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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基于信息重大性的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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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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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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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1-122,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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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新《公司法》第140条第2款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权。司法实践则经历了认定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到无效的转变。股权代持协议一概无效的观点,不符合新《公司法》的规范意旨,过分干涉了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增加了股权代持协议中的道德风险。应当以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具有重大性,即是否会对不特定多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作为判断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性的标准。这种相对明晰的标准符合新《公司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范意旨,有助于市场主体事前对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减少事后纠纷的发生。同时,该标准较好地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也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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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公司法》
上市公司
股权代持协议
信息重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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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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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股权代持协议无效时的权益归属问题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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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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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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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S02期120-12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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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可能因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协议内容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或有悖于公序良俗而嗣于无效。在股权代持协议无效情形下,司法实践与学理上对争议股权的归属及相关投资收益的分配问题均存在争议。股权归属和利益分配问题与股权代持协议自身性质密切相关,但在考察权利归属问题时,也需将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智力、各项劳动投入因素纳入考虑范围,除此之外,亦需结合善意第三人信赖因素对相关问题进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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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权代持协议
权利归属
利益分配
不法原因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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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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