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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的类型构造及效果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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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施宇宸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61-173,共13页
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素有“担保权构造说”与“所有权构造说”之分,二者均在股债界分视角下阐释权利性质。一元构造面临功能化过度、合同内部利益与公司利益失衡的质疑。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应充分尊重商事交易的结构性与复杂性,... 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素有“担保权构造说”与“所有权构造说”之分,二者均在股债界分视角下阐释权利性质。一元构造面临功能化过度、合同内部利益与公司利益失衡的质疑。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应充分尊重商事交易的结构性与复杂性,采取场景化思维,类型化为隔绝公司治理型、监督公司治理型以及控制公司治理型。自权利性质观之,对应的是彻底功能化的担保权利、兼具组织法色彩的担保权利、具备担保功能的股东权利三阶序列。在类型构造的识别上,应构建以“公司意思”与“合意内容”为要素的动态判断体系。在隔绝公司治理型交易中,采取全面功能化路径,适用股权质押规则;在监督公司治理型交易中,采取适度功能化路径,债权人承担以“禁止权利滥用”为中心的消极义务,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责任体系。在控制公司治理型交易中,应限制担保功能化程度,债权人承担以“信义义务”为中心的积极义务,以股东出资为中心的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让与担保 类型构造 规范效果 担保权利 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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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股权让与担保案件裁判路径的反思与再造——基于全国187份裁判文书的调查和分析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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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国栋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61-168,175,共9页
《九民纪要》第71条确立了“名为股权让与,实为债权担保”的裁判路径,对股权让与担保案件审理具有风向标的作用,尚有若干问题有待澄清: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公示的法律效果以及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最高法院司法政策确立的裁判路... 《九民纪要》第71条确立了“名为股权让与,实为债权担保”的裁判路径,对股权让与担保案件审理具有风向标的作用,尚有若干问题有待澄清: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公示的法律效果以及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最高法院司法政策确立的裁判路径在克服股权让与担保中“担保手段超越经济目的”缺陷的同时,引发了理论上的争议、技术上的困惑以及体系上的龃龉,实际上并不可取。新颁布的《民法典》对既有担保规范和制度进行调适,为股权让与担保裁判路径的重构提供实质性的保障。《民法典》所确立的担保体系下,应该承认股权转让合同以及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明确债权人的股东地位,尊重当事人运用股、债这两种融资工具所创设的交易模式来处理相关纠纷。针对股权让与担保的固有缺陷,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分股权的享有和行使,对债权人行使股东权利予以限制,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激活股权让与担保的融资潜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让与担保 股权转让行为 裁判路径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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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限制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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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海放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61-176,共16页
近年来,伴随着活跃的融资活动而产生的股权让与担保实践,被认为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所明确的让与担保制度,并不能直接推出承认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结论。司法案件... 近年来,伴随着活跃的融资活动而产生的股权让与担保实践,被认为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所明确的让与担保制度,并不能直接推出承认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结论。司法案件审判结果固然可以作为观察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样本,但其呈现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合同效力、担保责任等层面,未能全面构建股权让与担保涉及股权变动、公司治理、民事执行、破产等层面的协调体系。从制度功能讲,股权让与担保未必能促进融资,反而可能增强股权受让人的强势地位。不应急于将股权让与担保明确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应对司法实践纠纷解决,可区分股权让担保的对内对外关系处理。对内关系中,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股权让与担保所涉的融资、股权转让、担保意思做整体性解释;对外关系中,应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原则,通过保护第三人的信赖,来具体阐释涉股权让与担保的股东权利、公司治理、民事执行、破产清偿等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 股权质押 商事外观 物权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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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区分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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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晓静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85-96,188,共13页
股权让与担保涉及相互关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和股权担保法律关系,包含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和股权担保的意思表示。以债权届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点为分界点,股权让与担保的过程可被分为担保信托和股权变价两个阶... 股权让与担保涉及相互关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和股权担保法律关系,包含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和股权担保的意思表示。以债权届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点为分界点,股权让与担保的过程可被分为担保信托和股权变价两个阶段。在担保信托阶段,法律意义上和经济意义上的股权权属发生分离。在法律意义上,股权所有权发生转移,债权人成为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义务;在经济意义上,股权仍然归属于债务人/担保人,不能成为债权人的责任财产。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可以在股权让与担保合同中对股东权利的行使作出约定,但该约定仅在当事人间有效,不能延伸至公司内部。债权届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利且有义务处分已变更至其名下的股权,并将优先清偿其债权后的剩余款项返还给债务人/担保人。在股权让与担保中应坚持区分原则,在合同法、公司法和物权法的适用中分清法域界限,区分法律关系,从而实现股权让与担保所涉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让与担保 股权转让 股权担保 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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