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偷偷搬运”微短剧,难逃著作权侵权责任
- 1
-
-
作者
张婵
曾子仪
宁立志
-
机构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出处
《农村百事通》
2025年第4期54-55,共2页
-
文摘
近年来,小体量、快节奏、低成本的微短剧已经成为视听内容领域赛道的“新力量”,一集几分钟的“爽感”让观众直呼“很上头”。但是,随着微短剧“野蛮生长”,各类盗版侵权现象日益凸显。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偷偷搬运”微短剧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
关键词
盗版侵权
短剧
搬运
著作权侵权纠纷
快节奏
著作权侵权责任
-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
-
题名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辨析
被引量:1
- 2
-
-
作者
陈惠珍
-
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出处
《东方法学》
2009年第1期137-143,共7页
-
文摘
法律永远是滞后的,司法实践不可能要求法律对任何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应在现有规定范围内,根据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能动地适用法律。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中,根据现有规定及网络技术发展的实际,主要应注意把握和遵循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原则。
-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侵权责任
司法认定
-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 3
-
-
作者
胡开忠
江璐迪
-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
出处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5期49-61,共13页
-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建构研究”(23&ZD161)。
-
文摘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认定问题极为复杂,具有侵权主体广泛、侵权阶段复杂以及侵权行为多样等特点。为此,应厘清不同场景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类型,并结合控制力要件来界定其注意义务。当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提供者以表达性输入、模型微调等方式实质参与AI内容输出时,其行为可能构成直接侵权,应履行过滤重复训练数据、屏蔽特定侵权输出等义务;而当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提供者仅接入他人模型来提供内容生成服务时,其可能因帮助侵权内容输出与传播而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应履行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内容标记、限制向重复侵权用户提供服务、过滤特定关键词等义务。
-
关键词
AIGC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侵权责任
控制力
注意义务
-
Keywords
AIGC service providers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control
duty of care
-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