疵行政行为认定的实质标准、健全瑕疵行政行为的裁判体系、推进适法统一、完善司法建议工作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瑕疵行政行为 司法认定 司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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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瑕疵行政行为制度及其启示
6
作者 许静 唐京 《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 2007年第4期66-68,共3页
依法行政是我国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党的十七大再一次重申了这一主题。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违法性行政行为必将逐渐呈减弱势,这是法治结果之必然。但行政瑕疵行为将长期并大量地存在,而且是自始有效,其对公民权利的不... 依法行政是我国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党的十七大再一次重申了这一主题。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违法性行政行为必将逐渐呈减弱势,这是法治结果之必然。但行政瑕疵行为将长期并大量地存在,而且是自始有效,其对公民权利的不良影响或制约也将是必然的。德国的瑕疵行政行为制度为我国相关行政行为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些借鉴和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瑕疵行政行为 无效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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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瑕疵民事法律行为新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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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裴明学 《探索》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137-138,共2页
关键词 效力瑕疵民事法律行为 形式分类标准 .实质分类标准 公共利益 相对无效行为 绝对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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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审计理论框架:基于系统论视角的理论要素及相互关系 被引量:5
8
作者 郑石桥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88-92,共5页
行为审计学的研究对象是以行为为主题的审计现象,其核心内容是从众多的行为中找出缺陷行为。行为审计理论作为一个观念系统必须回答行为审计的基本问题,这些基本问题的回答就是审计理论构成要素,包括:行为审计本质、行为审计需求、行为... 行为审计学的研究对象是以行为为主题的审计现象,其核心内容是从众多的行为中找出缺陷行为。行为审计理论作为一个观念系统必须回答行为审计的基本问题,这些基本问题的回答就是审计理论构成要素,包括:行为审计本质、行为审计需求、行为审计目标、行为审计主体、行为审计客体、行为审计内容、行为审计机制、行为审计环境。非线性关系是行为审计核心理论要素之间的主要关系形式,行为审计和审计环境之间存在复杂的交换关系,表现为资源、压力、功能和污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规行为 瑕疵行为 行为审计 审计理论 系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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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审计需求论:理论框架和例证分析 被引量:4
9
作者 郑石桥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123-127,共5页
在经管责任履行中,由于代理人的自利和有限理性,可能产生缺陷行为,委托人会推动建立应对代理人缺陷行为的治理构造,包括内部—经常性机制和外部—非经常性机制。行为审计属于外部—非经常性机制。缺陷行为审计需求程度有三个重要的影响... 在经管责任履行中,由于代理人的自利和有限理性,可能产生缺陷行为,委托人会推动建立应对代理人缺陷行为的治理构造,包括内部—经常性机制和外部—非经常性机制。行为审计属于外部—非经常性机制。缺陷行为审计需求程度有三个重要的影响因素:第一,缺陷行为越是严重,行为审计需求越是强烈。第二,内部—经常性机制越是有效,行为审计需求越不强烈;内部—经常性机制越不健全,行为审计需求就越强烈。第三,外部—非经常性机制中,透明机制及其他监督机制越是有效,行为审计需求越弱;透明机制及其他监督机制越是不健全,行为审计需求越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审计 违规行为 瑕疵行为 自利 有限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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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审计本质论: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10
作者 郑石桥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115-118,共4页
行为审计是以行为作为主题的审计,文章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基础,探究行为审计本质。根据各类行为审计现象的共同属性,并考虑审计一般之本质与行为审计之本质的关系,行为审计的本质概括如下:行为审计是以系统方法从行为角度独立鉴证... 行为审计是以行为作为主题的审计,文章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基础,探究行为审计本质。根据各类行为审计现象的共同属性,并考虑审计一般之本质与行为审计之本质的关系,行为审计的本质概括如下:行为审计是以系统方法从行为角度独立鉴证经管责任中的缺陷行为并将结果传达给利益相关者的制度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缺陷行为 违规行为 瑕疵行为 行为审计本质 经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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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的法命题解构 被引量:2
11
作者 张佳华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88-193,共6页
刑事辩护质量问题,是绝大多数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在现代刑事司法中,辩护律师已经从"奢侈品"发展为"必需品",刑事辩护不仅是要"有"辩护,还要"有效"辩护,刑事辩护的质量应当符合有效性和实质... 刑事辩护质量问题,是绝大多数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在现代刑事司法中,辩护律师已经从"奢侈品"发展为"必需品",刑事辩护不仅是要"有"辩护,还要"有效"辩护,刑事辩护的质量应当符合有效性和实质性标准,刑事辩护不应当是徒有其表和名不副实的。被追诉人应当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权获得"有效"的刑事辩护,刑事辩护的质量应当符合有效性和实质性标准。从有效辩护的演进过程来看,有效辩护的标准经历了从"正义的笑柄"到"行为瑕疵"和"不利后果"双重要件。影响辩护有效性的因素既有诉讼与辩护固有的内在因素,也有文化土壤、社会观念、职业环境等外在因素。然而,在目前的刑事司法中,被追诉人因未能获得有效辩护而丧失的诉讼权利是无法弥补和事后救济的。我们应当不仅仅从律师责任追究的角度对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予以保障,还需存在一种制度或者程序,从被追诉人的角度针对案件审理本身因为辩护律师没有尽到合理称职义务而获得不利的审判后果提供程序性救济。构建无效辩护之诉可以作为一种路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效辩护 行为瑕疵 不利后果 无效辩护之诉 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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