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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件的罪名适用研究——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为视角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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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健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46-153,共8页
当前司法实践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网络寻衅滋事罪往往难以区分,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理论上就两者竞合时的处理方案,有特殊罪名优先说、从一重罪处罚说、废除网络寻衅滋事罪并扩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说和扩张寻衅滋... 当前司法实践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网络寻衅滋事罪往往难以区分,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理论上就两者竞合时的处理方案,有特殊罪名优先说、从一重罪处罚说、废除网络寻衅滋事罪并扩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说和扩张寻衅滋事罪并限缩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说四种观点。但这些观点均存在问题,有必要根据虚假信息的类型,对这两个罪名进行实质性解释,以明确区分这两个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网络寻衅滋事 虚假信息类型 目的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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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之实证解读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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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学胜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32-37,共6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侵犯公共秩序的犯罪,一般并不会危害公共安全。该罪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结果要件的规定说明该罪是实害犯而不是抽象危险犯。司法实践中要避免仅根据行为要件定罪而忽略结果要件的倾向,否...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侵犯公共秩序的犯罪,一般并不会危害公共安全。该罪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结果要件的规定说明该罪是实害犯而不是抽象危险犯。司法实践中要避免仅根据行为要件定罪而忽略结果要件的倾向,否则就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实害犯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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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寻衅滋事罪“口袋效应”之实证分析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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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06-113,共8页
在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为寻衅滋事罪适用于网络虚假信息确立了规范依据之后,"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成为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另一样态。通过对相关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可以窥探并反思寻衅滋事罪适用于网... 在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为寻衅滋事罪适用于网络虚假信息确立了规范依据之后,"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成为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另一样态。通过对相关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可以窥探并反思寻衅滋事罪适用于网络虚假信息的"口袋效应"。在实践适用中,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表现出"规制网络信息类型泛化""信息虚假性认定弱化""起哄闹事要件缺失"以及"网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难以证成"等问题,以上均是寻衅滋事罪"口袋效应"辐射网络空间的印证。应对上述"口袋效应",应当从逻辑上明确《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否定效果;同时,为了确保刑法在净化网络环境时的机能,该罪中"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信息的解释空间有待进一步拓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寻衅滋事 网络虚假信息 口袋效应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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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网络谣言刑事治理的规范逻辑与责任边界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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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平 徐永伟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3期80-89,共10页
网络谣言的实质内涵是“未经证实”,而非必然虚假。在此基础上,涉众型网络谣言其实同时具有言论表达的积极建构性与公共秩序的消极侵蚀性两种潜在效能。因此,在运用刑事手段治理涉众型网络谣言时,基本的规范逻辑在于维持社会保护与言论... 网络谣言的实质内涵是“未经证实”,而非必然虚假。在此基础上,涉众型网络谣言其实同时具有言论表达的积极建构性与公共秩序的消极侵蚀性两种潜在效能。因此,在运用刑事手段治理涉众型网络谣言时,基本的规范逻辑在于维持社会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动态平衡,谨防过度化的刑事治理消解言论自由的应然空间。为了在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之间预留合理的缓冲空间,应当在形式解释论的指引下严格限制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并通过对“虚假信息”的二元限定、“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范围限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限缩来重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规制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众型网络谣言 形式解释 寻衅滋事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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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件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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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升 张楚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163-168,共6页
2013年9月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简称"《解释》"),其中第五条第二款将网络造谣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 2013年9月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简称"《解释》"),其中第五条第二款将网络造谣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生效,将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行为正式纳入了刑法调整的范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规定在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同一条法条中。至此,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已经成为司法界和立法界的共识。研究公众事件的网络造谣行为的定罪和量刑,我们须从行为的构成要件着手,分析编造谣言和传播谣言的内在逻辑,以及造谣行为和社会秩序混乱的因果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事件 网络谣言 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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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达权”刑法规制之应然进路—以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之立法范式为批判视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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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立丰 高娜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76-86,共11页
表达权是思想市场的存在前提,是民主政治的成立基础。但进入到自媒体时代,藉由网络行使的表达权,因为网络信息传播的匿名特征等属性加功,异化为具有独立权属的"网络表达权",并获得了"准权力"属性,极易出现滥用。因... 表达权是思想市场的存在前提,是民主政治的成立基础。但进入到自媒体时代,藉由网络行使的表达权,因为网络信息传播的匿名特征等属性加功,异化为具有独立权属的"网络表达权",并获得了"准权力"属性,极易出现滥用。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试图对于限制网络表达权的滥用进行立法限制。但其立法范式仅仅区分虚假信息与真实信息,不仅无法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同时还与关于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存在不兼容之处。对此,应当通过严格区分事实表达与意见表达的解释方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网络表达权,避免不当入罪、过度入罪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表达权 刑法界限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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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蛊惑交易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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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健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20-133,共14页
蛊惑交易操纵行为中的行为人需具备双重故意:其一,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意图;其二,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利用的重大信息是虚假或者不正确的。由于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已经被上述双重故意涵盖,所以《证券法》并无必要对此进行规定... 蛊惑交易操纵行为中的行为人需具备双重故意:其一,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意图;其二,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利用的重大信息是虚假或者不正确的。由于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已经被上述双重故意涵盖,所以《证券法》并无必要对此进行规定。蛊惑交易的行为要件应该是行为人编造、传播“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且应当包括从事或者意图从事获利行为的要求。蛊惑交易与“抢帽子”交易属同类,《证券法》无另行规定“抢帽子”交易之必要。蛊惑交易属于“行为犯”,结果和因果关系并非其必备要件。在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要件可以根据法院判决等予以推定成立。蛊惑交易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之间有诸多不同点。如果行为人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在先,从事或意图获利行为在后,则可以推定其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蛊惑交易 构成要件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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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夏事件”的刑法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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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阮传胜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2年第1期12-18,共7页
本文结合刑法理论 ,对“银广夏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主体的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予以分析 ,我们认为 ,对银广夏 ,应以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论处 ;对银广夏的内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也应以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论处 ;对... 本文结合刑法理论 ,对“银广夏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主体的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予以分析 ,我们认为 ,对银广夏 ,应以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论处 ;对银广夏的内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也应以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论处 ;对中介机构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应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银广夏事件 刑法 法律思考 中国 编造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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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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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文玲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1997年第11期55-55,共1页
新刑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熊文玲1997年10月1日实行的新刑法,适应了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严密刑了事法网,严格了刑事责任。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济危害行为犯罪化,在结构、内容、条文、编章上对规... 新刑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熊文玲1997年10月1日实行的新刑法,适应了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严密刑了事法网,严格了刑事责任。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济危害行为犯罪化,在结构、内容、条文、编章上对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诸方面作了较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刑法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单位犯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行为 证券内幕交易 扰乱市场秩序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市场经济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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