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航
期刊开放获取
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
期刊文献
+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检索
高级检索
期刊导航
共找到
1
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显示方式:
文摘
详细
列表
相关度排序
被引量排序
时效性排序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认定——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及其适用
被引量:
25
1
作者
冯术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0-19,共10页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商标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则是一致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中的"知道",不应被解释为包括过失意义上的应知,而仅包括实际知道和其证据法上的衍生类型"很可能知道";"知道"...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商标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则是一致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中的"知道",不应被解释为包括过失意义上的应知,而仅包括实际知道和其证据法上的衍生类型"很可能知道";"知道"的证明中,法官应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根据网络服务的内容、所涉民事权益的类型、应采取的必要措施的类型来确定"红旗规则"在不同情形下的适用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应是对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最有效的措施,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此仅承担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此外,必要措施不应对网络用户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但在通知—删除程序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通知—删除规则"规定的是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与著作权法领域的通知—删除制度在性质和内容上均不同,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的情况下,该条款不能发挥作用,因此应在商标法领域另行引入著作权领域的程序性通知—删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
商标侵权
过错
过失
间接侵权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认定——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及其适用
被引量:
25
1
作者
冯术杰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0-19,共10页
文摘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商标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则是一致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中的"知道",不应被解释为包括过失意义上的应知,而仅包括实际知道和其证据法上的衍生类型"很可能知道";"知道"的证明中,法官应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根据网络服务的内容、所涉民事权益的类型、应采取的必要措施的类型来确定"红旗规则"在不同情形下的适用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应是对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最有效的措施,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此仅承担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此外,必要措施不应对网络用户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但在通知—删除程序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通知—删除规则"规定的是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与著作权法领域的通知—删除制度在性质和内容上均不同,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的情况下,该条款不能发挥作用,因此应在商标法领域另行引入著作权领域的程序性通知—删除制度。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
商标侵权
过错
过失
间接侵权
Keywords
responsibility of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negligence
indirect infringement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4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认定——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及其适用
冯术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
25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页
确定
用户登录
登录
IP登录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