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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登——从一起草场纠纷案例看草原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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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俊平 朱树平 +1 位作者 哈达 王补元 《中国牧业通讯》 2001年第7期28-29,共2页
一、案情  贺某,系内蒙古乌盟四子王旗红格尔苏木乌兰忽洞嘎查牧民,于1984年与其次子迁往该苏木莫日图嘎查长子居住处。1988年,草牧场承包到户,期限10年,贺某与其次子在户籍地乌兰忽洞嘎查分得草场64hm2,但因其家住莫日图嘎查... 一、案情  贺某,系内蒙古乌盟四子王旗红格尔苏木乌兰忽洞嘎查牧民,于1984年与其次子迁往该苏木莫日图嘎查长子居住处。1988年,草牧场承包到户,期限10年,贺某与其次子在户籍地乌兰忽洞嘎查分得草场64hm2,但因其家住莫日图嘎查,草场一直闲置至今,所养牲畜在莫日图嘎查牧民杨某所承包的120hm2草场上无偿放牧。1998年,草牧场进行二轮承包,换发新证,承包期延长到了30年。换证后,因牧民管理草场意识增强,草场实施了围栏管理,杨某牲畜无草场可放,于是要求贺某归还草场,盖房管理,贺某不还,由此引发纠纷。旗草原监理所调查取证处理,协商未果。随后,旗监理所依据《草原法》“草场所有权、使用权等法律保护”及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地方法规规定,对贺某下发了将所占草场归还杨某的行政裁决通知书。贺某不服,向旗人民法院提起讼诉,把旗草原监理所推上了被告席。旗法院取证认定1988年草场承包到户面积是以1983年家庭联产承包到户时牧民所分得的牲畜为依据而划定的,而此时原告贺某户籍在乌兰忽洞嘎查,草场二轮承包时,户籍和草场经营使用权仍在原嘎查,所以贺某应无条件将所占草场归还杨某,维持了被告旗监理所的行政裁决通知书。接到判决书后,贺某不服,以在莫日图嘎查居住15年,一直交纳各种税费、摊派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运用法律不当为由上诉于乌盟中级人民法院。盟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取证和开庭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草场纠纷案例 草原执法 案情 案例分析 发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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