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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债融合视域下对赌协议的本质属性与法律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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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张仪昭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47-258,共12页
伴随2023年《公司法》的颁布和适用,如何在新法视域下理解对赌协议的法律本质并处理对赌协议履行难题是对赌协议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新面向。对赌协议目前仍存在理论疑难与实践困境:其一,对赌协议的认定和构成存在困惑,其与明股实债的区分... 伴随2023年《公司法》的颁布和适用,如何在新法视域下理解对赌协议的法律本质并处理对赌协议履行难题是对赌协议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新面向。对赌协议目前仍存在理论疑难与实践困境:其一,对赌协议的认定和构成存在困惑,其与明股实债的区分是目前司法实践的核心问题;其二,对赌协议效力与履行区分存在悖论。目前,尽管对赌协议在原则上被认为有效,但在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出现了首例因违反证券市场公共利益而被认定无效的案件。《九民纪要》所提出的“效力-履行区隔论”使对赌协议陷入“履行悖论”,实际履行面临法律和事实上的困境。针对这些问题,应当重新厘清对赌协议的法律本质,并在此基础上重塑对赌协议履行困难的规范解法。首先,对赌协议法律性质特殊,是股权和债权融合的产物。这反映在对赌协议承载的经济利益状态上,其存在趋同与分化的特点,对赌协议投资方的经济利益存在债权人化的倾向。对赌协议的作用场域复杂,受到公司、合同和会计准则、金融监管规则的约束和限制。对赌协议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实现机制存在交叉竞合,在交易构造上符合股债结合型融资的特质,在外部关系上,投资人身份在公司登记材料上记载为股东,而在内部关系上,投资人实际的法律地位是债权人而非股东,这种身份的交叉与转化依靠合同法与公司法工具。其次,对赌协议履行不能的法律困境根植于其股债融合的本质中,契约规则、组织法规则、会计准则、监管规则应当实现在对赌协议纠纷处理和争议解决上的协调统一。最后,在股债融合视域下,应当通过解释2023年《公司法》中有关类别股的相关规范实现对赌协议的履行。在种类上,应当明确对赌协议可以被类推适用为144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优先股;在行权上,应当适用优先股表决权行使的一般限制并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承担对投资方的特别信义义务。此外,还应当优化公司利润分配规则和减资规则的财源限制以及相关程序,促进公司在不丧失偿债能力的基础上灵活处理其资产以及公司法资本制度革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赌协议 股债融合 2023年《公司法》 公司资本制度 中小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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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型对赌协议阶段性性质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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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柔兵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117-122,共6页
随着《九民纪要》的公布,对赌协议的讨论从效力问题转向可履行性问题,特别是对赌协议的履行不能问题。文章认为解决当前对赌协议履行不能的困境,应从其性质的特殊性入手,根据其阶段性特征不同,而将其分阶段进行性质判断,性质的不同会导... 随着《九民纪要》的公布,对赌协议的讨论从效力问题转向可履行性问题,特别是对赌协议的履行不能问题。文章认为解决当前对赌协议履行不能的困境,应从其性质的特殊性入手,根据其阶段性特征不同,而将其分阶段进行性质判断,性质的不同会导致解决方式的不同。对赌协议整体包括前期的估值、磋商、投资融资阶段以及目标业绩不达标的退出和补偿阶段。磋商和投资融资阶段,因投资人履行出资义务,从而相应的取得了股东身份,并且基于该股东身份对公司享有管理参与权,符合股权特征。而在退出和补偿阶段,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事先约定的退出条款生效,二者之间所存在的仅仅是一个股权回购款待于支付的问题,此时有确切的支付价款时间点,有固定的待支付数额,具有债权特征。因此应当看到对赌协议过程中权利性质的转换。此外,出于商事自由的特点,从尊重双方当事人当时意愿角度出发,可将同意签订增资时对赌协议的决议视为其后减资的预先决议,此外,参考最高院对于华工案的处理,可对于计入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金的部分分开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赌协议 股债融合 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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