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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医疗领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适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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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加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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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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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366-367,39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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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医院人文建设与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研究"(编号:13GLB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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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医疗领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认定具有相当的特殊性。聚众行为很多情况下具有临时起意的特征,不以事先策划、安排为犯罪构成条件;"情节严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的表现,如犯罪动机、行为方式等,在认定时应当考虑刑罚应有的谦抑性;"医疗无法进行"应当是医疗机构某一项医疗工作或管理工作无法开展,并非指当事医生无法工作,也不是指整个医疗机构的医疗无法运行;较之于其他行业,医疗领域中的"严重损失"不能仅限于扰乱医疗秩序的时长,短时间聚众行为导致其他患者人身损害后果或者医疗设备等严重损坏的,也应当认定为"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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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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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edical services
crime of gathering to disturb public order
gravity of circum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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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R197.1
[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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