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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演者权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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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建斌 《求是学刊》 CSSCI 2000年第3期80-82,共3页
表演者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邻接权之一 ,在这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有争议的问题 ,反映出相关的立法有许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之处。本文对表演者权的主体、职务表演的表演者权归属、表演者权与肖像权的关系等几个典型问题进行了... 表演者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邻接权之一 ,在这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有争议的问题 ,反映出相关的立法有许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之处。本文对表演者权的主体、职务表演的表演者权归属、表演者权与肖像权的关系等几个典型问题进行了较全面地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邻接权 表演者权 职务表演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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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偶像“表演”著作权法规制的困境及其破解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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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山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74-91,共18页
“云演艺”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与之相伴生的虚拟偶像“表演”的法律规制问题亟需解决。虚拟偶像“表演”的本质是借助虚拟现实技术对作品进行复制、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的利用,虚拟偶像是以可视化方式展现的数据,“表演”过... “云演艺”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与之相伴生的虚拟偶像“表演”的法律规制问题亟需解决。虚拟偶像“表演”的本质是借助虚拟现实技术对作品进行复制、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的利用,虚拟偶像是以可视化方式展现的数据,“表演”过程离不开“中之人”提供数据采集样本和同步数据。虚拟偶像“表演”的规制,应当正视产业实践的商业逻辑。在具体路径上,可以借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保护的理论探索,在著作权法层面进行制度创新,将作为表演工具的虚拟偶像和提供数据采集样本与同步数据的“中之人”视为完成“表演”行为的整体,以“特殊职务表演”来确定权利归属及其限制。“中之人”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人身权利,虚拟偶像运营者享有“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人身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中之人”“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制性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偶像 表演 表演者权 特殊职务表演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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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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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迁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8-32,共15页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但两类视听作品分类标准不明,且对其他视听作品采用约定优先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不利于此类视听作品的许可与传播...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但两类视听作品分类标准不明,且对其他视听作品采用约定优先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不利于此类视听作品的许可与传播。当一名合作作者无正当理由反对对合作作品的特定利用时,其他合作作者不能发放专有许可,这可能给合作创作的学术论文和专著的出版带来负面影响。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电台、电视台和报刊通讯社员工的职务作品定为特殊职务作品,可能产生其员工离职后无法获得出版其职务作品文集所须授权的问题。新增的有关职务表演的规定合理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将"演出单位"作为"表演者"的问题。对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的规定并不是法定许可,因为《著作权法》并没有为录音制作者规定除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外的传播权专有权利。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一大亮点是将广播组织的转播权以技术中立的方式拓展至网络环境。有关用作者的署名推定权利存在的规定,被诉侵权人应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已获许可的规定,以及法院有权没收和销毁侵权复制品的规定,均直接来源于《中美经济贸易协定》,其中有些仅具有形式意义。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为摄影作品享受新的保护期(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所设定的条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不一致,可能需要再次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归属 职务表演 录音制品传播获酬权 权利的保护 摄影作品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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