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刑法分则中“……的,”、“或者”与构成要件的解释
1
作者 杜文俊 陈洪兵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68-76,共9页
刑法分则中"……的,"是表明罪状表述已经完结的标志,具有这一标志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要素,仅是"或者"后的行为类型成立犯罪的要件;另一种情况是:法条中存在这一标志,"情节严重&q... 刑法分则中"……的,"是表明罪状表述已经完结的标志,具有这一标志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要素,仅是"或者"后的行为类型成立犯罪的要件;另一种情况是:法条中存在这一标志,"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要素是"或者"前后的全部行为类型成立犯罪的共通的要素。上述从形式上得出的结论,若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应予维持;若不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则应进行补正解释。对刑法第397条和第398条应进行补正解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仅是玩忽职守行为成立犯罪的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即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严重"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成立犯罪的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即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分则 '……的 ' 罪状表述完结 '或者' 补正解释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