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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领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适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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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加栋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366-367,390,共3页
医疗领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认定具有相当的特殊性。聚众行为很多情况下具有临时起意的特征,不以事先策划、安排为犯罪构成条件;"情节严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的表现,如犯罪动机、行为方式等,在认定时应当考虑刑罚应... 医疗领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认定具有相当的特殊性。聚众行为很多情况下具有临时起意的特征,不以事先策划、安排为犯罪构成条件;"情节严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的表现,如犯罪动机、行为方式等,在认定时应当考虑刑罚应有的谦抑性;"医疗无法进行"应当是医疗机构某一项医疗工作或管理工作无法开展,并非指当事医生无法工作,也不是指整个医疗机构的医疗无法运行;较之于其他行业,医疗领域中的"严重损失"不能仅限于扰乱医疗秩序的时长,短时间聚众行为导致其他患者人身损害后果或者医疗设备等严重损坏的,也应当认定为"严重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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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不限于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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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汝洪 《现代法学》 1983年第4期39-40,共2页
目前,一些刑法教材在论述刑法第158条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罪时,认为构成该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例如,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谈到:“……刑法分则规定某些犯罪构成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例如第158条扰乱社会秩序罪,第159条聚... 目前,一些刑法教材在论述刑法第158条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罪时,认为构成该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例如,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谈到:“……刑法分则规定某些犯罪构成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例如第158条扰乱社会秩序罪,第159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都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按照刑法惩处;不是首要分子的就不以犯罪论处。”(第196页) 我认为,这种把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限定在首要分子特殊范围内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首要分子 社会秩序 刑法分则 扰乱 主体限定 犯罪构成 高等学校 犯罪主体 公共场所 聚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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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立法规定质疑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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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剑 叶良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135-139,共5页
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随意殴打”型、“追逐辱骂”型、“强拿损毁”型、“起哄闹事”型可分别为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所吸纳,寻衅滋事罪的独立性值得重... 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随意殴打”型、“追逐辱骂”型、“强拿损毁”型、“起哄闹事”型可分别为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所吸纳,寻衅滋事罪的独立性值得重新审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法拘禁罪 故意伤害罪 侮辱罪 抢劫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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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犯罪应分设罪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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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世名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5期25-26,共2页
实践中常称:“流氓罪”是“口袋罪”,其意指刑法条文不能套进去的某些犯罪行为被笼统归入“流氓罪”。对此笔者试作以下分析思考。一、现行刑法规定的缺陷刑法第160条对流氓罪的罪状表述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 实践中常称:“流氓罪”是“口袋罪”,其意指刑法条文不能套进去的某些犯罪行为被笼统归入“流氓罪”。对此笔者试作以下分析思考。一、现行刑法规定的缺陷刑法第160条对流氓罪的罪状表述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立法本意是,流氓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公共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生活准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氓罪 公共秩序 犯罪行为 流氓动机 聚众斗殴 情节恶劣 立法本意 寻衅滋事 公共场所 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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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流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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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滕元瑜 《现代法学》 1982年第2期41-44,共4页
流氓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比较突出的一种犯罪,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极大。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的范围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聚众斗殴”,是指流... 流氓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比较突出的一种犯罪,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极大。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的范围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聚众斗殴”,是指流氓分子为了称王称霸、争风吃醋、报复私仇等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氓罪 聚众斗殴 公共场所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社会公共秩序 妇女 社会秩序 情节恶劣 犯罪行为 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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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塔吊要回欠薪 结果被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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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遵臣 周颖慧 《农村百事通》 2017年第2期52-52,共1页
2015年8月1日,山东省威海市一男为了讨要被拖欠的工资,爬上了近40米高的塔吊,以不付工资就跳下塔吊威胁老板。经公安部门协调,该男子当天拿回了5万余元欠薪,但他本人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7月29日10时,在威海市... 2015年8月1日,山东省威海市一男为了讨要被拖欠的工资,爬上了近40米高的塔吊,以不付工资就跳下塔吊威胁老板。经公安部门协调,该男子当天拿回了5万余元欠薪,但他本人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7月29日10时,在威海市区一建筑工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罚款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塔吊 塔式起重机 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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