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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立法检视与规则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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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幸欢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10-126,共17页
“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确立,是我国环境治理向度上的深刻变革。本质上,“自然恢复为主”并不是对人工干预的绝对排斥,而是强调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以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为主,辅之以必要的人工修复措施,其目标是恢复生态系统的原真... “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确立,是我国环境治理向度上的深刻变革。本质上,“自然恢复为主”并不是对人工干预的绝对排斥,而是强调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以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为主,辅之以必要的人工修复措施,其目标是恢复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规制对象是人类不当的干扰行为,而非生态环境。对“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立法检视表明,最低干预理念缺失、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相协调理念不显,其核心规则缺失、配套规则精细化构造不足,难以实现该原则之立法目的。鉴于此,应将“自然恢复为主”确立为我国正在编纂中的《生态环境法典》的基本原则。同时,基于最低干预理念、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相协调理念,确立自然恢复规则、分级分类保护规则等核心规则;基于系统性修复理念、多元共治理念,完善分区管控规则、公众参与规则等配套规则,从而构建完整的由“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统辖的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恢复为主 生态环境修复 人工修复 最低干预理念 系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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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保护法》背景下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的制度调适——以流域中上游地区为规制重点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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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雷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64-174,共11页
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地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该地区的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实践已开展了七十余年。随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的提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 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地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该地区的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实践已开展了七十余年。随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的提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黄河流域系统修复框架下的水土保持工作也被赋予了新的时代使命。为解决相关实践在大流域尺度、生态脆弱区域、小流域单元、林草管护领域存在的问题,未来应在水土保持工作选择性纳入生态修复大系统的基础上,通过“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确立、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的落实、地方河湖长制的职能拓展、适应性管理方法的逐步推广,实现流域中上游地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的制度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黄河保护 自然恢复为主 水土保持生态自然修复 系统修复 适应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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