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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司法证明模式质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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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邦武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80-95,共16页
网络犯罪司法证明模式的提出,虽然有反映网络刑事司法证明方法上的便捷,但因受制于主流传统司法证明模式及其理论模糊乃至错误的“前见”,以及对网络犯罪司法证明中算法和数据运用的非理性崇尚,创设者事实上已陷入自己编织的语言陷阱。... 网络犯罪司法证明模式的提出,虽然有反映网络刑事司法证明方法上的便捷,但因受制于主流传统司法证明模式及其理论模糊乃至错误的“前见”,以及对网络犯罪司法证明中算法和数据运用的非理性崇尚,创设者事实上已陷入自己编织的语言陷阱。质言之,如果从刑事司法证明的叙事模式视角审视,网络犯罪司法证明在证明中的异质元素并不足以消解传统司法证明模式的基础性结构,应然意义上司法证明的叙事模式仍然能够涵摄网络犯罪的司法证明。因此,所谓网络犯罪司法证明模式概念的创设实属一种知识冗余,理当为奥卡姆剃刀剃除。置身于近代以降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历史视野,可以肯定“网络犯罪司法证明模式”概念的提出在法学话语创新中的学术自觉与自信。然而,学术话语的创新必须遵循知识生产的内在逻辑,具有必要性、合逻辑性以及真正的合目的性,应当坚守在创新中不离既有话语系统的正途,确使其无违于既有的知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司法证明模式 网络犯罪司法证明模式 叙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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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计量对象海量化的刑事规制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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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平寿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54-69,共16页
我国司法解释性文件根据具体网络犯罪的性质不同,将犯罪对象、危害行为、损害后果、参与人员等计量对象的数量纳入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司法实践中这种计量对象的海量化出现使网络犯罪的事实认定与刑事处理饱受困扰,海量化对象使得传统... 我国司法解释性文件根据具体网络犯罪的性质不同,将犯罪对象、危害行为、损害后果、参与人员等计量对象的数量纳入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司法实践中这种计量对象的海量化出现使网络犯罪的事实认定与刑事处理饱受困扰,海量化对象使得传统刑事印证证明模式面临挑战,计量异议的反驳困难导致控辩举证不能,定罪量刑标准极易突破而造成刑事处罚扩大化和重刑化,计量事实认定如何确立合理规则存在难题。基于网络犯罪计量对象海量化给司法实践造成的现实困境,应立于秩序维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角度,结合刑事法律规定和既有实践经验,在证明方法、证明标准、刑罚适用、入罪条件等方面构建对其处理的适用规则,具体包括,以证明方式的概括印证取代计量对象的具体印证,将计量事实的绝对优势证明独立于普遍性最高证明,以量刑上的从轻处罚弥补事实上的不利认定,从法定刑升格的单一数量标准转向数量与情节的并合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计量对象 印证证明模式 事实认定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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