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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三阶:中西协商民主税收立法史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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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人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07-216,共10页
税收法定原则是人类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完善的必由之路,其制度基因密码是协商民主。税收法定原则呈现出两个层面的三级阶梯递进模式:在法律层面,它包含议会自主立法、授权立法、平移立法三级立法模式;在政治层面,它经历英国、... 税收法定原则是人类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完善的必由之路,其制度基因密码是协商民主。税收法定原则呈现出两个层面的三级阶梯递进模式:在法律层面,它包含议会自主立法、授权立法、平移立法三级立法模式;在政治层面,它经历英国、美国、中国三级协商民主政治制度。科学理解税收法定原则应当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基本原理,既客观肯定英国古典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进步性,又充分关注美国现代税收法定原则的时代变革性,同时还应当甄别其由阶级局限性和政治保守性决定的反协商民主的阶级本质。新时代中国税收法定原则具有包容、吸纳西方先进历史经验的开放性,能够全面、真正践行协商民主,在全国人大主导下,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热情和智力,实现税收立法效率最大化和立法质量最优化,真正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收法定原则 协商民主 自主立法 授权立法 平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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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主性地方立法的良法标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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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伟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173-176,共4页
自主性地方立法具有自主性、地方性特点。自主性地方立法是我国多样化的客观情况使得各地事务表现出较大的差异的必然结果。地方立法具有不得抵触宪法和上位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地方事务有特别针对性、与同位阶相关立法协调等特定性良法... 自主性地方立法具有自主性、地方性特点。自主性地方立法是我国多样化的客观情况使得各地事务表现出较大的差异的必然结果。地方立法具有不得抵触宪法和上位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地方事务有特别针对性、与同位阶相关立法协调等特定性良法标准。自主性地方立法逐渐成为地方立法的主流,其主要内容侧重于社会性事务和地方性事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立法 自主立法 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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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自主性立法中的立法事实查明与论证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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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轶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44-153,共10页
根据权威机构的法律释义可知,自主性立法是一种对不涉及需要由中央统一立法的事项进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类型。由此出发,自主性立法中的立法事实的查明和论证可分为两类,即对于与“不需要由中央统一立法的事务”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 根据权威机构的法律释义可知,自主性立法是一种对不涉及需要由中央统一立法的事项进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类型。由此出发,自主性立法中的立法事实的查明和论证可分为两类,即对于与“不需要由中央统一立法的事务”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大事项相关的“制度事实”的查明和论证以及对于与“具有地方特色的事务”和“不具有地方特色的事务”相关的“自然-社会事实”的查明和论证。其中,对于“制度事实”的查明和论证要求地方立法机关高度关注中央文件、正式立法、法律询问答复、立法草案、立法规划等官方资料,对于“自然-社会事实”的查明和论证要求地方立法机关在充分理解自主性立法中的“地方特色”基础上,对于自然事实、民间规范类事实和意见反馈类事实进行有效搜集、鉴别和认定。在立法精细化和科学立法的意义上,自主性立法质量的有效提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在立法的全过程中实现对于立法事实信息的持续获取和不断更新,充分吸收和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的技术优势来减少搜集、分析事实信息方面的工作成本,并不断激发和挖掘现有立法参与形式的运行潜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主立法 立法事实 制度事实 自然-社会事实 查明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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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批准制度之检视——以《宪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为基础的展开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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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海良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25-132,共8页
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源于地方治理的内在要求。尽管2018年修宪为设区的市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提供了宪法依据,但仍然保留了须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这一具有争议的规定。对批准制度的批评在于,它不仅抑制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自主... 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源于地方治理的内在要求。尽管2018年修宪为设区的市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提供了宪法依据,但仍然保留了须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这一具有争议的规定。对批准制度的批评在于,它不仅抑制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自主权,而且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各类地方立法权中,没有平等对待该权力。从对设区的市立法的监督来看,该批准制度也难以避免必要性的质疑。基于此,随着事后监督体系的完善,废除该制度应是必然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批准制度 地方立法自主 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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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之法律地位批判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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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干建华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84-190,共7页
探究人工智能在法律上的地位,需要先对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律体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如果认为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最终立基于人的自主立法的道德主体地位,那么只要人工智能无法超越作为人类追求更好生活之工具的意义,它与对人赋予权利并施... 探究人工智能在法律上的地位,需要先对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律体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如果认为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最终立基于人的自主立法的道德主体地位,那么只要人工智能无法超越作为人类追求更好生活之工具的意义,它与对人赋予权利并施加义务的法律就无必然关系。法律作为一个在观念上组织起来的融贯体系,仅仅要求、允许或禁止处于该体系之下的行动者采取特定的行动方式。人工智能既无自主立法的可能,也无取代自然人法官并消除其可能恣意行为的能力。宣称人类可以凭借人工智能为人类自身立法或者消除人类本身的恣意行为,是对人工智能和人类理性的双重误解,也是人类对自身道德主体地位的自我降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体系 自主立法 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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