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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特别性与规范表达——基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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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海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12-121,131,共11页
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构造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继承权又是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核心内容。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特别性主要体现在:继承主体方面,需区分继承人是本集体成员还是非本集体成员;继承效果方面,绝大部分... 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构造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继承权又是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核心内容。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特别性主要体现在:继承主体方面,需区分继承人是本集体成员还是非本集体成员;继承效果方面,绝大部分非本集体成员继承人只能继承取得股份的有限权能,绝大多数本集体成员继承人不会因继承股份增加表决权比例;继承客体方面,宜表达为股份而不是股权或资格。难以也不宜划分资格股与追加股差别继承。本集体成员继承的,应限制户内人均占股比例;非本集体成员继承的,应限制个人占股比例。户内任一集体成员死亡后即可办理继承手续;继承人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开始享有股东资格及相应权利,但未经外部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应慎用“减人不减股”“户内共享股份”等类似表达,以防影响集体资产股份主体为个人的解读。无人继承的股份应计入集体股或将其价款计入公益金管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资产 股份继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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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思考——基于成都市温江区XX村案例的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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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明星 黄凤华 陈英 《农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31-33,共3页
赋予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与重要目标。根据当前改革试点的整体情况来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权能实现仍然面临着诸多瓶颈问题,... 赋予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与重要目标。根据当前改革试点的整体情况来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权能实现仍然面临着诸多瓶颈问题,经分析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权属性质的转变与集体经济的组织模式不协同导致的,主要表现在成员资格与股份继承权之间的矛盾。结合改革试点过程中的具体情况来看,迫切需要尽快结合理论逻辑,从制度和法律层面理清相关概念,明确各类边界,并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创新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运营模式,推动农村改革稳步前进,从而为实现城乡统筹与市场一体化打牢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资产 股份继承 成员资格 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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