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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指导性案例11号为切入点的反思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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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兵建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46-60,共15页
作为贪污罪构成要件中体现违反了职务廉洁性法益的行为要素,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理论通说及司法解释尝试从形式上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的"职务"做一个界定,没... 作为贪污罪构成要件中体现违反了职务廉洁性法益的行为要素,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理论通说及司法解释尝试从形式上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的"职务"做一个界定,没有从实质上把握其本质内涵,因而未能提供一个明确而又合理的判断标准。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实质内涵是,行为人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之前,要么基于其职务而合法地占有了该公共财物,要么基于其职务和特定事实的发生而享有在价值金额上与其后来所占有的公共财物相对应的债权请求权。基于这个理解,可以对学界以往的一些争论点做出清晰判断。指导性案例11号将"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纳入到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中,无论是从规范根据来看,还是从法理依据来看,抑或是从司法实践的效果来看,指导性案例11号的上述主张都不能得到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廉洁性 占有 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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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益与主体新论——信赖说之提倡与国家工作人员之证立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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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超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399-404,418,共7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保护的法益是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信赖,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职务廉洁性的观点有以偏概全之嫌,与我国诉讼制度中的"法律真实"说相悖。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认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保护的法益是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信赖,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职务廉洁性的观点有以偏概全之嫌,与我国诉讼制度中的"法律真实"说相悖。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认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并非本罪主体的观点陷入了"自然主义谬误"。因本罪属于职务犯罪,刚入职的员工仅对入职后取得的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负有说明义务;在不作为说的语境下,本罪的实行行为是"不能说明来源",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主体不符,不可能成立本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律真实 职务廉洁性 自然主义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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