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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法行为的行刑衔接——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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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少江 郑延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38-49,共12页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自设立以来适用率极低,长期以往将导致该条款逐渐趋于僵尸化。根据司法现状分析,法规范适用不清晰与行政执法“大卡口”导致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不能有效衔接。基于此,应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坚持刑事违...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自设立以来适用率极低,长期以往将导致该条款逐渐趋于僵尸化。根据司法现状分析,法规范适用不清晰与行政执法“大卡口”导致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不能有效衔接。基于此,应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坚持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和实质解释论,以质量统一说作为违法性判断模式,进而明确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界限。应当完善违法性规范认定,限定安全管理义务范围、明晰责令改正的法律性质、明确拒不履行的内在要求,实现行刑衔接的畅通和网络不法行为的有效打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行刑衔接 违法性判断模式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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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递进式规制模式:从行政命令到刑法惩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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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威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7-86,共10页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行政前置程序的识别、行政前置程序的规范化和各层次规范要素等问题,实践适用存在困顿,理论研究也相对阙如。从法理上看,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涵盖民刑衔接和行刑衔接两种模式。与前者相比,后种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行政前置程序的识别、行政前置程序的规范化和各层次规范要素等问题,实践适用存在困顿,理论研究也相对阙如。从法理上看,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涵盖民刑衔接和行刑衔接两种模式。与前者相比,后种模式规制的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并带有明显的立法递进式色彩。设置这种模式有助于网络信息技术发展、保护和保障机能的双重实现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遵守。从前置模式来看,“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命令,规制的对象是网络平台以及需规范的具体程序。从后盾模式来看,当法益遭受实质侵害时,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刑法惩罚模式才会启动。刑法惩罚模式开始启动时,需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进行实质限缩和将本罪认定为复合罪过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 网络服务提供者 行政程序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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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条款“僵尸化”的反思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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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12,共12页
网络安全作为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并存的双重社会背景下的产物,已成为总体国家安全的关键内容。刑法在维护网络安全的任务中,既要发挥保障法的职能,也要更好地平衡安全与自由的价值。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刑法维护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作为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并存的双重社会背景下的产物,已成为总体国家安全的关键内容。刑法在维护网络安全的任务中,既要发挥保障法的职能,也要更好地平衡安全与自由的价值。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刑法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武器,在实践中却面临“僵尸化”困境(而非“口袋化”问题)。该罪的主体仅指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旨在督促其发挥技术控制优势,履行事后“通知—移除”义务,协助治理网络环境、维护网络安全。考虑到该罪中“拒不改正”的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体系解释的要求,应当认为该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该罪中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仅限于内容管理义务、用户信息保护义务以及信息备份留存义务;应将“违法信息”限定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包括纯属侵害公民个人民事权利的信息;“有其他严重情节”,不仅仅是对行为后果的描述,而且是与前三项类似的具有明确义务根据与内容的兜底性的行为类型的描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只是因为被责令改正,不履行“通知—移除”等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才作为该罪处理;如果行为本身已符合他罪构成要件,根本无需以该罪进行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网络服务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违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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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以刑事不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为中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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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玉祥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73-80,共8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范围界定问题,直接决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处罚边界。既有的界定路径都没有能够充分结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前置法产生了脱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属采...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范围界定问题,直接决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处罚边界。既有的界定路径都没有能够充分结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前置法产生了脱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属采用空白条款的法定犯,应当立足于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立场,根据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对前置法进行过滤和筛选,总结出适格的具有刑法价值的作为义务,才能合理避免前置性法律规范不当介入刑法领域,才能使本罪的处罚边界更加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违法判断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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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空间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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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35-43,共9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负有预先审查、实时监控网上信息的义务,而仅负有事后经通知后移除的责任,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中的提供互联网接入等网络技术支持行为,通常属于不针对特定对象、用于合法用途而具有正当业务行为性质的中立... 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负有预先审查、实时监控网上信息的义务,而仅负有事后经通知后移除的责任,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中的提供互联网接入等网络技术支持行为,通常属于不针对特定对象、用于合法用途而具有正当业务行为性质的中立帮助行为,因而我国立法者特意设置"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前置程序,以限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这正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立法价值与适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分为信息接入或传输服务提供者、信息缓存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和信息定位(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而不包括内容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程序具有防止损失扩大的"紧急保全"性质,即便网络服务提供者认为责令改正决定有误,也应及时改正,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立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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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刑法规制:理念与适用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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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智宇 张庆元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07-117,共11页
网络时代国家对平台企业有刑事治理的必要。针对网络犯罪治理范围有限扩张的需要,与网络监管采取的国家主导、企业代为管理的治理思路,应运而生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被设置了较为复杂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也因此导致该罪名在... 网络时代国家对平台企业有刑事治理的必要。针对网络犯罪治理范围有限扩张的需要,与网络监管采取的国家主导、企业代为管理的治理思路,应运而生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被设置了较为复杂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也因此导致该罪名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责令改正与严重情节三个方面的适用困境,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为多数情况难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因而导致本罪或甚少适用或错误适用。对此应当扩张理解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责令改正要件应当作为限制性要件,保持其在罪名判断中的因果关系限定作用;而对于法定严重情节应当进行抽象性修正,以符合本罪的整体运行逻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 配合义务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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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安全管理义务的归责反思及其重塑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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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石莹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00-107,共8页
犯罪不作为在网络平台代际演变过程中引发刑事责任归责模式的窘境。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规制路径需事先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立法模式有限制刑罚发动的初衷,但是,此种限定刑事责任的方式存在诸多商榷之处。应当跳出传统思... 犯罪不作为在网络平台代际演变过程中引发刑事责任归责模式的窘境。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规制路径需事先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立法模式有限制刑罚发动的初衷,但是,此种限定刑事责任的方式存在诸多商榷之处。应当跳出传统思维的窠臼,对网络平台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进行另行调整与修正,实现由被动履行到主动担责的变迁。必要情形下摒弃"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这一入罪前置性限定要素,从而化解平台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在归责实践中的异化难题,作为网络平台义务提升与公众法益保障的有效应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不作为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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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与《刑法》衔接问题研究 被引量:4
8
作者 周洪波 岳向阳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47-55,共9页
《网络安全法》有关网络安全的管理规定确定了中国网络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则,对适用刑法具有重要价值,同时也存在二者适用中的衔接问题。这主要表现于四个方面:网络空间主权规定对刑事管辖权的积极影响;《网络安全法》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 《网络安全法》有关网络安全的管理规定确定了中国网络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则,对适用刑法具有重要价值,同时也存在二者适用中的衔接问题。这主要表现于四个方面:网络空间主权规定对刑事管辖权的积极影响;《网络安全法》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规定对《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影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不同表述的理解;如何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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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的刑法规制研究 被引量:10
9
作者 张学永 李春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79-88,共10页
网络传销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单纯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经难以规制此类犯罪。对某些网络传销行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既难以达至行为人罪责刑的均衡,同时也易引发被害人定位模糊、涉案财产处置不当等其它社会问题。组织... 网络传销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单纯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经难以规制此类犯罪。对某些网络传销行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既难以达至行为人罪责刑的均衡,同时也易引发被害人定位模糊、涉案财产处置不当等其它社会问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而非想象竞合关系。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以传销手段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解释为想象竞合犯,并以集资诈骗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有削足适履之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组织、领导者之外的明知是传销活动而积极参与的人,是违法行为人,不知道是传销活动而参与其中者,是被害人。对于网络传销活动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未来,作为正常市场营销行为的"团队计酬"应当合法化,同时应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配置提高到和集资诈骗罪相当的程度,以实现刑法的公正和罪责刑的均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传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集资诈骗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团队计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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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犯罪的刑事制裁思维与路径 被引量:33
10
作者 孙道萃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3期83-93,共11页
网络平台是极其活跃的新型网络主体,网络平台犯罪形势严峻。但司法应对呈现出整体疲软的特征,暴露出立法规范供给与理论跟进失衡的制度瓶颈。立足刑法教义学,应当确认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主体的理论地位,以技术+功能标准明确网络... 网络平台是极其活跃的新型网络主体,网络平台犯罪形势严峻。但司法应对呈现出整体疲软的特征,暴露出立法规范供给与理论跟进失衡的制度瓶颈。立足刑法教义学,应当确认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主体的理论地位,以技术+功能标准明确网络平台类型,实现刑事责任法定化。今后,要着力增加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犯罪主体,设定具体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追究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提供充足的规范依据与理论指导。要对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分析,使网络平台刑事责任形态更具体,并便于相互划清界限。充分重视网络平台法定义务的地位,在准确厘定平台义务的基础上,应坚持实质必要原则,设定具体义务以优化归责原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犯罪 平台主体化 平台类型 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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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的消极性及其克服 被引量:32
11
作者 熊波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50-65,共16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消极性,本质上来源于"行政不法依附性"的通说观点。该模式的消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具有救济渠道的完全排他性,致使权利相关人无法在接受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消极性,本质上来源于"行政不法依附性"的通说观点。该模式的消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具有救济渠道的完全排他性,致使权利相关人无法在接受信息网络服务过程中,最大化、高效化地排除现实紧迫的法益侵害;其二,责令改正的义务类型、形式要件以及程序性要求的片面化,导致无法周全保障网络用户的重大法益。为提升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性能,应当在区分程序前置型行政犯与不法前置型行政犯的基础上,塑造刑事不法判断的独立性规则,并依据刑法保护的法益类型规范责令改正的义务来源,确立防止"业务可控的结果扩大化"的义务改正标准,塑造"权利相关人+监管部门"的双向救济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行政程序前置化 网络服务提供者 刑事责任 行政不法依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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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的刑事责任边界——以“快播案”判决为切入点 被引量:17
12
作者 陈洪兵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39-148,共10页
目前有关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刑法理论研究与判例总结不够充分,致使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边界不清,代表性的案例有"快播案"判决广受质疑,腾讯等网络服务商恣意屏蔽、删除公民微信、短信内容损害了部分网民的言论... 目前有关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刑法理论研究与判例总结不够充分,致使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边界不清,代表性的案例有"快播案"判决广受质疑,腾讯等网络服务商恣意屏蔽、删除公民微信、短信内容损害了部分网民的言论自由权等。网络服务商可以分为信息(互联网)接入/传输服务提供者、信息缓存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以及信息定位(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商对于用户生成、上传的信息内容不负有一般性的审查监控义务,仅负有事后"通知—移除"的民事、行政责任,例外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成立,取决于网络服务商是否提供专门供他人实施犯罪的技术支持与帮助,是否深度参与他人的犯罪活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商 刑事责任 “快播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个人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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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片面共同犯罪的制裁边界:兼议“快播”案 被引量:16
13
作者 孙道萃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2016年第4期52-60,共9页
我国主要采取犯罪共同说,对片面共同犯罪持谨慎立场。共同犯罪的网络异化导致片面共同犯罪陷入理论和司法适用困局,司法解释和立法修改先后共同促成制裁网络片面共同犯罪的新格局。网络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明知负有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仍... 我国主要采取犯罪共同说,对片面共同犯罪持谨慎立场。共同犯罪的网络异化导致片面共同犯罪陷入理论和司法适用困局,司法解释和立法修改先后共同促成制裁网络片面共同犯罪的新格局。网络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明知负有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仍积极提供网络帮助或放任不管且造成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时,具有实质的可罚性。但应根据主客观要件综合判断网络正常业务行为的处罚边界。依法公开审理"快播"案昭示制裁网络片面共犯的司法导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片面共同犯罪 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正常网络业务 “快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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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规则——以德国《网络执行法》为借鉴 被引量:30
14
作者 孙禹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45-60,共16页
我国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从形式上借鉴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的"通知—取缔"责任规则,在具体内容上仍存在空白。对此可以参考德国的做法,通过我国《网络安全法》构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规则体系,并将该... 我国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从形式上借鉴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的"通知—取缔"责任规则,在具体内容上仍存在空白。对此可以参考德国的做法,通过我国《网络安全法》构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规则体系,并将该体系嵌入现行的责任规则之中,从而使"通知—取缔"规则本土化。详言之,应以网络违法信息的执法私人化为方向,以网络违法信息的删除为核心任务,在明确违法信息范围的基础上将服务提供者的删除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具体化,从而充实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网络执行法 违法信息 合规规则 执法私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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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中的脆弱性利用行为与刑法规制 被引量:1
15
作者 郭旨龙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2-75,共14页
广义的数字操纵包括狭义的数字操纵和欺骗,前者一开始就利用了他人既有的脆弱性,后者制造他人的临时脆弱性继而加以利用。数字操纵的危害在于其破坏了消费者作出真实选择的核心经济假设。数字经济行为主体可以更容易地妨碍消费者的决策... 广义的数字操纵包括狭义的数字操纵和欺骗,前者一开始就利用了他人既有的脆弱性,后者制造他人的临时脆弱性继而加以利用。数字操纵的危害在于其破坏了消费者作出真实选择的核心经济假设。数字经济行为主体可以更容易地妨碍消费者的决策,而人们却缺乏有力的措施来确保它们不会采取对其不利的行动。数字经济之所以如此脆弱,是因为预防操纵的市场性保障和市场性罪名不再奏效,针对欺骗的规范性保障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数字操纵的社会危害性和预防必要性要求刑法对其进行规制。短期来看,可以采取利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间接打击这一行为的司法方案。远期来看,可以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增设专门的罪名直接规制数字经济中的脆弱性利用行为,或者增设滥用算法罪、非法提供算法服务罪,通过规制该行为运用的技术间接规制该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操纵 数字欺骗 数字经济脆弱性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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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人身侵害”刑法应对的反思与修正 被引量:2
16
作者 敖博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35-147,共13页
元宇宙在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与互动方式的同时,也潜藏着“人身侵害”的风险。元宇宙有限沉浸性所引发的深度冒犯是刑法介入元宇宙“人身侵害”的法理依据,社会控制理论、社会学习理论则为刑法介入提供了犯罪学上的理由。“个人—支配犯”... 元宇宙在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与互动方式的同时,也潜藏着“人身侵害”的风险。元宇宙有限沉浸性所引发的深度冒犯是刑法介入元宇宙“人身侵害”的法理依据,社会控制理论、社会学习理论则为刑法介入提供了犯罪学上的理由。“个人—支配犯”的应对模式在解释论上无法成立,元宇宙“人身侵害”不符合绝大多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构成要件,且因匿名性带来的认识错误问题进一步限缩了此类犯罪的适用空间。以义务犯理论为基础并考虑到平台履行积极义务的优势,应以“平台—义务犯”作为元宇宙“人身侵害”的刑法应对模式,从义务类型、功能需求、行刑衔接三个方面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作解释论上的限制,同时充分发挥软法的引导功能与行政法的管控功能,使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居于“备而慎用”的状态,以实现对元宇宙“人身侵害”的合理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 人身侵害 冒犯原则 支配犯 义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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