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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联合惩戒规范化问题研究
被引量:
14
1
作者
韩家平
许荻迪
关媛媛
《征信》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1-17,共7页
随着失信联合惩戒在更大范围和更广领域的推广,个别地方在实践中出现了过罚不相当、惩戒措施泛化、"黑名单"管理失当等现象,需要引起高度关注。鉴于我国目前实施的部分行政性信用联合惩戒措施已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应纳入法治...
随着失信联合惩戒在更大范围和更广领域的推广,个别地方在实践中出现了过罚不相当、惩戒措施泛化、"黑名单"管理失当等现象,需要引起高度关注。鉴于我国目前实施的部分行政性信用联合惩戒措施已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应纳入法治规范。借鉴国外失信联合惩戒的主要做法,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完善我国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一是加快公共信用联合惩戒立法;二是实行联合惩戒目录清单制管理,使联合惩戒措施显性化、公开化、可预期;三是加快建立市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市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和公共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互通互动、协调发展的联合惩戒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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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失信
联合
惩戒
市场
信用
联合
惩戒
公共
信用
联合
惩戒
行政处罚
联合
惩戒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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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政府采购领域中“较大数额罚款”之解释路径——以《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第(5)项为展开
2
作者
张旭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03-108,共6页
政府采购领域中基于“较大数额罚款”的招投标资格限制标准争议是长期困扰学界和业界的疑难问题,即便财政部推出全国性的统一标准之后,也未从根本上解决该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路径问题。基于《政府采购法》等上位法的立法目的解释,应...
政府采购领域中基于“较大数额罚款”的招投标资格限制标准争议是长期困扰学界和业界的疑难问题,即便财政部推出全国性的统一标准之后,也未从根本上解决该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路径问题。基于《政府采购法》等上位法的立法目的解释,应当明确政府采购领域中作为重大违法记录的“较大数额罚款”,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限制标准,须严格遵循法律优越原则,禁止不当适用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标准。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解释路径存在统一定量和个案裁量两条进路,可以根据执法情景选择适用。同时财政部门在个案认定中还要充分考虑到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失信认定体系与另案处罚机关的个案判断权,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是否达到“较大”,以实现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风险管制与违法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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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府采购
较大数额罚款
定量
裁量
联合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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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失信联合惩戒规范化问题研究
被引量:
14
1
作者
韩家平
许荻迪
关媛媛
机构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
出处
《征信》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1-17,共7页
文摘
随着失信联合惩戒在更大范围和更广领域的推广,个别地方在实践中出现了过罚不相当、惩戒措施泛化、"黑名单"管理失当等现象,需要引起高度关注。鉴于我国目前实施的部分行政性信用联合惩戒措施已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应纳入法治规范。借鉴国外失信联合惩戒的主要做法,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完善我国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一是加快公共信用联合惩戒立法;二是实行联合惩戒目录清单制管理,使联合惩戒措施显性化、公开化、可预期;三是加快建立市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市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和公共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互通互动、协调发展的联合惩戒新格局。
关键词
失信
联合
惩戒
市场
信用
联合
惩戒
公共
信用
联合
惩戒
行政处罚
联合
惩戒
机制
Keywords
joint dishonesty disciplinary actions
joint disciplinary actions related to market credit
joint disciplinary actions related to public credit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joint disciplinary mechanism
分类号
F832.1 [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0.4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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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政府采购领域中“较大数额罚款”之解释路径——以《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第(5)项为展开
2
作者
张旭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03-108,共6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项目“中华法系与中华法律文化问题研究”(批准号:20@ZH038)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政府采购领域中基于“较大数额罚款”的招投标资格限制标准争议是长期困扰学界和业界的疑难问题,即便财政部推出全国性的统一标准之后,也未从根本上解决该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路径问题。基于《政府采购法》等上位法的立法目的解释,应当明确政府采购领域中作为重大违法记录的“较大数额罚款”,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限制标准,须严格遵循法律优越原则,禁止不当适用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标准。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解释路径存在统一定量和个案裁量两条进路,可以根据执法情景选择适用。同时财政部门在个案认定中还要充分考虑到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失信认定体系与另案处罚机关的个案判断权,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是否达到“较大”,以实现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风险管制与违法威慑。
关键词
政府采购
较大数额罚款
定量
裁量
联合信用惩戒
分类号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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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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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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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失信联合惩戒规范化问题研究
韩家平
许荻迪
关媛媛
《征信》
北大核心
202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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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政府采购领域中“较大数额罚款”之解释路径——以《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第(5)项为展开
张旭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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