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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不动产登记的电子化和自主化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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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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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韶关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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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28-34,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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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7批面上资助(2015M570203)
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资助项目(Yq201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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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研究目的:研究不动产登记电子化、自主化的必要性、可能性及其法理基础。研究方法:比较分析和演绎推理相结合。研究结果:(1)不动产登记制度要在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和减少登记错误。(2)英国开了不动产电子登记的先河,其以电子转让文件替代纸质转让书的做法提高了转让效率,并在抵押自主解除登记方面做了尝试。(3)中国应当在静态上实现登记簿的电子化;在动态上实现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自主化。研究结论:自主登记是必要的且是可行的,不动产登记的电子化和自主化应当建立在权利登记制之上,并以抽象原则和风险自担作为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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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管理
不动产登记
电子登记
自主登记
抽象原则
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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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and administration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electronic registration
autonomy registration
principle of abstraction
assumption of the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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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301.2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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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法典》视野下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的构造
被引量: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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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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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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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38-52,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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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大项目“民法典担保法的解释与适用”(20XNL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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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登记对抗主义之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功能不在于创设一个新的权利,而在于为与担保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息以及为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提供基础。如此,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民法典》就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的功能主义立法方法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前提。在维持特殊动产、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的前提下,统合没有所有权登记的标的物上的担保登记系统,并建立两大登记系统之间的电子链接。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是基于互联网的完全电子化的登记系统,其编制采取人的编成主义,并辅之以物的编成主义,涵盖所有在功能上起担保作用的交易类型。担保权人可以自主在线完成登记和查询,但为防止欺诈登记和虚假登记,担保人享有受领登记通知、请求注销或修正登记的权利,担保权人负有注销登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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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登记对抗主义
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
人的编成主义
电子化登记系统
自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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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filing confrontation doctrine
filing system of security interests over movables and rights
debtor-based registration and searching
electronic filing system
self-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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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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