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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人刑法到行为人类型——责任理论的建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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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若阳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0-99,共10页
人格刑法理论在出罪层面可以成立,但存在犯罪论体系不成熟、人格测量不精确、商谈性缺乏的短板,未能落实到司法实践。应当依托阶层体系与功能责任论,在责任要素下建构商谈性的行为人类型教义,以综合行为刑法的安定性与行为人刑法的预防... 人格刑法理论在出罪层面可以成立,但存在犯罪论体系不成熟、人格测量不精确、商谈性缺乏的短板,未能落实到司法实践。应当依托阶层体系与功能责任论,在责任要素下建构商谈性的行为人类型教义,以综合行为刑法的安定性与行为人刑法的预防性,联结个案事实与人格概念、日常语言与法律语言。从人格概念出发,罪责是不法行为与犯罪人格之间显现与被显现的对应关系,需罚性是显现的人格有处罚必要。在“藏区一妻多夫”“帮派一般参与者”等类型中,责任要素不成立,即行为不能归属于犯罪人格,或显现的人格没有处罚必要,刑事责任不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人刑法 人格 行为人类型 商谈 功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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