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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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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晓青 沈韵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6-58,共13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能简单以“技术中立”作为免责事由,从成本效益的经济理性、危险控制理论来看,服务提供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具有必要性基础。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解释论立场,确立其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能简单以“技术中立”作为免责事由,从成本效益的经济理性、危险控制理论来看,服务提供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具有必要性基础。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解释论立场,确立其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地位,并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特性与侵权场景适当调整其侵权责任认定,包括引入过错推定作为归责原则和探索注意义务的重构。注意义务的认定应遵循一种客观、动态的认定标准,具体内容涉及数据来源合法、算法优化训练、监督用户合规使用义务。实践中,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表现为不同行为形态、违反不同注意义务内容,因而有必要类型化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规则。同时,为维系利益平衡与促进技术发展,需要构建包括意思自治保留下责任分配、用户免责下侵权阻却等责任限制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侵权 间接侵权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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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规制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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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利华 王诗童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57-71,共15页
大数据、强算力、多模态赋能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参与到作品的创作进程,部分替代了人类的智力创作劳动,但人类在启动、引导和控制人工智能的“双向训导”过程中,决定了作品的最终表达,完成了作品的创作,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者。生成... 大数据、强算力、多模态赋能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参与到作品的创作进程,部分替代了人类的智力创作劳动,但人类在启动、引导和控制人工智能的“双向训导”过程中,决定了作品的最终表达,完成了作品的创作,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者。生成式人工智能因其“机器之心”,不具有个人独立意志,无法承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责任,不宜被拟制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是辅助人类的创作工具。人类深度充分利用作为创作工具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完成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法需要在坚持其规范意旨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因应新技术引发作品创作模式的变化而予以适时合理地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权 创作 作者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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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开源代码训练大模型的著作权法评价——以全球首例机器学习诉讼为研究样本 被引量:1
3
作者 张韬略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47-70,共24页
从法解释论视角评价使用开源代码训练大模型行为的著作权法合法性时,应先分析在先许可协议对开源代码使用的约定。尽管大模型开发商可能违反了开源许可协议,且在模型训练或者输出阶段可能存在复制、修改、传播开源代码乃至删除作品来源... 从法解释论视角评价使用开源代码训练大模型行为的著作权法合法性时,应先分析在先许可协议对开源代码使用的约定。尽管大模型开发商可能违反了开源许可协议,且在模型训练或者输出阶段可能存在复制、修改、传播开源代码乃至删除作品来源信息的行为,但训练数据集不公开在多方面限制了著作权侵权认定。司法机关以大模型输出端为规制对象并以合理使用为利益调节器的务实思路,向大模型产业传递了友好信号,刺激了降重技术的开发,并可能进一步降低著作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概率和理论正当性。个案分析过程还暴露出我国著作权法在应对大模型训练著作权侵权问题时的优缺点。我国亟需修正合理使用制度以应对大模型开发对数据训练的需求,同时应从立法和技术角度推动训练数据著作权权属信息的透明化,以保护作者著作人身权和电子权利管理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开源代码 大模型 机器学习 著作权侵权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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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的著作权困境及其调适路径 被引量:1
4
作者 张涛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89-208,共20页
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引发著作权困境,传统作品许可使用机制面临功能失灵,既有“限制与例外”条款亦存在适用难题。当前学界提出的以“非作品性使用”为代表的“根源性”权利限缩模式,以及以“文本与数据挖掘”为代表的“封闭式”权利限... 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引发著作权困境,传统作品许可使用机制面临功能失灵,既有“限制与例外”条款亦存在适用难题。当前学界提出的以“非作品性使用”为代表的“根源性”权利限缩模式,以及以“文本与数据挖掘”为代表的“封闭式”权利限制模式,虽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困境,但因其理论局限和制度设计缺陷,难以真正有效平衡各方利益。相较而言,合理使用作为典型的“开放式”权益平衡模式,更具制度灵活性与适应性,可通过多层次评估框架弥补其操作困难与适用不确定性。与此同时,需辅以技术治理工具、训练数据透明度义务和合理补偿机制等创新措施,推动著作权法的渐进改革与完善,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应用的协调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大模型 训练数据 著作权困境 适应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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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则的守正与创新——立法论与解释论的二元视角分析 被引量:1
5
作者 孔祥俊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36-52,共17页
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则是以“避风港”为标志,由通知删除、间接侵权、网络服务被动中立以及过错归责的“具体知情”“红旗标准”等构成的独特规则体系。环环相扣的具体规则和判断标准构造了各方利益折中妥协的公约数,承载了独有的网络著作... 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则是以“避风港”为标志,由通知删除、间接侵权、网络服务被动中立以及过错归责的“具体知情”“红旗标准”等构成的独特规则体系。环环相扣的具体规则和判断标准构造了各方利益折中妥协的公约数,承载了独有的网络著作权利益格局,最终实现著作权有限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适当免责以及社会公众信息获取自由的利益平衡。随着巨型互联网平台的勃兴、算法和过滤等技术的发达以及AI生成等新型网络平台的出现,国内外均有废改“避风港”规则的理论讨论和实践变化,但总体上均未动摇现有的立法框架和利益格局。司法裁判要遵循立法与司法的边界,强化利益平衡思维,不宜以拥抱创新和加强保护为名,进行僭越司法权的恣意创新。凡属于体现法律界限并分配责任和风险的刚性侵权规则,都不是基于技术能力而酌情裁量的事项,不能通过采用“概括知情”、强化实施过滤和主动治理义务等方式,轻率改变法定的侵权治理范式和政策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 避风港制度 间接侵权责任 事先审查过滤义务 网络著作权治理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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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Seek模型蒸馏的著作权法正当性重勘 被引量:1
6
作者 林秀芹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91-110,共20页
针对AI模型DeepSeek-R1蒸馏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展开法理分析。研究基于蒸馏技术特征与法律要件双重维度,解析知识蒸馏的技术本质——通过模型间参数迁移实现知识迁移的学习方法,其AI创新型训练的本质与技术中立性可以否定著作权侵权的指... 针对AI模型DeepSeek-R1蒸馏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展开法理分析。研究基于蒸馏技术特征与法律要件双重维度,解析知识蒸馏的技术本质——通过模型间参数迁移实现知识迁移的学习方法,其AI创新型训练的本质与技术中立性可以否定著作权侵权的指控。依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原理,论证模型参数作为功能性技术方案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通过中、美、欧、日等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机器学习数据合理使用的“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条款”,揭示当前法律在技术中立原则与权利人利益保护间的制度张力。根据“三步检验法”和“转换性使用”等分析框架研究表明,DeepSeek-R1的蒸馏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此外,AI模型的蒸馏行为定性应当促进“技术创新—权利保护—公共领域”的动态平衡,为此,应当肯定蒸馏行为的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模型蒸馏 著作权侵权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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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搜索引擎平台著作权侵权认定及赔偿责任的法律思考
7
作者 来小鹏 李卓卿 《出版广角》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68-76,共9页
在网络信息井喷式涌现的当下,搜索引擎平台虽使信息获取变得便利,但也成为盗版传播的温床。搜索引擎平台实施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在行为构成和责任认定方面面临诸多困境。因此,有必要对搜索引擎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分... 在网络信息井喷式涌现的当下,搜索引擎平台虽使信息获取变得便利,但也成为盗版传播的温床。搜索引擎平台实施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在行为构成和责任认定方面面临诸多困境。因此,有必要对搜索引擎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明确其主观过错与责任形式的对应关系。同时,以合理提升赔偿数额、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为抓手,完善搜索引擎平台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规则,从而平衡各方利益,遏制侵权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搜索引擎平台 著作权侵权 主观过错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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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规避技术措施”条款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境
8
作者 万勇 初亦周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45-60,共16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217条增加了第六项,将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2025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规制的行为,并专门规定了该行为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217条增加了第六项,将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2025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规制的行为,并专门规定了该行为的入罪标准。然而,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是否属于侵犯著作权罪“规避技术措施”条款涵盖范围的学理质疑未被澄清,且该条款的适用要件急需厘清。侵犯著作权罪“规避技术措施”条款不会在刑法体系内部和外部产生解释冲突,是当下立法方式的最优解。在“规避技术措施”条款的具体适用中,应着重考察对象、行为、主观、客观与豁免情形五个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 规避技术措施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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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季同是“中学西渐”的先行者吗?——一百三十年前一桩著作权案再探
9
作者 尹德翔 英格马·奥特森 《文史哲》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5-38,165,共15页
晚清外交官陈季同与其前法国教师蒙弟翁曾对《中国人自画像》与《中国人的戏剧》二书的著作权发生过争议。学界目前给出的结论是“合作”,以陈季同为主撰,蒙弟翁从旁协助。关于蒙弟翁其人,有甚多谜团待解。但他不是陈季同的私人秘书,也... 晚清外交官陈季同与其前法国教师蒙弟翁曾对《中国人自画像》与《中国人的戏剧》二书的著作权发生过争议。学界目前给出的结论是“合作”,以陈季同为主撰,蒙弟翁从旁协助。关于蒙弟翁其人,有甚多谜团待解。但他不是陈季同的私人秘书,也非驻德使馆随员,而是一个职业间谍。蒙弟翁是二书的真正作者,这从它们的表达风格、对汉学家的大量抄袭、书写策略与蒙弟翁自述的吻合,皆可得证。陈季同与蒙弟翁“合作”的模式,为前者从媒体获得“订单”,后者为之捉刀,复制欧洲传统的“中国书简”的成功模式,蒙蔽读者,从中博取名利。学界对陈、蒙二人著作权争议的误判,源于缺乏对当时文献的广泛研读,忽略文本细读比对,以及对历史人物的预设过于理想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学西渐 陈季同 蒙弟翁 《中国人自画像》 《中国人的戏剧》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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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著作权法因应:欧盟版权例外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分析 被引量:3
10
作者 包赛君 肖冬梅 《图书馆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23-132,共10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使用训练数据打破了著作权法构筑的利益平衡机制,遭遇合法性困境与规则适用难题,亟须立法做出回应。文章考察欧盟文本与数据挖掘(TDM)例外规则发现,其采用“双轨制”,区分科学研究目的和一般目的,规定研究组织和... 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使用训练数据打破了著作权法构筑的利益平衡机制,遭遇合法性困境与规则适用难题,亟须立法做出回应。文章考察欧盟文本与数据挖掘(TDM)例外规则发现,其采用“双轨制”,区分科学研究目的和一般目的,规定研究组织和文化遗产机构基于科学研究目的可实施TDM,而基于一般目的实施TDM则受到权利人保留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AI开发者合理使用空间,试图维系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但也存在适用主体过窄、适用目的单一等不足。我国可将TDM行为纳入合理使用情形,并规定前提条件为合法访问的作品、目的为科学研究及其他合理目的,行为仅限于复制,对主体不做限制,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提供制度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训练数据 著作权 文本与数据挖掘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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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著作权法因应:确需设置合理使用规则吗? 被引量:7
11
作者 魏远山 《图书情报知识》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8-88,共11页
[目的/意义]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训练数据包含大量尚处保护期的作品,明确是否应为机器学习设置合理使用规则,有助于化解GenAI训练数据的著作权法争议。[研究设计/方法]以类型化视角审视表达型和非表达型机器学习,以是否符合“未经许... [目的/意义]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训练数据包含大量尚处保护期的作品,明确是否应为机器学习设置合理使用规则,有助于化解GenAI训练数据的著作权法争议。[研究设计/方法]以类型化视角审视表达型和非表达型机器学习,以是否符合“未经许可利用作品训练GenAI构成侵权→遵循授权使用规则阻碍技术进步→其他简化授权机制无法适用”的逻辑来确定是否设置合理使用规则。[结论/发现]作为非表达型机器学习的输入和训练阶段是“非作品性使用”,因不构成侵权自然无为其设置合理使用规则的必要;作为表达型机器学习的输出阶段是“作品性使用”,但因GenAI向公众开放前后所处场景有异,应作类型化分析。在未向公众开放时,GenAI输出结果主要用于验证模型训练情况,可被定性为合理使用;在向公众开放后,若输出结果对作品表达改动幅度超越改编行为范畴则属正当使用,反之则构成侵权。因输出阶段构成侵权不会阻碍GenAI技术发展,故无需为其设置合理使用规则。[创新/价值]与既有研究不同的分析方法和研究结论,对AI从业者和法律工作者探讨GenAI训练数据的著作权法问题具有启示作用,也对丰富和深化现有研究有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机器学习 训练数据 著作权 合理使用 作品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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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模型训练中使用数据的著作权规制路径 被引量:6
12
作者 张伟君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79-92,共14页
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训练过程中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引发了著作权侵权争议。大模型训练中使用数据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是我国和外国(特别是美国)法院需要共同应对的新问题。因为大模型生成的内容可能是对享有著... 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训练过程中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引发了著作权侵权争议。大模型训练中使用数据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是我国和外国(特别是美国)法院需要共同应对的新问题。因为大模型生成的内容可能是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抄袭或复制,所以能否依据合理使用规则豁免大模型训练中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存在不确定性,而“豁免训练端、管住生成端”是更为合理与可行的方案。只要针对性开展执法,并允许著作权人对生成端可能出现的个案涉嫌侵权内容进行有效维权,就可以完全豁免模型训练中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这样既能满足大模型训练对海量数据的客观需求,又能实现其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同时也不会对著作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训练数据 著作权 合理使用 侵权责任 大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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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训练作品的著作权合理使用进路 被引量:7
13
作者 刘云开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7-126,共10页
人工智能开发者利用海量作品开展大模型训练将引发著作权侵权风险,但该行为并未对作品价值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产生损害.有必要基于促进数字技术创新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目标,将其纳入著作权合理使用范畴.对此,解释论存在适用空间但也... 人工智能开发者利用海量作品开展大模型训练将引发著作权侵权风险,但该行为并未对作品价值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产生损害.有必要基于促进数字技术创新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目标,将其纳入著作权合理使用范畴.对此,解释论存在适用空间但也具有一定缺陷,基于立法论构建人工智能训练作品合理使用规则更具可行性.在立法进路上,著作权权利限制进路优于数据合法利用进路.在立法安排上,我国无须区分科研型和商业型的作品训练行为;应明确要求作品来源的合法性,在现阶段也不宜扩张“禁止避开版权技术措施例外”的情形;应将作品利用行为限定为训练阶段的作品复制和翻译,不应涵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此外,有必要将署名义务修正为AIGC标注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数据训练 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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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视野下大模型数据使用行为的著作权定性 被引量:4
14
作者 黄汇 翟鹏威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94-110,共17页
大模型数据使用行为著作权定性的分歧突显了学理上对该问题之本质尚缺乏统一的认知,而公共领域的研究视角有助于实现从行为合理性的主观评估向客体合法性的客观判断推进。基于大模型产业分层的考量、利益市场的可分割性以及法效果评价... 大模型数据使用行为著作权定性的分歧突显了学理上对该问题之本质尚缺乏统一的认知,而公共领域的研究视角有助于实现从行为合理性的主观评估向客体合法性的客观判断推进。基于大模型产业分层的考量、利益市场的可分割性以及法效果评价的精准化目标,其著作权定性宜在公共领域视角下实施差异化规制。大模型数据训练的真实对象系非作者价值之元知识,对其使用未造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可认知的损害,其应归入公共领域范畴。但在输出端,若大模型生成内容与训练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助长了著作权法的逆向激励,不利于著作权对公共领域反哺价值的实现,因此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严格规制。最后,大模型模仿创作风格的行为则应视情况区分其究竟属于公共领域的利用行为抑或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搭便车行为,以合理划定其行为的合法性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模型数据使用 著作权定性 公共领域 非作者价值 风格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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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造数据产品的排他性保护路径:以著作权为实践进路 被引量:2
15
作者 朱梦云 《编辑之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8-86,共9页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数据要素正在沿着资源化—产品化—资产化—资本化的递进路径不断向前延伸,其中,数据产品作为原始数据的加工衍生产物,因能够应用于具体场景和满足特定需求而蕴含丰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成为数据交易市...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数据要素正在沿着资源化—产品化—资产化—资本化的递进路径不断向前延伸,其中,数据产品作为原始数据的加工衍生产物,因能够应用于具体场景和满足特定需求而蕴含丰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成为数据交易市场上的“热销产品”。与此同时,由于既有法律规定无法为数据产品提供确权性依据,现有运行制度不能给予其合规性保障,使得围绕数据产品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冲突也逐渐加剧。据此,文章通过系统总结数据产品存在的概念界定不明、权属划定不清、保护路径未定等问题,指出利用著作权为其提供排他性保护具有理论正当性和实践可行性,进而从保护基础、确权依据、权属规则和配套机制等方面提出可行性举措,以充分发挥数据产品激活数据要素的积极效能,助力新质生产力的加快形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 数据产品 著作权 排他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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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内容共享与著作权保护冲突--以“与辉同行”直播间侵权争议为例 被引量:1
16
作者 文远竹 邰书竹 《中国出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4-69,共6页
著作权法律体系在直播行业中出现侵权行为认定不清晰、“合理使用”原则被滥用、执法机制不健全、行业自律不完善等问题。在直播这类新型传播媒介中,模仿与创意的界定成为版权争议的关键问题。文章提出设立直播版权保护的红线机制、明... 著作权法律体系在直播行业中出现侵权行为认定不清晰、“合理使用”原则被滥用、执法机制不健全、行业自律不完善等问题。在直播这类新型传播媒介中,模仿与创意的界定成为版权争议的关键问题。文章提出设立直播版权保护的红线机制、明确直播内容合理使用范畴、建立著作权侵权快速响应机制,以及发布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等。通过建立司法及行政机关、直播行业协会组织、直播平台运营商、直播内容创作者、广大受众等多方参与的版权保护机制,形成系统性解决路径,促进直播平台和直播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合理使用 电商直播 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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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著作权法因应:著作权合规方案
17
作者 戴文怡 肖冬梅 《图书情报知识》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89-100,共12页
[目的/意义]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著作权风险颇受世人关注,有必要在深度解析具体风险的基础上提出著作权合规方案,为相关义务主体提供合规指引。[研究设计/方案]依据我国著作权相关制度,按照“是否落入著作权控制范围-是否构成... [目的/意义]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著作权风险颇受世人关注,有必要在深度解析具体风险的基础上提出著作权合规方案,为相关义务主体提供合规指引。[研究设计/方案]依据我国著作权相关制度,按照“是否落入著作权控制范围-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流程,对数据输入、模型训练和内容输出阶段的使用行为及其著作权风险进行分析。[结论/发现]模型训练阶段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数据输入阶段存在复制权侵权风险,内容输出阶段存在复制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等侵权风险。故服务提供者兼模型训练者需做好利用公共领域作品和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合规;单纯的服务提供者则需做好模型开发阶段延续风险防范和提供服务阶段的著作权合规。[创新/价值]具体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著作权风险,并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著作权合规的方案,为相关企业、机构等开展模型训练和对外服务活动提供著作权合规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训练数据 使用行为 著作权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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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关于稿件、著作权等的声明
18
作者 《爆炸与冲击》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F0004-F0004,共1页
在投稿、稿件处理、发表等过程中,作者需注意如下问题:1.稿件是作者独立取得的原创性研究成果,无抄袭,无一稿多投,未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2.稿件无政治错误,不涉及保密和拟申请专利的内容,已经过作者单位保密审查。3.作者署名和排序无异... 在投稿、稿件处理、发表等过程中,作者需注意如下问题:1.稿件是作者独立取得的原创性研究成果,无抄袭,无一稿多投,未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2.稿件无政治错误,不涉及保密和拟申请专利的内容,已经过作者单位保密审查。3.作者署名和排序无异议,单位署名和排序无争议,且无知识产权纠纷。在稿件处理过程中,如有作者或单位署名变更,需有全体作者亲笔签名和全部单位盖章同意的书面声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稿件 政治错误 原创性 研究成果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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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的检讨与重构
19
作者 李文凯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79-90,105,共13页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所作的制度安排存在不合理之处,导致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难以区分,增加了法律适用难度。通过对我国职务作品制度现状和两大法系相关理论源流、制度背景以及法律实践的考察,澄清职务作品的价值...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所作的制度安排存在不合理之处,导致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难以区分,增加了法律适用难度。通过对我国职务作品制度现状和两大法系相关理论源流、制度背景以及法律实践的考察,澄清职务作品的价值基础和法理逻辑,有助于对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形成针对性建议。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核心,是要处理员工智力创作行为与单位投入及监督控制之间的关系,从著作权法理逻辑上看,应当区分作者身份认定与著作权赋权,将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赋予单位,将实际创作人认定为职务作品的作者,并由作者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在制度设计和实际运用中,应通过健全法人作品制度,修改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完善一般职务作品规则,引入高校教师例外规则等路径,重构我国的职务作品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作品 法人作品 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 雇佣作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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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归责的基础定位
20
作者 王艳芳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75-92,共18页
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归责以“避风港”规则为基本抓手,以保护著作权与适当定位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为总基调,以兼顾著作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协同发展为基本目标。治理网络著作权侵权以“通知—删除”规则为主要路径,并辅之以网络... 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归责以“避风港”规则为基本抓手,以保护著作权与适当定位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为总基调,以兼顾著作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协同发展为基本目标。治理网络著作权侵权以“通知—删除”规则为主要路径,并辅之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理由知道)的间接侵权归责规则。巨型互联网平台的兴起以及人工智能、算法、过滤等技术的发展,对现行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模式提出新挑战,但不足以构成颠覆性力量。裁判者受既有制度设计的约束,应当敬畏立法边界和抑制轻率的创新冲动,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需要谨守中立理念,重点依靠“通知—删除”(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基本机制,准确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定位,防止通过降低侵权归责标准、附加积极义务等方式,变相加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而破坏著作权制度的利益平衡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著作权 侵权归责 利益平衡 法律中立 行为中立 责任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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