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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利用网络非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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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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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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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28-135,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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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司法部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项目编号:14SFB200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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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非交易平台存在重要区别,网络平台提供者与利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利用网络非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网络非交易平台提供者为其提供支持的,就改变了网络平台的性质,成为网络交易平台,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网络非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对其提供支持的,网络平台属于自媒体,对于交易行为致害消费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网络非交易平台对于利用其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有偿服务应当承担虚假广告责任,无偿服务通常不应承担虚假广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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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非交易平台
利用
交易活动
损害赔偿责任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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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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