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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论职业协会惩戒行为司法审查之强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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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谭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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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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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212-21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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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湖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社会自治组织处罚权的公法规制论"(项目号:10A12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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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
                        以平衡司法权和职业协会自治权为基点,法院虽对惩戒规则的解释拥有最后决定权,但是,若职业协会对惩戒规则的解释只是限制了协会章程所赋予协会成员的成员权,且该解释在形式上具有逻辑自洽性和前后解释的一致性,法院应当尊重协会之解释,不可以自己的解释代替协会的解释。对惩戒事实的认定,法院应采"实质性证据"的审查标准,给予职业协会对惩戒事实认定的最大尊重。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适用,职业协会惩戒机构有判断余地之存在,法院应当尊重职业协会由判断余地所形成的自主空间。最后,以自治权和裁量权的双重限制为考察标准,法院对职业协会惩戒中的裁量行为仅作有限审查而非全面审查,以尊重职业协会惩戒中的裁量行为为原则,以不尊重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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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职业协会惩戒行为
                            司法审查
                            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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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D926.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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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论无偏私原则在职业协会惩戒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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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谭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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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湘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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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97-20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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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湘潭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开放课题“社团罚的悖论及其消解--以行政法治为视角”(项目号:10gg0600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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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
                        在职业协会惩戒中,一方面,惩戒决定人不得对裁决结果享有个人利益,尤其是金钱利益,同时,也不得对被惩戒人存在着个人偏见;另一方面,惩戒决定人应当保持独立性,通过内部职能分离制度可确保惩戒决定人的独立性,这兼顾了公正和效率的双重价值。另外,可采合理怀疑标准作为撤销职业协会惩戒决定或主张该惩戒决定无效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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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无偏私
                            职业协会惩戒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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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C912.2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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