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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时代网络信息内容的法律治理——以大语言模型为例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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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铭轩 文继荣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83-92,共10页
大语言模型是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最为关键的技术之一。它在推动AIGC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生成违法和不良信息的风险。大语言模型生成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原因较为复杂,造成的风险程度更为严重,因而给网络信息内容的法律治理带来挑... 大语言模型是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最为关键的技术之一。它在推动AIGC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生成违法和不良信息的风险。大语言模型生成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原因较为复杂,造成的风险程度更为严重,因而给网络信息内容的法律治理带来挑战。为此,中国在立法上细化相关主体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成过程中的义务,新增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标识的义务,但相关规则仍存在着继续完善的空间。未来,中国应进一步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致害的侵权责任规则,确定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则,基于现行法构造合理的解释论;合理界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内容的注意义务,将AIGC技术发展和产业状况纳入考量因素;完善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标识的要求,区分场景规定不同的标识要求,增加服务使用者和内容传播者的标识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 生成式人工智能 网络信息内容 治理 大语言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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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Linux的网络信息内容分析与监管技术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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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方敏 周祖德 刘泉 《计算机科学》 CSCD 北大核心 2003年第4期67-69,75,共4页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mputer network, network security has become a very Important problem that must be solved by us. A distributed and layered skeleton has been presented, which can be deployed over all the coun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mputer network, network security has become a very Important problem that must be solved by us. A distributed and layered skeleton has been presented, which can be deployed over all the country easily. The monitor and management system can recognize the illegal information and automatically take action according the analysis result. As a sample, an illegal 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 monitor and management system have been implemented based on Linux, which can dynamically find illegal IPSec tunnels and then filter them.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计算机网络 网络安全 信息安全 LINUX 网络信息内容分析 监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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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的构建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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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毅 《情报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96-101,共6页
[目的/意义]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是以法治为基础而建立的制度规则、组织方法和运行过程,它对保证网络安全、总体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方法/过程]以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基础,重点以新发布生效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为研... [目的/意义]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是以法治为基础而建立的制度规则、组织方法和运行过程,它对保证网络安全、总体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方法/过程]以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基础,重点以新发布生效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为研究对象,认为多元主体参与的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机制、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守门人机制、网络信息内容生产发布的激励与禁止互补机制、网络信息内容的多种审查机制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内部治理机制等构成了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的基本维度。[结果/结论]虽然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已经初步形成,但仍存在协同共治不力、权利与责任关系不平衡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应从形成多主体治理合力、建立救济机制、明确服务平台管理权力的来源和提升服务平台治理能力等方面进行治理机制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安全 网络信息内容 信息内容生态 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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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网络安全治理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情报赋能模型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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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方禄 王秉 贺林豪 《情报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18-124,97,共8页
[目的/意义]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是亟待破解的现实问题。情报视域下的网络非技术安全治理聚焦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治理效能发挥,可实现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前置规避。因此,面向网络安全治理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情报赋能模型构建意义重... [目的/意义]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是亟待破解的现实问题。情报视域下的网络非技术安全治理聚焦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治理效能发挥,可实现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前置规避。因此,面向网络安全治理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情报赋能模型构建意义重大。[方法/过程]运用模型建构法,论证基于情报视域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情报赋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构建面向网络安全治理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情报赋能模型,并提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情报赋能对策。[结果/结论]通过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进行情报赋能,可提高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对网络安全风险的预警和预判能力,激发其参与网络安全治理的自主性,从而实现全周期网络安全治理(包括前置规避、事中防范与事后处理),有利于构建共治共享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报 情报思维 情报赋能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网络安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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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治理对平台企业网络信息内容安全责任履行的影响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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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志斌 朱迪 潘好强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47-156,共10页
平台企业履行网络信息内容安全责任(ICR)不仅是净化我国网络空间的需要,也是实现我国网络强国战略、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举措。利用2013—2020年A股上市平台企业数据,采用OLS回归模型,实证分析加入行业协会对平台企业网络信息内容安全责... 平台企业履行网络信息内容安全责任(ICR)不仅是净化我国网络空间的需要,也是实现我国网络强国战略、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举措。利用2013—2020年A股上市平台企业数据,采用OLS回归模型,实证分析加入行业协会对平台企业网络信息内容安全责任履行的治理作用。研究发现:平台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可以显著促进其履行网络信息内容安全责任,且行业协会对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支持度越大,企业网络信息内容安全责任履行得越好;行业协会对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事前支持行为与事后激励行为是行业协会影响平台企业ICR履行的主要路径,但事前支持行为与事后激励行为对不同类型的平台企业影响效果呈现异质性。平台企业政治关联关系负向调节行业协会对平台企业ICR履行的促进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业协会 平台企业 网络信息内容安全责任(I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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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内涵、挑战与路径创新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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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连 张曦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32-38,共7页
新时代推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构建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不仅是涉及信息技术本身的问题,还是一个涉及多元利益主体的复... 新时代推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构建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不仅是涉及信息技术本身的问题,还是一个涉及多元利益主体的复杂性治理问题,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网民等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利益动态平衡过程。当前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面临多元主体共治乏力、法律法规执行与约束力不足、“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边界模糊三大挑战。打造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模式、夯实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法治保障体系、健全网络信息内容的大数据监测机制、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生态文化是新时代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理性路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生态空间 网络信息内容 内涵 挑战 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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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平台责任配置研究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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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要家 唐春晖 《财经问题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59-72,共14页
数字内容产业的供求机制容易导致非法有害内容泛滥,从而带来严重的负外部性。由于数字内容平台处于守门人地位,因而需要强化以平台主体责任为核心的治理体制。平台责任配置的重点是激励平台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以最低的社会成本治理非法... 数字内容产业的供求机制容易导致非法有害内容泛滥,从而带来严重的负外部性。由于数字内容平台处于守门人地位,因而需要强化以平台主体责任为核心的治理体制。平台责任配置的重点是激励平台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以最低的社会成本治理非法有害内容。平台责任配置应遵循法治原则、促进创新原则、有效激励原则、比例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并建立多元主体合作治理体制。平台主体责任体制的基础是建立非法有害内容分类分级细则和分类配置数字内容平台主体责任。为此,应从以下方面完善数字内容平台主体责任体制:建立平台主体责任履行激励机制,完善非法有害内容违法犯罪的处罚措施,确保平台内容治理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强化平台内容治理的透明度和问责机制,创新平台人工智能应用治理手段,提升平台内容治理的技术赋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信息内容治理 平台责任配置 负外部性 数字内容平台 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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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共同治理的法治保障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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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泽睿 《交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3期48-62,共15页
在平台革命引发的政府管理困境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恶化让网络平台公司参与治理成为全球共识。为了打破既有法律对网络平台公司积极管理的阻碍,中、美两国分别通过设立内容监管义务与创设法律责任豁免的改革方式,推动了网络信息内容... 在平台革命引发的政府管理困境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恶化让网络平台公司参与治理成为全球共识。为了打破既有法律对网络平台公司积极管理的阻碍,中、美两国分别通过设立内容监管义务与创设法律责任豁免的改革方式,推动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共同治理。但现有的法律改革仅仅止步于鼓励网络平台公司的积极管理,并未通过统一的法律规则协调政府与网络平台公司相异的管理模式,这导致了政府与网络平台公司之间的权力纷争。为了构建起支撑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共同治理的法治体系,法律应当通过程序规则将网络平台公司的商业管理手段转化为正式的公共管理机制,并调整政府的管理职责和网络平台公司的责任认定标准,使得两者的管理模式能够运转自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 共同治理 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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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平台企业网络信息内容责任重构与治理范式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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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志斌 常馨雪 陈志红 《江苏社会科学》 2025年第5期104-114,I0003,I0004,共13页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内容平台的广泛应用,网络信息内容的生成逻辑与责任归属发生根本变化,平台企业网络信息内容责任面临深刻变革。GAI的内容生成范式去主体化、内容风险失控性激增、制度规制要求以及社会期望压力,系统推动平台企...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内容平台的广泛应用,网络信息内容的生成逻辑与责任归属发生根本变化,平台企业网络信息内容责任面临深刻变革。GAI的内容生成范式去主体化、内容风险失控性激增、制度规制要求以及社会期望压力,系统推动平台企业网络信息内容责任在内容结构、履责逻辑与治理范式等方面进行演进重构。平台企业的责任边界在GAI驱动下扩张,其责任内涵在合规多元外新增科技向善,责任外延则由事后处置延伸至预防风险扩张,并新增标识、知识、价值导向与用户AI素养提升等责任内容。平台企业履责逻辑呈现从明确责任主体向多方主体协同转变,从外部规制驱动向内生责任嵌入转型,并在流程上由静态规则程序向动态反馈闭环演化。平台企业需在治理目标上实现技术价值创造与伦理约束的动态平衡,构建以“制度-技术-社会”三维协同为基础的责任治理模式,推进多元主体嵌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平台企业 网络信息内容责任 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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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平台内容生态安全自我规制理论模型建构研究 被引量:5
10
作者 周毅 刘裕 《情报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112-120,共9页
[研究目的]网络服务平台内容生态安全决定着网络空间内容生态安全以及总体国家安全能否全面实现。揭示网络服务平台内容生态安全自我规制的基本理论框架,有利于从平台自我规制的视角来构建网络内容生态安全整体环境。[研究方法]在阐释... [研究目的]网络服务平台内容生态安全决定着网络空间内容生态安全以及总体国家安全能否全面实现。揭示网络服务平台内容生态安全自我规制的基本理论框架,有利于从平台自我规制的视角来构建网络内容生态安全整体环境。[研究方法]在阐释相关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基于主体行为选择和法律与社会规范内化两个视角,对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内容生态安全自我规制的理论模型进行建构性分析,从动机、目标、结构和规制体系等方面对理论模型进行了理论阐释,重点分析平台管理规则、运行机制等规制体系的具体内容。[研究结论]网络服务平台内容生态安全自我规制的核心内容是由平台管理规则、平台运行机制等所构成的规制体系,决定着网络空间信息内容生态安全总体目标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安全 网络信息内容 网络内容生态安全 网络服务平台 信息内容生态安全规制 网络服务平台自我规制 信息生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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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视域下的网络谣言治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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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思雨 《信息安全研究》 2017年第12期1091-1096,共6页
网络在改变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为民众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言论渠道.移动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网络信息的制作者、发布者和传播者,加之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引发法律和道德意识欠缺,两者相互作用使得网络谣言甚嚣尘上.... 网络在改变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为民众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言论渠道.移动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网络信息的制作者、发布者和传播者,加之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引发法律和道德意识欠缺,两者相互作用使得网络谣言甚嚣尘上.网络谣言治理作为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网络安全法》及相应配套法规的颁布施行,使其法律治理体系趋于完善.在明晰各社会主体应积极参与网络谣言治理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现阶段网络谣言的法律治理体系及《网络安全法》带来的现实变化,以期为我国清朗文明的网络空间建设建言献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安全法 网络谣言 网络社会治理 网络运营者 网络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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