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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免税商品的零售企业不宜采用综合差价率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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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剑 雷芳 《财会月刊》 1996年第1期31-31,共1页
实行售价核算的零售企业,分摊已销商品进销差价通常采用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综合差价率法;一种是分类或柜组差价率法。以前,由于各类商品差价率比较接近,无论采用哪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差异不大,所以大部分企业一般采用综合差价率法。税... 实行售价核算的零售企业,分摊已销商品进销差价通常采用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综合差价率法;一种是分类或柜组差价率法。以前,由于各类商品差价率比较接近,无论采用哪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差异不大,所以大部分企业一般采用综合差价率法。税制改革后,由于新的增值税是价外税,零售企业的商品进销差价中包含了应向消费者收取的增值税,与原来的价内税相比,应税商品与免税商品之间的进销差价率明显拉大,如果再继续按原来的综合差价率计算分摊已销商品进销差价,就会造成分摊不准、利润不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零售企业 差价率 免税商品 已销商品 商品进销差价 应税商品 计算 增值税 商品销售收入 综合差价率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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