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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网约车竞争的机场出租车供需均衡博弈模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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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爱玲 刘梦寒 李颖 《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 EI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76-186,216,共12页
为有效解决机场出租车供需不均衡问题,本文基于完全信息下静态非合作博弈理论提出机场出租车司机及乘客两个群体决策的纯策略博弈模型。将网约车竞争影响引入出租车司机群体决策收益函数的构建中,探讨不同竞争强度对出租车司机群体决策... 为有效解决机场出租车供需不均衡问题,本文基于完全信息下静态非合作博弈理论提出机场出租车司机及乘客两个群体决策的纯策略博弈模型。将网约车竞争影响引入出租车司机群体决策收益函数的构建中,探讨不同竞争强度对出租车司机群体决策结果的影响。同时,考虑排队长度、上客速率、交通状况、交通费用及多交通方式分流等因素研究乘客群体决策的收益函数,反映乘客群体不同决策结果对司机的影响。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为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在北京市网约车行业平均竞争水平下,两群体通过互馈影响达到纳什均衡时,整体供给略高于需求,其中,早晚高峰时段机场出租车呈现供大于求的状态;地铁停运后的凌晨则需求远大于供给。针对当前网约车竞争水平下达到纳什均衡时的机场出租车每日供需不均衡现象,可以适当提高出租车司机对网约车竞争影响的认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综合运输 出租车司机决策 纳什均衡 车与出租车竞争 收益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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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租车行业的行政法分类规制——以“行政特许”和“普通许可”的区分为视角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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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翌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126-137,共12页
我国相关规范中对于出租车性质的定位及分类规制存在问题:巡游出租车被去除原本的公共交通性质,以及由于网约出租车和巡游出租车均可用网络揽客,以是否使用网络作为二者区分标准值得商榷。出租车性质定位应与出租车分类规制联系起来讨... 我国相关规范中对于出租车性质的定位及分类规制存在问题:巡游出租车被去除原本的公共交通性质,以及由于网约出租车和巡游出租车均可用网络揽客,以是否使用网络作为二者区分标准值得商榷。出租车性质定位应与出租车分类规制联系起来讨论。可以从行政许可种类角度研究出租车性质的定位及分类规制,将巡游出租车定为行政特许性质并回归公共交通定位;将网约出租车定为普通许可性质。两者的分类规制思路是:在行为性质上,巡游出租车完成公交运输特许任务;网约出租车的活动则是对出租车平台公司经济自由、司机劳动自由限制的解禁。在义务上,为完成公共交通特许任务,巡游出租车应承担系列公共性义务;普通许可性质的网约出租车并不承担类似义务。在权利上,巡游出租车可享有一定特殊权利以确保完成特许任务;普通许可的网约出租车并不享有类似权利。应构建由公交巴士和地铁等常见公共交通方式、行政特许性质出租车、普通许可性质出租车组成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租车 行政特许 普通许可 巡游出租车 网约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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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机动车出行算法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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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胜亮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80-88,共9页
人工智能机动车出行算法提供的服务包含“纯信息交互”类、“信息交互+居间服务”类和“信息交互+自营服务”类三类,已涌现出网约出租车、网约合乘车、网约代驾、共享汽车等成熟的商业模式。中国关于人工智能机动车出行算法的法律规制... 人工智能机动车出行算法提供的服务包含“纯信息交互”类、“信息交互+居间服务”类和“信息交互+自营服务”类三类,已涌现出网约出租车、网约合乘车、网约代驾、共享汽车等成熟的商业模式。中国关于人工智能机动车出行算法的法律规制存在明显的立法错配:多数服务不存在专门立法,直接适用与其法律性质最相关的已有立法;网约出租车则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全国统一的专门立法予以规制;网约合乘车不存在中央专门立法,但由城市地方先行立法予以规制。立法错配现象导致中国人工智能机动车出行算法存在明显的规则冲突、制度琐碎和经营者合规困难等问题,并为经营者规避法律规制提供了更多可能性,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风险。未来应制定《网约机动车出行信息交互平台监督管理办法》,以确立人工智能机动车出行算法的统一法律规制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出行算法 网约出租车 合乘车 出行信息交互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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