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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漠/荒漠化综合治理:辩证关系和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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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德胜 《中国软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55-65,共11页
荒漠/荒漠化同时具有危害和有益的功能或作用。应当辩证处理荒漠/荒漠化综合治理中防治、保护、治理和利用四者之间的关系。运用矛盾论,荒漠/荒漠化的应然立法理念是如下整体观理念,即以面向荒漠零增长的荒漠化防治为首要,以重要(原生)... 荒漠/荒漠化同时具有危害和有益的功能或作用。应当辩证处理荒漠/荒漠化综合治理中防治、保护、治理和利用四者之间的关系。运用矛盾论,荒漠/荒漠化的应然立法理念是如下整体观理念,即以面向荒漠零增长的荒漠化防治为首要,以重要(原生)荒漠(生态系统)保护为必要,以将适宜治理为草地草原、林地森林或农用地的荒漠予以消灭为重点,以鼓励不导致或不加剧荒漠化为限度而可持续利用荒漠土地上的自然资源为要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基于对荒漠实行普遍性保护的不科学理念,它的荒漠/荒漠化规定存在结构性缺陷。提出建议应基于整体观理念,对该法典(草案)的荒漠/荒漠化规定从3个方面进行结构性修改:突出荒漠化防治和荒漠治理,删除对荒漠(生态系统)进行普遍性保护的规定,以及鼓励对未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的且不宜治理的荒漠土地上的自然资源进行不导致或不加剧荒漠化的利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荒漠/荒漠化 综合治理 辩证关系 立法理念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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